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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20年修正著作權法初探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12.30. 
ch7943wa@ms12.hinet.net

日本在2020年6月20日修正著作權法,對於明知而故意自盜版網站下載非法檔案的行為,科以刑責,引發各界關切。

其實,本議題涉及日本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及「私人使用(private use)」合理使用之進一步利益均衡考量。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未經授權而將影音檔案上傳網路,構成侵害「自動公開傳輸權(the right to effect an automatic public transmission) 」及「著作可被傳輸權(the right to make the work transmittable)」,最高得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1千萬日圓以下罰金,惟此犯行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另一方面,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又規定,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目的,於有限範圍內重製著作,這種「私人使用」之行為,不問所重製之著作,其來源是否合法,均屬於合理使用,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上非法影音內容流竄嚴重,在影音產業強力遊說之下,日本著作權法於2009年修正,於第30條規定,將明知係網路上非法影音數位內容而仍加以下載重製者,明定係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其所謂非法影音數位內容,包括於日本境外所為之互動式傳輸,但於日本境內屬於非法者之情形。該項修正並適用及於「私人使用」之範圍,只是因為自網路下載非法影音內容,在當時被認為並不是太嚴重之侵害,故僅有民事救濟規定,行為人並無刑事責任。

隨著科技不斷發展,網路上充斥非法影音內容情形,日趨嚴重,影音產業乃繼續遊說應對前述自網路下載影音內容作為「私人使用」之侵害行為,科予刑罰。2012年6月,一項對此種侵害行為應科予刑責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被快速地通過,並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施行。該項修正保護之標的限於市場販售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對於明知係被非法上載網路之該等影音內容,仍予以下載作為「私人使用」之侵害行為,依第119條規定,最高得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2百萬日圓以下罰金,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該次修正同時也將破解或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而進行「私人使用」目的之重製,列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網路侵害不斷擴大,日益嚴重,2020年新修正著作權法第119第2項進一步將上開規定擴及於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所有著作。從此,明知係被非法上載網路之各種著作類別之內容,不論係影音、漫畫、照片、小說或程式,而仍予以下載重製,即使係作為「私人使用」者,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最高得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2百萬日圓以下罰金,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不過,若屬輕微之侵害行為,例如網路截圖,則不在刑罰範圍內。簡言之,2020年新修正著作權法,擴大侵害著作權之範圍,從原本僅禁止及處罰明知而自網路上下載被非法上傳之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擴大及於禁止所有被非法上傳網路之內容,同時,將這些行為都科以刑責。

依據2020年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0條之2,下列侵害不在刑罰範圍內:

一、不是故意之網路盜版內容下載重製,即使有重大過失,亦無刑責。
二、下載衍生著作或戲謔仿作,不是原著作之下載,並無刑責。
三、盜版內容之少量內容下載,並無刑責。
四、對著作權人利益無不公平之損害之盜版內容下載,並無刑責。

2012年的修正著作權法,曾另外引發一項質疑,即公眾瀏覽網路上非法內容,是否構成侵害重製權?依據日本著作權主管機關文部省之意見,瀏覽網路資訊並不在刑罰處罰範圍,蓋網路串流之收視,僅屬時間極短之檔案暫存,不能等同於檔案下載行為。文部省之意見,在未經司法機關於具體爭議案件透過判決檢測下,疑慮持續存在。2020年新修正著作權法,從僅處罰下載盜版內容之規定反面解釋,終於可確認,單純瀏覽網路上非法內容,沒有下載重製行為,並不至於構成侵害重製權。

除了網路盜版嚴重,另一項灰色地帶行為,也給著作權人帶來重大損害。部分設在日本境外之網站,上載有許多未經授權之內容,而在境內,則有人行銷硬體設備或APP軟體,專門提供境外非法網站之鏈結,以供公眾瀏覽該境外非法內容。在日本境外網站上載未經授權之內容,固然構成侵害著作權無誤,但在境內行銷軟硬體技術,使公眾得以瀏覽該境外非法內容,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非無疑義。

封鎖境外非法網站之適法性,在日本有其爭議。2020年新修正著作權法就此議題,終於有了對策。新法規定,任何提供軟硬體技術,專供公眾瀏覽網路上之非法內容者,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必須承擔民刑事責任,而這項修正,並不適用於指向未經授權而改作之衍生著作之網站內容。至於類似YouTube或Google等平台,除非於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已明知係非法內容,卻仍不予以刪除或阻絕,否則並無需就他人利用其平台或鏈結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承擔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2020年日本新修正著作權法第120條之2規定,對於提供網路非法內容鏈結之行為,將科以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3百萬日圓以下罰金;對於經營網路平台專供上傳非法內容之行為,第119條第2項將科以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百萬日圓以下罰金,並於202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數位網路科技使得著作散布更為方便,成本更低,但網路非法內容散布,日益造成著作權人利益之重大損害,雖然未經授權而上載著作內容,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對於發生在境外,法律管轄權不及之侵害,必須有另一套機制降低對著作權人之損害。日本著作權法於2009年先處理明知係盜版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仍予下載之行為,使其不得以「私人使用」之理由而主張合理使用,但並無刑責。後來,2012年再進一步規範刑責,加大其約束力。2020年則更進一步,將此一規範及於所有著作類別,不再限於盜版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2020年新著作權法,將提供可供公眾鏈結至網路非法內容之軟硬體技術協助者,亦列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可見日本著作權法為打擊網路盜版氾濫,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不斷擴大法律力道,推翻過去所認可之私人領域行為,成為數位網路科技發展之後,為保護著作權人利益所不得不為之修正。

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雖有個人利用之「合理範圍內」重製之合理使用規定,但並不若日本著作權法有較寬鬆之「私人使用」合理使用空間,其未經授權自網路下載內容,不問是否合法網路內容,原則上均應取得授權,否則即有民刑事責任。108年5月,著作權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將製造、輸入、行銷硬體設備或APP軟體,專門提供非法網站之鏈結,以供公眾瀏覽非法內容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立法動作較日本超前,也可以顯示對於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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