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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建置與運作之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109.03.16.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國家文化記憶庫的理念,包括資料的保存、公開及授權利用。不同階段之功能,可以有不同策略與做法。

國家文化記憶庫能不能受到「下架即免責」之侵權免責保護議題方面,並不樂觀。關於分享平台之法律責任,notice & take down 這套機制已是20年前之立法概念。如今的立法趨勢是提供服務者雖然讓大家方便分享資訊,但其賺大錢卻造成著作權人嚴重損失,應該承擔更重之法律責任,有義務參與取得授權之責任,不再可能躲進notice & take down的安全港條款。

在著作權法制方面,有三個面向可以考量:

一、著作權登記制度有其必要,讓重要或具商業價值的創作,有機會取得官方公示的登記可能,讓公眾容易取得資訊,洽商授權,也可以降低孤兒著作之擴大。

二、孤兒著作方面,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於孤兒著作之利用偏重於商業利用之強制授權,未來應該可以採歐盟模式,集中於非營利博物館所之資料數位保存及提供公眾線上近用,至於商業利用則仍堅守合意授權。文化部可以努力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一方面尊重經濟部之商業利用之強制授權制度,另一方面增訂數位保存及提供公眾線上近用之法定授權制度。

三、目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國家圖書館之合理使用特權,使國家圖書館可以進行類似國家文化記憶庫之數位化保存,但限於館內限量供公眾線上近用。國家文化記憶庫可以爭取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類似國家圖書館之合理使用特權條款,解決數位保存及提供公眾線上近用之困境。

國家文化記憶庫進行到今日,各地方政府、社區及民間團體所置入之資料,究竟是否完成權利歸屬及授權清查,其實並無把握,未來開放是否引發侵權爭議,有待觀察。不過,政府出版品可以成為一個重要試金石。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文化部可以先從政府出版品著手,透過各級政府機關,盤點政府出版品之權利歸屬及授權清查,納入國家文化記憶庫進,從中取得經驗,建立模式,必使國家文化記憶庫之運作更具順暢。

一百分永遠不存在,逐步完備,促使國家文化記憶庫之參與者,逐步認知智慧財產權議題(DNA)。這是國家文化記憶庫執行迄今的成效,未來,仍有繼續努力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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