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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年孤寂」談外國人著作權及翻譯權的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3.04.1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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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諾貝爾文學獎的哥倫比亞文學家馬奎斯近日過世,國內不少報導談到大師鉅著的中文版翻譯,其中有諸多錯誤訊息,值得一一釐清,讓大家對著作權法有更正確的認識。

我國早在民國十七年就有著作權法,當時是採註冊主義,必須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註冊獲准,才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著作要在我國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樣必須辦理著作權註冊獲准。不過,只有外國人所屬國家有保護我國人著作,該國的國民才能在我國申請著作權註冊,受到保護。即使如此,因為當時著作權法不保護著作人的翻譯權,我國著作人的著作不享有翻譯權,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當然也不保護其翻譯權。由於台灣地小人少,原文市場不大,外國著作很少在台灣申請著作權註冊。

七十四年修正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必再申請著作權註冊獲准才受保護,也開始保護著作人的翻譯權。然而,這只適用於我國人民,外國人還是要申請著作權註冊獲准,才能享有著作權,而申請註冊還是要有條件的。只有在我國首次發行,或是兩國間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外國人著作才能在我國申請著作權註冊享有著作權。此外,縱使獲准著作權註冊,當時的著作權法仍不保護外國人的翻譯權。

八十一年著作權法進一步修正,外國人著作也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還是必須是在我國首次發行,或是兩國間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外國人著作才能在我國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特定的外國人著作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自動保護之後,這項保護也開始及於翻譯權。然而,由於擔心保護外國人的翻譯權之後,將不利國人接觸外國著作,當時的著作權法在第六十七條引進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制度。這項條文規定,如果一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上市滿一年,台灣沒有中譯本,則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而要翻譯之人,找不到著作權人或找到著作權人但仍然談不攏,沒辦法取得授權時,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在向外國著作權人給付內政部所定的使用報酬後,得逕行翻譯在台灣販售。

八十七年修正著作權法時,為了配合加入WTO的要求,這項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制度被刪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開始與本國人一樣,都享有完整的翻譯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WTO之後,WTO所有會員的國民,開始在我國自動享有著作權,並且有完整的翻譯權。

馬奎斯是哥倫比亞人,他的著作沒有在我國申請著作權註冊,直到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WTO之後,才開始在我國自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在此之前,翻譯他的著作,不必取得授權,並得自由販售。不過,為了維持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對於先前已翻譯的中譯本,九十二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做了一項衡平規範,要求翻譯者自九十二年六月八日開始,應對原著者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從以上規定的來龍去脈可知,在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WTO之前,未經授權而翻譯馬奎斯著作的中譯本,因為有創作性,可以獨立享有著作權,而且目前仍可以販售,但應該對原著支付適當合理的使用報酬。這合理報酬的多寡,不是任何一方說了算,有爭議時可以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訴請法院決定。因此,並不是台灣出版界所稱,庫存賣完不再版就可以了。這項法律適用,也不因後來是否有其他正式授權的中文翻譯問世,而有影響。

事實上,自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自動保護外國人著作權及翻譯權開使,台灣出版社陸續取得馬奎斯的部分著作正式授權出版中譯本,但授權條件頗嚴格,如今都已到期,不但不能再版,這些中譯本的著作權是否在本地出版社手中,還是在外國出版社,外界也無從得知。

曠世鉅著得之不易,但出版是一種商業活動,國際著作權公約允許經濟落後的國家,引進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確保國民對於外國文化、資訊及知識的接觸,但對於經濟發展達到已開發國家標準的我國,就只能透過商業機制談判,依法取得授權。瞭解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外國人著作權及翻譯權保護的演進,將有助於對外文著作的引進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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