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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學生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權益保障之相關問題分析

作者:章忠信
102.08.1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102年8月20日立法院陳節如委員舉辦「從馬拉喀什條約來看視障者教科書的授權重製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個人長年觀察我國現行關於視障者接觸資訊保障議題,參與著作權法修正,目前正接受國立臺灣圖書館委託,進行「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徵集與合理使用機制法制化之研究」,藉此機會提供書面意見為會中發言基礎,特將本份文件公開各界。

壹、癥結點

本案癥結點在於何人要承擔視障學生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之成本?是視障學生?著作權人(出版商)?還是政府?

貳、視障學生真正關切點

視障學生真正關切點在於如何快速、方便地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而不在免費。

叁、法律規範

關於視障學生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權益之保障,現行法規定如下:

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30條之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二、著作權法第53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肆、實務運作

ㄧ、高中職以下之教科書,透過購書之共同合約中,由書商負責製作視障者可接觸之無障礙版本,費用則由教育部補助。輔助教材仍由教育部部分補助,參考書則不在補助範圍。

二、大學用書方面,已建立視障者通報系統,由視障者提報其所需用書,一方面提供所需,另方面避免重複轉製,浪費資源。點字書部分由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轉製,有聲書部分之數理、自然類科由清華大學盲友會負責,人文科學部分則由彰化師大圖書館視障資料組負責,各該機構有大部分經費來自教育部補助。

伍、馬拉喀什條約之重點

ㄧ、要求各國制定法律限制著作權人權利,允許為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益,得將已公開發行之著作,轉製成點字書、有聲書、大字版等無障礙版本,專供視障者接觸。

二、促進各相關機構建立交流平台,分工合作,致力於無障礙版本之轉製、散布及網路傳輸,避免工作重複而浪費原本即屬有限之資源。

三、不受各國法律之地域管轄限制,允許無障礙版本跨國境流通,ㄧ方面避免各國相關機構工作重複而浪費資源,另方面使經濟環境較落後地區之視障者,享有與已開發地區視障者相同接觸資訊機會。

四、透過各項措施,鼓勵公私部門投入資源,轉製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

五、馬拉喀什條約除了限制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之外,主要以鼓勵各方建立平台、分工合作、資源共享及跨境流通,以利視障者接觸資訊之外,並未再課以著作權人其他義務。至於對著作權人權利之限制,是否另給予使用報酬,由各國國內法自行決定。

陸、著作權法關於視障者接觸資訊權益保障之立法思考

ㄧ、著作權法並非保護著作權法之法律,而係均衡各方利益之法律,致力於在著作權人之私權及公眾接觸資訊之公益間,獲取平衡。

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內容雖然繁多,仍可簡約為「著作利用之控制權」及「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為公眾接觸資訊之公益,得以法律剝奪或弱化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惟是否一併剝奪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應審慎評估。

三、為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益,馬拉喀什條約及大部分國家之著作權法,均明文剝奪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使其不得反對他人將其已公開發行之著作,轉製成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至於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由各國自由決定如何處理。

四、馬拉喀什條約及各國著作權法,僅剝奪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但並未進一步要求著作權人必須對視障者提供無障礙版本或做其他配合,而係透過鼓勵方式,建立流通平台及跨國境交流,促使視障者及早方便接觸無障礙版本。

柒、現實之困境

ㄧ、著作權法第53條雖允許專供視障者接觸之需要,得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其轉製工作曠日廢時,數位網路時代更拉大與ㄧ般人接觸資訊機會之差距。

二、視障學生透過政府預算補助,雖較易接觸課堂所需無障礙版本教科書,但僅限於就學學校選定之特定版本,並不及於其他版本教科書或補充教材,落後ㄧ般學生接觸各版本教科書及補充教材之機會甚多。

三、出版界擔心其對外提供數位檔案以供轉製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將引起著作人質疑構成侵害著作權,其更關切提供數位檔案將增加成本,且數位檔案外流將導致盜版橫行,嚴重威脅其利益。

捌、我國目前因應做法

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著手根據馬拉喀什條約,修正著作權法第53條,擴大允許視障者個人及政府機關轉製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並允許無障礙版本進一步對視障者散布、網路傳輸及自境外輸入。

二、教育部已完成圖書館法修正草案之研擬,將於第9條針對視障者接觸資訊權益之保障,授權教育部另訂適當版本之徵集辦法,期望明定向出版商徵集數位檔案之法律依據,並利轉製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

玖、建議

ㄧ、為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益,著作權法雖得剝奪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但其「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仍應予以保障,蓋我國係屬已開發經濟體制,視障者之患在於無從或遲延接觸資訊,而不在無經濟能力承擔接觸資訊之費用,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益,不應犧牲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對於經濟弱勢之視障者接觸資訊權益之保障,應透過全體納稅人之政府社會福利預算支出,而非由已繳稅之著作權人單獨承擔。

二、立法政策上應鼓勵公私部門投入資源,轉製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包括使著作權人樂於協助提供專供視障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而非強制其提供數位檔案。

三、視障學生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與ㄧ般視障者接觸資訊,係不同議題,應予區隔,前者宜由現場教學之學校教育系統主政,後者則屬於社會教育功能之圖書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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