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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發揮監督輔導功能,大刀砍向弊端叢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105.03.16.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5年2月底廢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之許可,引發論者認為「智慧局廢止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將影響全台數千萬民眾使用音樂著作的權益」,然而,這標題的另一個真實面向,也許可以是「智慧局大刀砍向弊端叢生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保障創作者及付費使用者的權益」。

集會結社是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不待政府許可。不過,著作權集管團體扮演授權、收費及分配的調和公益角色,解決著作權人及利用人難以承擔的高額授權協商成本,促進著作利用,有利公眾接觸著作內容,所以必須經過政府特許及監督輔導,確保其運作公平合理透明。

學理上,依據著作實際利用之態樣,將著作權分為「大權利(grand right)」及「小權利(small right)」。一首音樂著作要不要同意被灌成唱片或作為電影主題曲,涉及著作權人的好惡判斷,而且授權金的經濟利益很大,著作權人可以牢牢地掌控,自己處理,這就是「大權利」;廣播電視電台、餐廳、旅館、醫院、美容院、健身房等公開場所,每天提供很多音樂著作給公眾,只要有音樂就可以,沒有一定必須使用哪一首特定音樂,著作替代性很高,每首音樂能取得的使用報酬極低,甚至懸殊地不敷授權成本,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在經濟效益上,不可能逐一洽談授權,現實上,個別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分散全球,不可能面對面洽談授權,著作權人這種收益極低、替代性利用性質高的著作利用權利,就是「小權利」。

「大權利」要不要授權,必須讓著作權人有絕對的控制權,才足以落實其利益;「小權利」的落實是靠著作不具特定性地普遍利用流通,只有著作被利用人方便充分利用,公眾才能廣泛接觸到人類智慧創作內容,著作權人也能收到更多的使用報酬,三方共榮獲利。從而,未經授權而利用著作,侵害著作權人的「大權利」,以刑罰處罰遏止,有其必要性;對於原本就該是被廣泛自由利用才有利社會的「小權利」,其重點在於著作權人可以分到多少利益,而不在對於未經授權而利用者科以刑責以限制利用。

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角色在處理「小權利」之落實,如果運作成功,著作權人也願意,有時也可順便處理「大權利」。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幾個大的著作權產業出面籌組,卻不是著作權人團體。因為處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工作,一開始耗力費錢,只有大的著作權產業才有能耐先燒幾年的錢,後面才會有收益。不過,著作權集管團體不能只為出錢的大著作權產業服務,否則他的公益基礎不穩固,公平信服力低,難以發揮集體管理的功能。

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設立必須依法由政府特許及監督輔導,是因為團體必須承諾他將扮演一個為全體社會服務的公益組織,讓所有的著作權人將「小權利」交給他,所有利用人都與他簽屬授權付費利用合約。於是,所有著作都被授權利用,利用人方便支付使用報酬,團體收取使用報酬後,扣除一小部分為營運必要之管理費,其餘全部分配給著作權人,最重要的是廣大公眾都能接觸到著作。

對於智慧局而言,作為許可及監督輔導之專責機關,當著作權集管團體無法發揮其公益角色,發生授權金不明短少、挪用會員分配款及濫用管理費,經多次糾正仍未能改善時,若不能有積極作為,坐視經營者假著作權人之名營私牟利,受害的將是廣大之著作權人,對利用人及社會公眾亦極為不公平。從而,智慧局廢止弊端叢生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才是保障創作者及付費使用者權益之正確因應。

廢止弊端叢生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所產生之後果,將使利用人之利用,洽商授權無門,對於每日經營皆迫切需要利用著作營生之產業,可能因未取得授權之利用而罹犯刑章,但這都不該是智慧局任令團體繼續違法營私之理由,否則將使著作權人成為不良團體之裹脅禁臠。事實上,多年來「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透過各種管道,包括民意機關,對於智慧局之法定監督管理,產生某些壓力,智慧局此次勇於依法廢止弊端叢生而以難以改善經營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保障創作者及付費使用者的權益,應予肯定。

回到法制面,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對於「小權利」未經授權利用之除罪化已有所規定,使得利用卡拉OK之業者或廣播電視內容之二次利用等,即使難以取得授權,亦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完全回歸市場機制,解決利用人於與著作權人進行使用報酬談判之不對等困境。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被廢止許可、不得營運之後,著作權人難以自行就「小權利」授權,仍可加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落實保護及執行權利,也有利於利用人之繼續利用。

著作權法在著作利用之刑事政策必須改弦更張,這部分有待全民共識及立法者之努力,未必能為智慧局所全然掌控。對於運作「小權利」授權利用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智慧局能處理及負責的,只有依法扮演好監督輔導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工作,其他尚賴包括著作權人、利用人在內及公眾,對於現有著作權集管團體加以督促及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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