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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平議價應以著作權法為基礎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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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發表於111年09月05日聯合報民意論壇,題目經主編調整為「新聞公平議價 應給媒體鏈結權

網路平台成為資訊流通主流的時代,新聞媒體網站經營日益困難。為了維護新聞獨立自主,確保民主監督及言論自由生機,各國努力立法,務必促使大型商業數位平台於鏈結新聞內容時,應與新聞媒體網站分享廣告收入。

在澳洲2021年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後,國內也有呼聲,要求比照立法,其核心訴求在於產業公平競爭。但我國在引進外國立法時,務必認清各國不同法制發展背景,才不至於有「橘越淮為枳」之弊。

在數位網路科技時代,大型平台以鏈結方式提供新聞內容,賺取巨額廣告收入,這是善用科技創新之正當經營,不但應予鼓勵,反而不能認為其有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強以立法方式加以抑制。

澳洲的強制議價立法,並非立法者認為大型平台之經營有何不公平競爭行為,必須以法律強制介入,而是新聞媒體巨擘與大型數位商業平台,經過多年折衝妥協,同意坐下來討論利益分配方式,再透過立法加以明文化,取得穩定之法源依據。

目光轉到歐洲。歐盟在2019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於第15條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應立法賦予新聞媒體業者一項專有權利,使得大型商業平臺鏈結新聞內容時,應取得新聞媒體業者之授權。這項立法的思維很簡單,就是源自於著作權法立法的利益分配原則。

隨著科技發展,著作權法不斷增添創作者就其著作享有各種不同著作權能,從印刷術之版權(重製權),經過廣播、電視之公開播送權,發展到晚近數位網路時代之公開傳輸權,都是要讓創作者根據這些新增權利,藉由使用者付費,達到利益之重新適當分配。

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新增新聞媒體業者之「鏈結權」,就是理解「鏈結」能產生重大廣告利益,但「鏈結」不在既有著作權權能範圍,而新聞媒體內容對於民主政治之新聞、言論自由,監督政府功能,具絕對重要價值。因此,新聞媒體業者就其提供之新聞內容,應享有一項等同著作權之權利,使得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與大型商業平臺分享平台因鏈結其新聞內容而獲得之鉅額廣告利益。歐盟各國也據此紛紛修正著作權法,賦予聞媒體業者一項新的「鏈結權」。

在著作權法中新增新聞媒體業者之「鏈結權」,應該成為這場利益重新分配之核心。大型商業平臺善用科技創新之正當經營,不該被汙名化為不公平競爭,但新聞媒體業者應有權與大型商業平臺分享其新聞內容衍生之鉅額廣告利益。澳洲的公平議價立法,其實是大型商業平臺擔心力量仍然強勢之新聞媒體業者突圍成功,避免著作權法新增「鏈結權」之妥協。台灣的新聞媒體業者並無足夠之能力與大型商業平臺拚搏,如果,新聞媒體業者對其提供之新聞內容,在法律上沒有專屬權利,大型商業平臺有何理由必須與新聞媒體業者公平議價?法律又有何依據可以強迫大型商業平臺必須與新聞媒體業者公平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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