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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尊重

作者:章忠信
99.10.01.完成  110.04.1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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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常須就既有的文化素材,以創新的方式加以解構、再利用,呈現出另一種風貌,重新啟發並延續既有文化素材的記憶,也為嶄新的文化創造出無限的發展空間。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是全體社會文化的一環,相較於其他既有文化更具特殊性,常被使用於文化創意產業中,但在使用過程,除了經濟利益之分享,必須特別注意對其傳統文化之尊重。

98年8月,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以電影名稱「賽德克.巴萊」申請註冊商標獲准,引起賽德克族不滿,受到各界關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起初說明這項註冊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所以准予註冊,並強調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族名,不會受到商標權效力的拘束,對於賽德克族的不滿,該局也說將依商標評定程序處理。

後來因為原民會說「賽德克.巴萊」「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應登記為商標」,智慧局才改說尊重原民會意見,將依商標法評定程序撤銷這項商標註冊。同一時間,導演魏德聖發表聲明,說他們僅是不希望已投資大量智慧與資金的電影名稱,被拿去濫用或營利,才會申請商標,如果造成誤解,願意放棄這項商標,以平息不滿。最後,該案係以由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拋棄商標權,自請撤銷商標註冊,解決爭議。

這個案例有很多法律面必須釐清,事後的處理也可以做得更圓滿。

很多報導或意見說,電影公司不該以族名申請專利,一定要撤銷這項專利註冊,否則會影響賽德克族的權益,對族人也非常不公平。其實,本案是商標議題,不是專利議題。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專利則是保護創新方法,兩者並不相同。

雖然原民會是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也負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執行與解釋,不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依條例第4條至第6條規定,必須經過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申請,由原民會遴聘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組成小組進行認定,並准予登記及公告,才能受到條例的保護。這項條例在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後,有關申請認定、認定小組、運作程序、登記或公告的相關子法,原民會直到104年1月8日才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並自104年3月1日開始施行,所以「賽德克.巴萊」並沒有經過申請、認定、登記及公告程序。

如果仔細探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規定及立法原意,就會瞭解這項條例不是保護「賽德克.巴萊」的法律依據。因為,條例第3條規定受保護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限於「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該條例所所保護的客體,雖不僅限於「表達(expression)」本身,更擴及於「與社會文化生活相關之工藝、實用技術及使用之工具、工法」之「民俗技藝」,及「創造織物之『方式』及其成果,得結合各種『物質材料』與『工藝方法』」,但並不及於單純的名詞或名稱。「賽德克.巴萊」只是「原住民族群名稱或相關名詞」,不是「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也不是類似這些客體之「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並不在該條例保護範圍內。

條例第22條甚至還進一步規定:「本條例之規定,不影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也就是說,「賽德克.巴萊」取得商標專用權,即使是條例保護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也不能影響「賽德克.巴萊」的商標專用權。於是,要不准「原住民族群名稱或相關名詞」被註冊為商標,應該回到商標法找尋法源依據,但如同智慧局先前所說明的,現行商標法並沒有禁止規定。

事實上,原住民族不是要專用「賽德克.巴萊」,不准別人使用這個「原住民族群名稱或相關名詞」,而是不同意被做為商標使用,正如同大家都可以使用國父「孫中山」名諱著書立說、拍電影,但「孫中山」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就是不可以被當作商標使用。

如果要修正商標法,禁止「原住民族群名稱或相關名詞」被註冊為商標,也要有法律依據,否則其他不同地域、宗教、性別、膚色、政治理念、性傾向等族群,也會可以要求相同待遇。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沒有明白限制對於既有原住民族群名稱或相關名詞之使用,如果各界認為有必必要禁止被註冊為商標,為臻明確,應考慮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為:「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及『族群名稱之使用』,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將「族群名稱之使用」明文入法,以取得法律地位,再去修正商標法。

原住民族群相關名詞的保護,除了法律上的安排,文化的尊重更為重要,解決爭議也可以有更圓融的方式。如果雙方可以像過去一樣,坐下來喝個小米酒,談談如何將「賽德克.巴萊」用在賽德克族人所不反對的情形,他人又因為商標權保護而不能濫用,則應該可以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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