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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審判,司法院在想甚麼?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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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遇見專業議題爭訟,各方都在質疑法官的專業,也認為訴訟程序冗長,緩不濟急,應該設立專業法院,或是專庭、專股、專人審判,由專業的法官負責專業案件審理,才能做出正確判決,達到速審速決的效果。

想想古聖人對於爭訟的觀點,其實數千年前的思維,迄今還是很具現代感。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老夫子的意思是說,聽雙方的各自不同主張,決定誰是誰非,我沒有比人差。不過,最理想的情況是,讓雙方和和氣氣地處理利益衝突,不會產生爭執。

孔老夫子比包青天高明之處,在於孔老夫子虛懷若谷,沒有成見,有爭議的雙方,你們各自說個道理給我聽聽,讓我來幫你們評評理;至於明鏡高懸的包大人,則是嫉惡如仇,包辦一切,集「檢、警、調、審」於一身,常常是驚堂木一拍,要被告從實招來,否則各種刑具伺候。

現代的司法制度,固然有些不同,但法官「聽訟」之本質,並無改變。刑事訴訟採真實發現主義,民事訴訟則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庭法官對於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不只是要確認有無犯罪事實,也要注意是否有無辜之可能,或是犯罪以外之合法權益確保;民事庭法官則讓雙方當事人舉證,以證明其主張為真實,貫徹「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之原則。無論如何,法院都是站在「聽訟」的角色,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與犯罪嫌疑被告,民事訴訟中的請求人原告即被請求人被告,雙方當事人各自表述,提出證據,讓公正的第三方法官,依據雙方能證明之事實,依法判決。

說法官不專業而亂判、慢判,其實是對審判制度的不了解,以為法官必須如包大人,上得天庭,下得地府,無所不知,無所不能。專業的時代,各行各業,都是專業。一般人不幹那一行,就不可能知道那一行的各項專業,能夠將本行的專業弄懂,並堅持不懈,就算是敬業的職人了。

法官的專業在審判程序,而不在其他專業領域。法官必須依據實體法、程序法及證據法(則),執行審判程序,作出判決,但法官對於其他領域之專業,最好完全不知而無成見,等待雙方當事人主張及舉證。所以,很多人都主張,法官必須有些社會經驗,不該法律系畢業,經過審判專業訓練,就坐上審判席,判定是非,決定生死。最好還要擔任過在野法曹,經濟無虞,也深知當事人之訴訟技巧,洞悉真偽,較具公信力。如果法官於審判專業之外,對爭議事項也具有專業,而且自有定見,萬一法官有其專業偏見,他的心證沒有呈現在法庭上,讓雙方當事人有機會公開辯論詰問,將是一場極其危險的浩劫。從這個角度而言,不具審判及爭議議題專業的國民法官,就只剩下公眾參與審判的優點,其他不可預見的風險,就完全無法預測。

司法院是國家審判最高行政主管院,固然不能干預個案之司法獨立審判事務,但對於是否設立專業法院,或是專庭、專股、專人審判,雖然也無法專擅,必須有各方參與討論後所建立之國家政策共識,但在政策上,應該要有立場。

111年5月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在立法院討論有關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之設置時,司法院提出了幾項觀點,很值得注意。

司法院之官方意見認為:

「有關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之設置:

(一)專業法庭設立原則:專業法庭(股)之設立除涉及立法者之政策判斷外,尚需考量案件之專業性及案件數量、整體司法資源等因素為綜合性評估,俾利合理運用有限之司法資源,且以具有一般法官所熟知之法 律以外特別專業知識之案件類型為宜。現行法規就刑事事務之刑事醫療、金融、智財、性侵、少年、軍事、原住民族、強制處分及促進轉型正義專業案件設立專業法庭(股)辦理,總計已有 9 類專業法庭,合先敘明。

(二)國安專庭設立原則:如依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鑑於上開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罪案件,所涉法令、案由及罪名,面向甚廣,欲評估設立專庭 (股)之可行性,允宜先盤點所涉法令、案件數量、分布區域、管轄法院審理人力及資源等因素,與新增業務對應可新增支援審判之資源,方足以判斷管轄法院是否有設立專庭(股)之條件, 以符專庭(股)設立之目的,並維各法院事務分配的妥適性暨法院整體負荷能力。

關於國家安全專業法庭部分,未來 貴院如審議通過立法,本院將斟酌法院規模、業務性質等,在符合法定法官原則的前提下,進行規劃。」

現行制度上,我國於民國97年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期待以受過專業訓練之專業法官,輔以技術審查官,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僅限個案效力等,速審速決智慧財產權案件。制度設計上,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刑事訴訟,基於保障刑案被告之審級利益,一審在各地方法院,二審在智慧財產法院,得上訴之第三審才由最高法院管轄。然而,智慧財產權案件之民事訴訟,一、二審都在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審才上訴最高法院。雖然,智慧財產法院以二組法官,分別負責審理同一案件之一、二審審判,但同一案件之一、二審都集中在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保護,受到嚴重質疑,更何況,智慧財產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到底是專屬管轄,還是優先管轄?立法上始終未見明文,亦引發諸多爭議。

既然以專業法院審理專業案件,是既有之政策,正如以眼科處理眼睛之診療,以婦產科處理婦女及生產診療,智慧財產法院自然應專責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偏偏智慧財產法院又在110年7月1日將商業法院併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組及商業組之兩組法官,分別負責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之司法審判工作,使該院成為「綜合專業法院」。可以預期,未來若有其他專業領域之專業審判需求考量,法院名稱難以含括太多專業領域名詞,直接以「綜合專業法院」稱之,指日可待,不足為奇。

關於設立專業法院,或是專庭、專股、專人審判,涉及國家司法政策,未必能完全由司法院決定,但司法院之思維,應以確保司法獨立審判為最高指導原則,始不負職司。從司法院上述表明可知,其認為應「先盤點所涉法令、案件數量、分布區域、管轄法院審理人力及資源等因素,與新增業務對應可新增支援審判之資源」,才能「符專庭(股)設立之目的,並維各法院事務分配的妥適性暨法院整體負荷能力。」該項思維僅係基於行政資源之有效性配置,並未考量司法審判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國家安全法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強化保護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將該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明定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舊未明定究竟是否專屬管轄,惟其制度上係屬於二級二審制,不再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一、二審審判。該項制度上之設計,使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之事實審判決者,只能上訴法律審之最高法院,喪失了第二級事實審之審級利益,其立法理由係以將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侵害犯罪,等同於內亂、外患之危害國家安全,為求速審速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專業時代,無所不專業。審判係法官之專業,而非一般國民之專業,國民法官制度使無審判專業之國民,承擔定是非、判生死之審判重責,是否妥適,不無疑問。相對地,具審判專業之法官,制度上卻又期待其具備其他領域之專業,當專業心證自在我心,專業偏見未呈庭供辯論詰問,對當事人充滿不確定之危險,而第一、二級之事實審,又集中於同一專業法院,審級利益如何確保,並不令人信服。

司法是人民權利保障之最後防線,審判係法官之專業,在無所不專業之時代,專業的事應交給專業處理,而對於自己不專業的事,千萬別逞強,以免害人害己。專業審判,司法院應有自己的想法與立場,聽訟是法官的專業,其他的專業,不必也不該期待法官,當事人必須有能力舉證說服法院,自己的主張為真實、公平、合理,讓有審判專業之法官,做出其所確信之正確、公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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