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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著作權法之差異比較

作者:章忠信
104.04.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國際著作權法制關於著作權之取得,均普遍採「創作保護主義」,使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立即自動地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如同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著作權法制亦採「屬地主義」,哪些智慧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誰是著作權人,哪些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都必須依據主張著作權保護所在地之著作權法規定。

關於兩岸著作權法制,臺灣地區目前之著作權法源自民國17年制定公布之舊法,歷經18次修正,而大陸地區目前之著作權法,係1990年通過,歷經2001年及2010年2次修正。在實際適用上,包括大陸地區人員在內的任何人,要在台灣主張著作權,必須依據臺灣的著作權法;反之,臺灣的著作權人要在大陸地區主張著作權,也必須依據大陸的著作權法。

不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時,在民事上的救濟方面,與臺灣地區人民的保護沒有不同;在刑事告訴權或自訴權方面,由於大陸地區的刑法第217條規定,僅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複製行為,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始課以刑事責任,所以,其告訴權或自訴權是受到限制的。

兩岸著作權法制,在主管機關、法律條文用詞、實際權利範圍及落實保護方面,也有些不同。例如,臺灣地區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專責機關則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而大陸地區的主管機關,則是國家版權局。大陸地區不但以「版權」為主管機關之名稱,更在著作權法第57條明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臺灣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內容區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而大陸著作權法則區分為「財產權」及「人身權」;臺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未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大陸著作權法則要求應以書面為之。

兩岸著作權法都有在著作上標示著作人姓名,就推定其標示為真實之效果。臺灣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以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之登記制度,大陸著作權法也有以著作權出質的登記制度。不同於台灣將電腦程式著作於著作權法中,與其他著作相同列入保護,大陸特別另外訂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範電腦程式著作之保護,並建立登記制度,賦予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具有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效力。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接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及著作權質權登記。

大陸著作權法賦予各級版權局非常強的行政權,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有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臺灣人民的著作在大陸地區被侵害,必須在大陸地區依其著作權法主張權利保護,包括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大陸執法部門(地方版權局、國家版權局)投訴或者舉報(網路舉報路徑:http://www.shdf.gov.cn中國掃黃打非網),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無法有效保護著作權,可向臺灣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反應,由該局透過99年9月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建立之協調查處機制協助解決,維護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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