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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鏈結稅之探討

作者:章忠信
110.05.18.完成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關於新聞鏈結稅,就是指數位平台鏈結新聞內容,應該付費給新聞網站,說穿了,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問題。

平台利用他人著作,賺了很多錢,造成著作權人重大損失,所以利益要重新分配。問題是,利益要怎麼分配?

在實務方面,是先透過商業談判,建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產業秩序。在此階段,並沒有任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依據,純粹是商業合作的分潤機制。

經過實務一段運作,內容創作者覺得分得太少,平台覺得給得太多,雙方漸漸無法達到合理分潤共識。又由於平台逐漸取得市場優勢,內容創作者失去談判地位,就尋求立法解決,希望取得法律上之依據。

接下來的問題,關於建立法律上之依據,究竟是在著作權法中,直接給內容創作者一個權利?還是在競爭法中,讓內容創作者與平台有較平等的地位洽談利益分配?歐盟是以著作權法解決,澳洲是以競爭法處理。

在歐盟,其實是類似鄰接權概念。過去西班牙與德國在著作權法規定,但失敗。因為平台力量太強大。德國著作權法雖給了權利,但權利人迫於現實,只能與古哥妥協,免費授權。西班牙從德國經驗獲得教訓,在著作權法中明訂不允許妥協,強制平台一定要付錢,讓雙方沒有妥協餘地。如此一來,古哥若付錢,將無法面對其他國家,只好退出西班牙,西班牙媒體在完成立法後沒討到好處,反受其害。

於是,歐盟出手,以聯盟的力量,迫使古哥就範。古哥無法對抗歐盟,只好妥協。這件事說明,單一國家其實已無力對抗一個外國企業平台,因為它已經強大到國家力量難以制伏了,但歐盟透過聯盟力量,還可以作到。至於中國大陸則是以國家力量直接封鎖古歌,最具效果,但這種蠻幹的作法,其他國家難以效法。

歐盟向來關切,一個外國企業,怎能如此欺負或主導歐盟文化、隱私、媒體,不能坐視太久。他已經按耐二十年了,靜觀市場發展,科技穩定發展後,法律才出手。

鏈結稅到底是不是一個權利?這也很有趣。從歐盟的立法觀察,它原本不是,未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但著作權法可以規定使用者付費。就是強制要付費,不准協商,古哥的市場力量才受限制,無法免費授權。

歐盟先處理新聞的鏈結,因為新聞獨立太重要。而且他是針對古哥這種「全面性鏈結的搜尋引擎」及臉書這種「臉友很普遍在臉書上鏈結」的行為,而不及於其他鏈結。簡單地說,還是「抓大放小」,其他鏈結賺不了甚麼錢,就算了。

所以,臉書抗議,他說我又不是搜尋引擎的自己全面鏈結,是個別使用者他們偶爾的鏈結。

歐盟與澳洲問,無論如何,臉書有沒有因為提供鏈結分享這功能賺到很多錢?如果有,當然就要把錢拿出來分享。

所以,著作權法的演進,不是不可以介入,進行利益重新分配。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本質,原本就不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而在進行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隨著科技發展及運用,總是不斷地激動地調整。

印刷術發展時,這種分配的基礎依據,透過法律賦予「版權」,西方人稱為copyright,是指right of copy,因為是透過印刷製版而產生經濟利益,法律就此賦予創作者一項權利,達到利益合理分配目的。那時,翻譯不必同意,因為沒有翻印,只是知識的轉譯。後來翻譯市場發展,才給翻譯權。

觀察音樂著作的保護歷史,也可以清楚明瞭這項發展。音樂起初像書一樣賣,給版權就可以了。 後來有人透過公開演唱演奏音樂著作而賺錢,賺錢要分潤給創作者,就衍生出「公開演出權」。後來又有人上電台演唱演奏音樂著作,就出現「公開播送權」。網路出現,又增加了「公開傳輸權」。

科技保護措施之後,不願給「接觸權」,因為茲事體大,動搖著作權很根本的權利設計理念,所以科技保護措施條款不是著作權,但著作權法規定,利用人不可以破解,任何人不能提供破解技術。於是,違反科技保護措施者,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違反著作權法。對一般人而言,這並沒有差別,但在著作權法中,意義不同。著作權人沒有「接觸權」,但利用人不能任意破解規避科技保護措施。

關於新聞鏈結的設計,也可以發展為新聞製作者沒有鏈結權,但鏈結而獲利的人要付錢。這並不是創舉,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早就有了。該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在此規定下,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其實並沒有著作權,不能反對他人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但利用人要付錢給著作人。

所以,新聞鏈結付費,是利益分配問題,歐盟先出手。至於澳洲,很值得關切其立法走向,澳洲向來很強調獨立自主,要走自己的路,所以從競爭法著手。

至於美國,因為古哥與臉書是自己的重要國際產業,美國自己不會隨便發難,修理自己的重要產業。所以,還有待繼續觀察,民眾或新聞媒體可以忍耐多久。

目前,歐盟及澳洲只處理全面性鏈結的古哥及因鏈結分享而賺大錢的臉書,其他的,沒有賺大錢,對流量多少有好處,就算了,不要介入,讓他們繼續互利,以後若有利益嚴重失衡後再說。歐盟有排除條款,其排除範圍,原則上是採德國著作權法模式。

新聞鏈結付費的核心,是「利益重分配」,手段是在「增加著作權能(新聞內容鏈結權或報酬請求權)」、「鄰接權」及「使用報酬之公平議價」三者中去選一個。歐盟讓各會員國於1,2中選一個,澳洲選3。

這議題可以這樣思考:音樂著作一開始只有重製權,後來增加公開演出權,再增加公開播送權,再增加公開傳輸權。音樂著作不是已經有版權(重製權)了嗎?為何還要有公開演出權?又一直增加公開OO權?這是因為科技發展,讓著作之利用新增價值或利益,所以必須重新分配。接著的問題是要怎麼分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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