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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營運監督之法制設計

作者:章忠信
106.11.27.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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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6年11月17日及27日上午分別召開意見交流會議,探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良善治理與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修法議題與方向。以下條列本人出席會議之發言摘要供參:

1.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雖係由主要之著作權產業出資成立,卻係向社會承諾願意為所有著作權人及所有利用人服務,不是僅為少數成立該團體之著作權產業服務,所以它不是著作權人自由成立之著作權人團體,而係是經特許之公益社團法人,其任務係在收取他人(利用人)之使用報酬,再分配給他人(著作權人),不似公司係賺自己的錢,可以自負盈虧,所以,即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董事會或會員沒有意見,外人(主管機關或公眾)就管不到,不用管、不能管,主管機關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監督,於法律上反而應採最嚴格之標準。

2.政策上固然應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自主運作空間,以主管機關不輕易介入干預為原則,但法律上也要規範預警制,當團體無法達到基本要求時,讓主管機關得以強力介入。

3.法律上應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收費及分配等資訊公開透明,達到相互勾稽之目的,再透過公眾審查制度,確保收入成長、分配落實、公平合理,就能減少弊端。

4.資訊透明才能取得公眾信賴,信賴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很重要的基礎,使得各方的權利人願意加入,獲取應有報酬,藉此擴大團體之權利人完整代表性;同時也使各方利用人願意付費,沒有拒絕藉口。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顯然尚未獲得各方信賴。

5.小權利之利用就是要歡迎大家付費進行不特定著作之廣泛利用,而不是如大權利般重在是否要進行特定利用之授權,授權利用雙方爭執之處多集中於多少使用報酬,而不在禁止利用,故應考慮刪除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小權利之使用可以採取刑罰為武器之規定。

6.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收取之使用報酬仍偏低,還有很大成長空間,對利用人而言,使用報酬都是將本求利,一切都可以轉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顯然尚未獲得利用人之信賴,也讓利用人有藉口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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