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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對台灣文創產業發展之新助益

作者:章忠信
99.08.01.完成  104.05.23.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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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於99年6月29日的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也在同一天簽署完成。兩岸經貿活動交流愈趨密切後,衍生許多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保護及權利遭侵害等相關爭議,這項協議將可有效解決這些爭議,其執行與落實,值得各方關切。

台灣與中國大陸同時在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原本依WTO規定,雙方都應該給予對方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包括開放進口、互惠保護智慧財產權等。不過,台灣實際上並沒有對中國大陸產品依WTO規定開放進口,中國大陸也不想在國際上形成兩岸對等地位之印象,並沒有依循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台灣進行談判。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須要登記註冊始能取得權利之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如何以在本地先前所申請之登記註冊日期,作為嗣後在對方領域內之登記註冊日期,即所謂「優先權」議題,一直沒有解決。

屬於多邊貿易機制的WTO架構接續談判,近幾年來一直沒有進展,各國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經貿發展,不願再等待,紛紛改以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各別自行處理兩國間經貿議題。台灣藉由與中國大陸的ECFA,作為與其他國家簽署FTA之開展,是一項很重要的協議。

此次「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相互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二)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
(三)共同防止商標或著名農產品產地名稱被他人惡意搶註行為。
(四)建立共同打擊盜版及仿冒之合作機制。
(五)建立取締虛偽標示產地之水果及其他農產品之合作機制,特別是加強取締非台灣生產水果,而以台灣水果名義標示行為。
(六)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公、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不必透過香港進行著作權認證。
(七)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八)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

為了即早完成優先權的相互承認,「商標法」第4條、第94條修正草案、「專利法」第28條修正草案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已分別於行政院99年7月1日第3202次會議通過,將提送立法院審議。

前面所談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其中對兩岸文創展業發展最具關切的,還是在著作權議題。

目前台灣影音文創產業欲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必須先透過香港進行著作權認證,再向中國大陸有關單位申請審查通過,才能在中國大陸發行,除了延後發行時間外,也很容易遭受盜拷。

根據協議第6條認證服務規定,「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未來,直接由台灣本地相關產業公、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就能縮短影音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時間。

智慧財產權基本上仍屬於私權,其保護並係採屬地原則,著作權受侵害,須由權利人依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過去權利人在救濟的過程當遇到困難,不易自行解決。

根據協議第7條第1項協處機制規定,「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之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今後台灣文創產業得藉由主管部門「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更能有效、快速處理打擊盜版、取締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侵權網站議題。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關於權利認證與政府間協處機制,為台灣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及網路上之權利保護,立下良好基礎。不過,未來能否落實,一方面要靠權利人自己團結合作,建立具公信力之認證機構與程序,另方面,也應就各項困難與實務,向政府充分反應,並督促政府與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持續溝通,並依協議執行,才能貫徹協議之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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