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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著作權登記制度探析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8.22.
ch7943wa@ms12.hinet.net 

依據大陸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亦即,大陸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作品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須完成任何登記、發行或標示程序。

不過,大陸著作權法制仍有著作權登記制度,而且效果卓著。

現行大陸著作權法並無著作權登記制度之規定,但1991年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卅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在當時,計算機軟件之著作權僅保護25年,期間屆滿前,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申請續展,計算機軟件之著作權僅保護25年,如果申請續展,前後最常共保護50年,而負責受理續展申請之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就是國務院依據該條例第8條所授權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不僅如此,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根據條例第24條規定,是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管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而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對於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依據條例第27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後三個月之內,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時,依據條例第28條規定,應當報請國務院國家版權局批准,並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備案。

為辦理計算機軟件之著作權登記,機械電子工業部於1992年公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配合2001年修正公布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國家版權局再於2002年修正公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由於以上關於計算機軟件保護之著作權登記規定,不符合伯恩公約第5條關於「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任何形式要件」之規定,為使外國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得以在大陸符合國際公約保護標準,自著作完成時起就受到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之行使也不受必須完成著作權登記程序之影響,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7條乃特別規定:「外國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學作品保護,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保護期為自該程序首次發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2001年修正公布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已將計算機軟件保護標準,提升回歸到與著作權法之標準相同,第14條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原本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依舊維持。根據現行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屬於任意性質,不再是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管理或者訴訟的前提,但登記證明文件,仍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至於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是否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根據現行條例第21條規定,也屬於任意制,同時也不再要求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時,必須報請國務院國家版權局批准,並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備案。

雖然現行條例關於計算機軟件之著作權保護,已完全符合國際公約之保護標準,但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7條關於「外國計算機程序」之保護規定,並未廢止,只是已無適用之餘地。

至於計算機軟件以外之其他作品,大陸著作權法於1990年制定公布時,並無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2010年修正時,才於第26條增訂:「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即「著作權質權登記」。不過,為回應各方關於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之要求,國務院國家版權局於1994年發布「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以「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試行辦法第1條)。在登記工作之分工方面,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目前,台灣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於大陸地區係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理著作權登記。又由於著作權登記不具強制性,試行辦法第2條乃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關於著作權登記證書於訴訟中之證明力,由於試行辦法採取自願登記制度,且未對作品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僅屬存證或備案性質,試行辦法第1條既規定為「初步證據」,若於訴訟中對於是否享有著作權一事發生爭議,著作權人仍有舉證之責任,無從以著作權登記證書要求免除舉證義務。

為使著作權登記制度取得法律上之依據,2020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發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已於第3條所列作品類別之外,增訂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作品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此項規定係將既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及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等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之著作權法中規範,惟關於著作權登記之法律效果,仍尚無明文規範。反倒是大陸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亦即,在無相反證據之情況下,推定於作品上署名者為作者。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未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或相關法令,是否增訂著作權登記之法律效果,尚待觀察。

目前,「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之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設置軟件登記部、著作權登記部、數字作品版權登記部,分別辦理著作權相關登記。軟件登記部負責計算機軟件之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部負責計算機軟件以外作品之著作權登記,包括著作權質權登記;數字作品版權登記部則負責數位著作之著作權登記及合同備案等業務。相關登記事務大致如下:

一、著作權登記主體

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二、著作權登記客體

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受保護之各類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關於作品之存證

作品之存證,應繳交二份作品,紙本應單面列印,計算機軟件作品,應提交來源程式代碼及操作手冊,頁眉中註明軟體名稱、版本號及頁碼,來源程式代碼少於3,000行者,應提交全部內容,多於3,000行者,僅須提交前1,500行及最後1,500行。操作手冊應敘明軟件操作過程,儘可能附有軟體操作介面截圖,手冊顯示的軟體名稱,應與登記軟體名稱一致,其少於60頁者,應提交全部內容,多於60頁者,僅需提交前30頁及後30頁。美術作品方面,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會將一份存檔,另一份附於證書背面,加蓋騎縫章。

四、著作權登記證書

雖然著作權登記係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理,但著作權登記證書則是由國家版權局核發,其上記載「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予以登記。」

由以上分析可知,大陸著作權登記制度事實上已行之有年,只是在法律層級上,並無明文規範,此部分雖已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列入,仍有待完成立法程序,至於其法律效果,則付諸闕如,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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