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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強化保護著作權將對日本同人誌文化造成災難

作者:章忠信
104.08.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美國等經濟強權國家所主導的TPP草案,為了有效打擊盜版,考慮要求各國修正著作權法,將侵害著作權案件,由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此一來,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公權力就應對侵害者提起刑事訴訟。

美國等國家主張,由於盜版成本低,刑罰不重,犯罪風險比販毒、綁架低,成為恐怖分子獲取資金之重要來源,為打擊恐怖活動,應提高盜版之成本,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國家公權力就應主動出擊,才能有效遏止盜版、阻斷恐怖活動之財源。

這當然是美國等國家著作權產業自己胡扯的理由,硬是把盜版與恐怖活動綁再一起,期待公權力積極主動保護其私權,達到保護產業利益的目的。

這樣的修法方向,對於同人誌的發展非常不利。同人誌是日本國內漫畫界的傳統特色,粉絲競相重製或改作知名漫畫,彼此分享、炫耀,有時較之原著,並不遜色,甚至青出於藍,竟而形成一股風潮。

這種未經授權的重製或改作行為,理論上已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因為對於原著作有推波助瀾的效果,傳統上,出版社從不會對粉絲主張侵害著作權,即使同人誌有營利的行為,也是如此。不過,這只限於日本境內,對於日本境外的同人誌,出版社的態度則不一樣,不管有沒有營利,必然主張侵害,因為境外同人誌不在日本傳統範圍內。

同人誌是因為著作權人不提出告訴,讓未經授權的重製或改作行為廣泛發生,壯大同人誌的聲勢,出版社與粉絲之間維持很融洽的互動關係。一旦未經授權的利用著作行為成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訴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主控權不在著作權人手上,國家公權力不管著作權人的考量或意願,直接介入對粉絲進行刑事訴訟,必然造成同人誌無一倖免,哀鴻遍野。

著作權產業遊說立法,要求強化刑罰規範以保護著作權,其所持理由常常是將盜版與竊盜畫上等號。既然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盜版當然也應比照。政府反盜版宣導,也以「盜版就是小偷」為訴求。殊不知盜版與竊盜截然不同,可從以下數點觀察:

首先,竊盜是對於有體財產的所有權的侵害,竊盜行為發生後,失主完全喪失所有權,無法利用其有體財產;盜版則是對無體財產權的侵害,盜版者盜版後,正版市場雖然會受損失,但著作權人仍然可以自己或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不是全然的喪失權利。

其次,現實上,任何人因為科技普遍、私下隱密或想省錢之原因,很容易未經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但一般人並不會任意順手牽羊。消費者很可能任意拷貝CD自用或與他人分享,卻不至於在唱片行偷竊自用或贈與親友。

此外,偷竊書本與盜版書本,前者著重於物的轉移,後者卻集中於資訊或知識的散播,二者差異頗大。

最後,雖然盜版並不值得鼓勵,但盜版行為實質上擴散著作之內容,讓更多人接觸,有利正版市場之推展,卻為不爭之事實。慣用某一盜版軟體後,如需使用正版時,必使用同一正版;同人誌使粉絲更瘋狂追逐原著漫畫,均是典型案例。

從而,將未經授權之利用著作行為,比擬為竊盜行為,科以相同法律責任,本質上即屬錯誤之思維,其進一步欲對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以非告訴乃論之刑責追訴之,完全剝奪著作權人管控市場之考量權利,並非洽當。

著作權當然需要保護,但其保護強度如何,涉及許多層面之考量,不應完全決定於著作權產業,也須關注資訊與知識之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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