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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著作權法制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7.12.17.完成 90.11.08.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I.香港著作權法之源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作為英國之殖民地,一直根據英國1956年著作權法令及「香港著作權令」(香港法令第39章)保護著作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及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依此,香港特區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著作權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在此一大原則下,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了一套新的知識產權法例,其著作權法中文稱「版權法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保護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同時,亦保護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網路上向公眾人士播放的作品。

II.主管機關

為保護知識產權,香港政府在一九九○年七月二日於工商局下成立知識產權署。知識產權署負責向工商局局長提供意見,協助制定香港特區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之保護政策及法例,並負責香港特區的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註冊,同時透過教育及舉辦各種活動,加強各界保護知識產權觀念。

香港工商局之下所屬海關總署則負責執行一切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工作,包括調查涉嫌侵犯商標、著作權以及虛假說明的投訴。該部門擁有極大的搜查權和扣押權,並與海外執法機關及商標和著作權人合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香港海關會對邊境採取執法措施,協助保障著作權和商標權人的權益。海關亦有權沒入涉嫌侵害著作權之物。至於版權審裁處則負責審理有關向集體行使版權組織繳付版權費的糾紛。此外,香港貿易署則負責核發光碟母片及其複製設備進出口之許可證。

III.國際著作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為屬地法,香港法律賦予的著作權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香港藉由參加各項國際著作權條約,依國民待遇原則,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國民之著作權在香港受到香港著作權法之保護,同理,香港居民之著作權在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亦受到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著作權法之保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用於香港特區的主要著作權國際條約包括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保護錄音物製作人免於在未獲授權下被複製的日內瓦公約。

香港同時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其著作權法制符合該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標準。

IV.著作權保護之客體

香港的著作權保護文學作品(如書本及電 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水彩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以及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的已發表版本。而網路上傳輸的資料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與各國相同,香港著作權法不保障意念,而只保障意念表現的形式或物品。

V.著作權之取得

著作要在香港取得著作權保護,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依香港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原則上規著作人享有。至於受雇人之著作,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享有著作權。至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則依契約定之。

VI.著作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向侵犯著作權的人所可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因著作種類而有所不同的禁制活動,但著作權人基本上擁有重製其著作及散布其著作的專有權利。除了申請禁制令,禁止著作權被侵犯,並可索取賠償、額外賠償或侵犯著作權所賺取的利益。

VII.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除了香港居民之著作,世界各地著作人之著作,或於世界各地首次發行的著作,均受香港著作權法保護。香港在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幾乎無任何限制。

VIII.著作權之期間

原則上,著作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每一著作保護期並不一樣,應依著作類別而定。

IX.合理使用

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香港著作權法允許某些合理使用著作的行為。在有限制的情形下,為研究及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以及在圖書館或學校合理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便屬合理使用之行為。不過,其使用仍應於合理之範圍。

X.侵權行為

香港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定有刑事及民事責任。任何人盜用著作權、大量生產侵害著作權物品,或藏有侵害著作權物品用作販賣或商業用途,每件侵害物最高可罰款港幣50,000元(即6,410美元),以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如製造以及售賣用作侵害著作權的設備,最高會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以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進口或出口侵害物,均應受刑事處罰。其在香港特區以外地區從事侵害著作權行為,並意圖將著作權侵害物輸入香港特區者,亦屬違法。任何人如製造販售規避、破解保護著作權之科技措施之物或方法者,亦會受到法律制裁。

XI.平行輸入

香港著作權法明定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物輸入香港特區之權利,但除非著作權人採取合理措施,宣布有意限制平行輸入,或委任獨家代理商,否則香港政府可能不會禁止有關的平行輸入。此外,如著作權人不合理地停止向香港特區市民供應有關作品,亦可能喪失輸入專有權。又任何人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首次發行日起未滿18個月之著作重製物作平行輸入,亦會構成刑事犯罪。

XII.中華民國與香港行政特區間之著作權互惠關係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我國與香港特區間仍有著作權互惠關係,香港法人著作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保護範圍如下:

一、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特區法人著作。

二、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特區法人著作。

至於香港居民之著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適用的結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受到完全之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4樓

電話:2803 5860(24小時)

傳真:2838 6082

電子郵件: hkgipd@hk.super.net

香港著作權法全文可透過律政司提供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址獲得。

http://www.houston.com.hk/hkgipd/new_law_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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