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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民法總則明定保護知識產權

作者:章忠信
106.03.1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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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總則,在第一百二十三條明文保護知識產權,這項法律將在10月1日開始施行,原有適用的民法通則並不會立即廢止。

由於總總因素,包括共產主義能不能有私有財產權概念之疑義,中國大陸始終沒有完整的民法法典,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只是暫時的民事法律關係之依據,長遠而言,必須朝向建立完整的民法法典邁進。

中國大陸多年來一直在討論是否要建構完整的民法法典,多次努力而爭議頗多。鑒於時機尚不成熟,中國大陸對於建構完整的民法法典一事,採取逐一立法,最後整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劃,完整的民法典建置,將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係在2017年完成民法總則之制定,第二階段將在2020年前,整合各民法單行法,編纂完成統一的民法典。

此次民法總則之規範,係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同時將所有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及引領性之規定納入,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進行基本規範,構建民事法律制度之基本框架,也將成為各分編規定之依據。

關於知識產權之保護,規範於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原本,在草案中還將「資料資訊」納入,這顯然係錯誤之觀念,蓋「資料資訊(information data)」如果有創作性在其間,以作品保護就足夠,沒有創作性之「資料資訊(information data)」,不必納入知識產權加以保護,最後在審議時被刪除,回歸正確道路。

其實,在民法總則中規範知識產權之保護,並無必要。蓋民法總則第十一條已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明確釐清民法總則與其他民事特別法之關係,而知識產權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已有規範,在此另外明定,顯得畫蛇添足,而如此一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範之商業秘密保護,原本僅係禁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使用或洩漏他人商業秘密,開發者就其獲得之「商業秘密」,並無「專有權利」,其到底是不是「權利」,似乎在此得到肯定,亦未必妥適。

民法總則雖然納入民法通則規定之民事基本制度及一般性規則,並進一步有所補充,然民法通則規定之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尚需於民法典各分編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固民法總則公布施行後,暫不會廢止民法通則,而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者,將據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中國大陸通過民法總則,係其法制上之重要大事,似乎未引起台灣法界之關注,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關於知識產權之保護,確認現行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範之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之「專有權利」,則係其反射之結論,不知是否為全國人大所真正要確立之原則,還是無心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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