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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發展重要紀事

作者:章忠信
92.08.08.完成  110.01.2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1978年3月「國家出版局」代局長陳翰伯成立「版權研究小組」,以北京圖書館汪衡為組長,李奇、沈仁幹為副組長。

1979年1月,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率團訪美,國家科委主任方毅與美國能源部長史萊辛格簽署「中美高能物理協定」,其中包含保護著作權之條款。

1979年3月,中美貿易協定第6條:「締約雙方承認在其貿易關係中有效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的重要性」「同意採取適當措施」「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並適當考慮國際作法」給予對方權利人以版權保護。

1979年4月21日,「國家出版局」向國務院呈報一份關於起草版權法並逐步加入國際版權公約之報告--「關於中美貿易協定中涉及版權問題的請示報告」。國務院副總理耿飆轉請中共中央秘書長兼宣傳部長胡耀邦於4月26日批示,「同意報告,請你們盡快著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此一批示成為「國家出版局」處理對外版權關係及對內加強版權工作之指導方針與主要依據。同年5月,「國家出版局」成立小組,展開調查研究工作,並著手起草版權法。

1980年3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提送加入申請書。1980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會員國。同年7月,「國家出版局」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草案)。

1982年,「國家出版局」併入「文化部」,成為「文化部出版局」,原「國家出版局」下之「版權研究小組」則擴編為「文化部版權處」。同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草案)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保護暫行條例」(草案)。

1983年7月,文化部向國務院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保護條例」(草案)。

1984年文化部頒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暫行辦法」、「美術出版物稿酬試行辦法」、「書集稿酬試行規定」及「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

1985年1月文化部頒發「美術出版物稿酬試行辦法」、「關於頒發『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圖書約稿合同』、『圖書出版合同』的通知」。

1985年7月,國務院政策決定,將「文化部版權處」擴編為「國家版權局」,與「文化部出版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而為了配合「國家版權局」之名稱,「文化部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版權局」與「國家出版局」均係於文化部之下,「國家版權局」局長由「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首任局長為邊春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94條首次明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權、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118條並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1986年5月24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內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國家版權局向國務院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草案)。

1987年1月,「國家出版局」改為直屬國務院之「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版權局」仍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同年12月,「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宋木文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劉杲兼任「國家版權局」副局長。

1987年文化部頒布「錄音、錄像出版物版權保護暫行條例」。

1988年4月,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成立。

1989年12月14日,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

1990年3月9日,中國版權研究會成立;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適當提高書籍稿酬的通知」;7月1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適當提高美術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正式實施。

1991年2月,「著作權」雜誌創刊。

1991年4月6日,機電部頒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1991年5月30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6月1日實施。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10月1日實施。

1991年11月29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維護出版社外國作品專有出版版權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衆國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産權的諒解備忘錄」。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提送「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恩公約」(伯恩公約)和「世界著作權公約」加入申請書。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成爲伯恩公約和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會員國。

1992年9月25日,爲適應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新要求,國務院頒發「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1993年,沈仁幹出任「國家版權局」專職副局長。

1993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提送「保護錄音物製作人防止未經許可重製其錄音物公約」(簡稱錄音物公約)加入申請書。1993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錄音物公約會員國。

1993年2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1993年8月,國家版權局頒布「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等3項法定許可付酬規定。

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深入貫徹執行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首次對審理著作權案件作出司法解釋。

1994年6月23日,國家版權局頒布「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並於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國務院作成「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決定」。

1994年12月31日,國家版權局頒布「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6日,中美兩國代表在北京就智慧財産權問題達成協定,雙方簽署中美知識産權諒解備忘錄。

1995年2月28日,國家工商局、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出「關於嚴厲打擊盜版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通知」。

1995年7月25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印發『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不得使用非法複製的電腦軟體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聯合發文「關於向光碟生產廠家派監督員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局頒布「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4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認真查處“拼盤”盜版錄音製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

1997年1月28日,國家版權局發布「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訂第217條及第218條著作權犯罪條款。

1998年9月22日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正式成立。

1999年4月5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頒發『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通知」。

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關於發布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五條中‘表演’的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和「關於製作數位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

2000年10月,石宗源出任「新聞出版署」署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沈仁幹繼續擔任「國家版權局」專職副局長。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新聞出版署」升格為正部級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兼「國家版權局」局長,「新聞出版總署」與「國家版權局」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版權局」等同提升為正部級,由石宗源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兼國家版權局局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著作權法自該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開始執行該組織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佈修改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該條例於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公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7月國家版權局頒布「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04年5月閻曉宏出任「國家版權局」副局長。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2005年4月國家版權局會同信息產業部頒布「關於在打擊侵犯著作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5年4月30日國家版權局會同信息產業部頒布「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2005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成立。

2005年國家版權局聯合公安部、資訊產業部,啟動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後稱“劍網行動”,持續有效打擊網路盜版。

2005年12月龍新民擔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2006年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2006年3月國家版權局與公安部發布「關於在打擊侵犯著作權違法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6年,國務院批准成立推進軟件正版化聯席會議,由國家版權局、商務部、財政部、國資委等15個部門組成,強化計算機軟件保護工作。

2007年4月柳斌傑出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2007年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表演及錄音物條約」。

2007年中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成立。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揭示將在2020年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較高的國家。

2008年11月21日中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成立。

2009年11月10日通過「廣播電台電視電台播送錄音製品付費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2009年中國影視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成立。

2012年3月啟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強化了著作權行政執法,積極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違法成本。

2012年6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於北京招開,通過《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2013年3月,全國人大十二屆一次全體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之職責整合,成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與「國家版權局」仍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2013年3月1日起,國務院修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2014年7月10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中國大陸成立辦事處。

2014年年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合一”於全國法院全面推開,審判標準日趨統一,判賠數額明顯提高。

2018.04.16.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央宣傳部加掛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牌子。

2020年11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並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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