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制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著作權保護與圖書送存制度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8.09.25 

起初,統治者為了圖書內容檢查,箝制反動言論,要求圖書印刷要經印刷廠登記,印刷完成要送存皇家圖書館,以供檢查,甚至與能不能享有著作權綁在一起,沒通過審查的,不但不准享有著作權,印刷廠及寫書的著作人,可能都會有事。

後來,時代進步到認為著作完成就應享有著作權,著作內容不該再被審查,著作權保護乃與送存制度分道揚鑣。從此,圖書送存制度一方面充實國家級圖書館之館藏,一方面承載知識集中保存之文化任務。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違反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這一送存規定,如今已與著作權保護無關,也就是說,縱使沒有將著作送存國家圖書館,也不影響該著作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效果。

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以前規定,著作人應檢附著作樣本向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著作權登記獲准,始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七十四年以後的著作權法取消「註冊保護主義」,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使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當時雖然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但著作權註冊只是著作完成事實或內容之證據保全手段之一,縱未註冊並不影響著作權之取得。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為貫徹「創作保護主義」之原則,完全取消八十一年修正時沿襲自著作權註冊制度之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人已無處登記之處。

不過,偶爾還是有民眾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印先人數十年前發行的著作,因為市面上已找不到這些著作了。還好當年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時,有提出著作樣本留存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檔案中,否則,就再也找不到這些著作了。

雖然,有時候一套書要賣數萬元,要出版社將書籍送存國家圖書館,所費不貲。不過,如果想到有人能將你的書永久免費保管,藏諸名山,傳之久遠。其實,還是挺划算的。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