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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的可為與不可為

作者:章忠信
106.03.2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106年3月27日出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召開之「大專院校圖書館合理使用協商會議」,針對五大大專院校協會訴求智慧局開放大學間期刊論文館際合作之電子檔交換一世,與會協會、圖書館、專家學者就相關議題交換意見,特提出書面意見如下,供各方參考。

一、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不是保護著作權之法律,而是均衡私權與公益之法律。

二、著作權法關於私權與公益之均衡設計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兩類主要權利:

(一)再現著作內容之權利:「重製權」、「改作權」及「編輯權」。

(二)對公眾提供其著作內容之權利:「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出租權」及「輸入權」。

然而,著作權法並不允許著作權人享有限制讀者閱覽、接觸其著作內容之權利。

上述之規定是著作權法均衡著作權人私權與公眾接觸資訊公益之精心設計。

三、著作權法關於圖書館經營之規定

(一)著作之出借

關於圖書館之經營,著作權法不允許圖書館出借盜版品,但著作權人無權禁止圖書館出借著作物。

由於圖書館之經營,影響出版之利益,北歐國家基於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在著作權法之外,單獨立法賦予作者及出版界「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規定公共圖書館每借出去一本書,政府都應編列預算,彌補作者及出版界的損失。這項權利不是著作權,純屬均衡雙方利益之設計,作者及出版界依舊無權禁止圖書館出借著作,只能由政府預算獲得補償,以維護社會公平。我國尚未引進「公共借閱權」制度,未來尚待討論。

(二)著作之重製

著作權法關於圖書館內之重製,規範於二種情形:

1.讀者個人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讀者為個人學習之目的,到圖書館找資料,影印幾頁內容供自己參考,得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但本條有幾項限制必須特別注意,一是利用目的限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二是「在合理範圍內」。前者不包括讀者為工作職務上之需要或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後者則必須是少量之重製。至於如何確保讀者之重製係少量,唯有提高影印成本,始能以價制量,不致使圖書館成為影印盜版之大本營。

2.圖書館館員之重製

(1)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依本條規定,其重製之客體必須限於圖書館本身之館藏,不及於他館館藏。第一款事實上已少有適用機會,多係由讀者自行依第五十一條影印利用。其次,第二款之「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應作最限縮之解釋與適用,亦即必須在館藏版本珍貴、易於燬損或即將燬損,且無法以普通合理價格透過市面上一般行銷管道取得者,始得依該款重製之。

(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本條規定不限於圖書館之館藏,但只能重製摘要,不及於全文。

四、圖書館之館際合作

紙本時期,圖書館之館際合作係將館藏之紙本出借給其他圖書館,由該圖書館出借給其讀者。亦即,A館讀者希望借閱之著作,非A館之館藏,A館乃轉向有典藏該著作之館際合作B館借用,由B館提供該典藏予A館之後,再由A館出借給A館讀者。當B館提供其典藏予A館出借給A館讀者,B館之讀者必須等A館讀者還書之後始有機會借閱。此種互通有無之紙本館際合作,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利用,而其將本館典藏出借機會,移轉於他館,對著作權人之權利影響有限。

一旦館際合作隨科技發展,得以影本、傳真或電子檔傳輸方式進行,甚至直接對讀者傳送,即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如非屬「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依法應先取得授權,難主張合理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0922號函釋認為縱使非「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亦得納入館際合作範圍,並不恰當。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0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釋認為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未限制閱覽人提出要求之方式,故圖書館得提供遠距服務,使讀者不必親自到館即可透過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申請影印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論文,由館員影印或列印紙本,再以郵寄、傳真傳送,亦非妥適。

五、出版社之利益

期刊市場方面,除部分專業組織之外,個人極少訂閱期刊,多係仰賴圖書館期刊資源,圖書館實係期刊之最主要訂戶。實務上,期刊多以師生價優惠師生個人,圖書館並無此優惠之適用,其真實意義乃係期刊以較高價格向圖書館行銷,以彌補眾多讀者自圖書館服務接觸期刊所造成之市場損失。若圖書館得透過館際合作,自他館取得期刊文章交付本館讀者,則將發生國家圖書館為唯一訂戶,其他各圖書館再透過館際合作滿足本館讀者需求,此一結果對期刊發行單位顯失公平。

目前,多數期刊以電子資料庫方式供圖書館讀者使用,其已不再係紙本有體物之所有權移轉行銷,而係著作利用之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圖書館得如何對讀者提供該資料庫內容,已非訂閱紙本以取得所有權後之自由利用所可比擬,一切應依圖書館與電子資料庫業者之授權合約而定,不在授權內之利用,唯有依據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始得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而非屬「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依法並不得納入館際合作範圍。

或謂國外實務上得透過館際合作,以Ariel方式進行期刊之文獻傳遞,不限於「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實有誤解。該等文獻傳遞,或係圖書館與著作權人團體之協議約定,或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使用者之付費授權使用,並非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所致。

六、結論

科技使圖書館之經營得以無所不能,惟法制上未使圖書館之經營配備科技之翅膀,並非落伍而係有意之限制,以避免科技輕易侵害著作權人之利益,失去私權與公益之均衡。大學圖書館如欲「透過館際合作取得之非館藏著作,並以電子檔提供讀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無由以修法增訂合理使用條款或要求著作權專責機關逾越著作權法規定而放寬函釋之方式處理。

後記:

學校圖書館代表希望透過館際合作,讓大學相互間可以快速傳遞期刊論文的電子檔,主要的訴求包括:
1.期刊價格昂貴不合理,少數電子資料庫壟斷市場。
2.技術已可做到快速傳送與鎖碼,使用者自己也很容易拍照、掃描及傳送,沒有理由限制學校不能善用科技傳送期刊電子檔。
3.以電子檔傳送期刊論文,還能進行相關資料鏈結,有助師生接觸資訊,提升學術競爭力。
4.其他國家都可以做得到,如果台灣不行同樣做到,學術競爭力會不如外國。

其實,學校代表之意見,很多時候是對於著作權法及合約之適用不理解。學校要弄清楚以下幾點:
1.期刊價格昂貴不合理,少數電子資料庫壟斷市場,這是市場機制與公平競爭的議題,不是著作權議題。期刊價格昂貴不合理,可以透過聯合採購、談判抵制,拒絕投稿、機構典藏,迫使業者讓步,對於不合理的行銷,要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不是以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來因應。
2.即使技術已可做到快速傳送與鎖碼,仍必須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以授權或合理使用來利用他人著作。使用者自己很容易拍照、掃描及傳送,其實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這不是學校或圖書館也參與在其中的理由。
3.以電子檔傳送期刊論文,還能進行相關資料鏈結,有助師生接觸資訊,提升學術競爭力,這是事實,但不能不管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及限制利用規定。
4.其他國家都可以做得到,都是合約授權或協商的結果,台灣的大學或圖書館應該爭取合約授權或與業者協商,達到期刊論文的電子檔傳送利用,不是期待經濟部智慧局以解釋讓大學或圖書館自由傳送。

此外,大學也要弄清楚,他們是要要授權?還是要合理使用?若圖書館已買到期刊紙本,只是取得物權,要做館際合作,只能將期刊紙本交付合作圖書館出借讀者,讓讀者自己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影印。因為這雜誌是市場上可以買得到的,不是絕版或難以購得,圖書館不願訂購,不是館藏,圖書館就不能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影印給讀者。

至於圖書館已買電子資料庫,是買到授權,還是買到所有權?永久使用權?對他校提供?都必須依據購買合約定之。一般而言,圖書館僅是買到授權,就要依合約約定,除非合約允許對外提供,否則圖書館是不能進行館際合作的。

圖書館沒有館藏,又不是絕版或難以購得,當然就不能依據著作權法自由進行館際合作的紙本副本或數位電子檔交換,其他圖書館或許可以,這是圖書館與業者協議之結果,不是著作權法或政府許可的行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可以是大學或圖書館的保護令,但若有違法解釋,司法機關不會支持,大學或圖書館還是要承擔違法侵權之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過去函釋,讀者可以不必到館,而圖書館自己沒館藏卻可以替讀者跨館請求非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的紙本影印,其實是超越著作權法允許的規定,如果法院依法判決,這項解釋對大學或圖書館反而是危險的。

對於著作權法所不允許的行為,大學或圖書館不是要尋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函釋,而是要朝修法努力,只是這些訴求,到了立法院,是要經過各方利益之角力的,未必能心想事成。

本次會議最後的結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函釋,若大學或圖書館已取得業者可以館際合作之授權,其館際合作之進行,不限於紙本傳遞。濟部智慧財產局看似完成任務了,但大學或圖書館是不是已經滿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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