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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應重新正確規範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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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發表於111年07月15日聯合報民意論壇,題目經主編調整為「某些學術領域 抄襲已成慣例?

縣市長參選人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有無抄襲,事實如何,必須憑證據,無從妄加論斷。不過,健全法規建置,應該各方都會同意。

老師教學生寫作文,寫作文的學生是作者;老師批改學生作文,不會成為共同作者;研討會論文,重新修正後發表於期刊,也應該清楚交代是研討會論文之修正版。這些非常簡單的道理,小學生都知道,但到了大學,一切就複雜了。

從科技部所訂定的「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就可看出學術界長期以來的荒謬現象。

規範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已經確認是抄襲了,為何還要「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還是說某些領域中,抄襲已成慣例,而可以認定不嚴重?

其次,規範第六點第四款後段規定「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學生的論文,指導教授應只做觀念之指導,沒有參與寫作,也不該參與寫作,學生固然應在論文中致謝,為何「該領域慣例」可以「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將指導老師「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然後,反客為主,規定「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再次,規範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後段規定「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研討會報告無論是否被認定是正式發表,其既有公開之事實,為何可任由「該領域」決定是否引註揭露?

最具爭議的是規範第九點之「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序文,其明文規定除了「論文撰寫」者是作者,其他沒有寫論文的人,只要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例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也都得以列名為共同作者。也難怪過去有大學校長提供細胞植株,看過研究成果,近來有參與問卷發送及收回,也都能成為共同作者。

「誠信」及「透明」,是學術倫理的核心,專業領域或許各有專精,但學術倫理之標準,應該沒有不同的「領域慣例」,科技部必須擺脫積弊已久的「領域慣例」,重新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才能使學術研究獲得社會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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