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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權益保障之法制調整與執行實務建議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12.21  最後更新日期  111.12.28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壹、前言

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組織及身心障礙者,得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教育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規定,指定國立臺灣圖書館為負責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版本資訊之專責圖書館,對於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第30條之2第1項後段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於其所出版之出版品出版時,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

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等著作,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等,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

貳、問題之產生

依據前述規定,衍生出幾項問題: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但若無適當之數位格式,以供自動轉換,則逐字轉製,耗時費力,緩不濟急。

二、政府出版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應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但顯然並未落實。

三、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使得公眾得於國家圖書館閱覽紙本或讀取電子資料檔,但身心障礙者仍無無障礙版本可接觸。

參、不合理之處

著作權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學位授予法雖然欲致力解決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之困境,但因法制設計不周,各方執行不力,無障礙版本難以轉製,立法美意依舊落空,身心障礙者之數位落差,更形嚴重。

一、著作權法第53條之合理使用,僅是消極解除轉製無障礙版本之限制,但未積極協助無障礙版本之轉製。

二、政府本身忽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未積極落實政府出版品轉製為無障礙版本之法律義務,卻要求民間出版品應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轉製無障礙版本,不具說服力。

三、同屬教育部所屬之國家圖書館得對公眾提供學位論文之接觸機會,國立臺灣圖書館作為教育部指定之身心障礙者專責圖書館,卻未能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學位論文無障礙版本之機會。

肆、可能之解方

一、著作權法只能解除著作財產權關於轉製無障礙版本之限制,無從積極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提供適當之數位格式,以供自動轉製為無障礙版本。2013年馬拉喀什公約也沒有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有義務提供無障礙本或電子檔以供轉製無障礙本,不過,著作權法仍得進一步修正,將依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學位論文,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以利後續之公開利用。

二、政府出版品資訊公開、推廣、流通之主責機關(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採積極作為,與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及國立臺灣圖書館協商,訂定適當之數位格式,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所出版之政府出版品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或直接可轉製為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之數位格式,以為民表率。

三、教育部應有以下幾項作為:

1.責成國家圖書館將所保存學位論文電子檔轉製為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於館內接觸。

2.協調國家圖書館提供學位論文電子檔予國立臺灣圖書館,以利製作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

3.修正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增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等著作之適當格式電子檔,提送國立臺灣圖書館保存。國立臺灣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等,應轉製為無障礙版本,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不限於館內)。

伍、結論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之機會,著作權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分別規定無障礙版本之轉製及提供機制,然著作權法於法理上,僅能以合理使用規定,解除轉製無障礙版本之限制,無從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提供適當之數位格式,以供自動轉製為無障礙版本。

政府出版品應為民表率,積極轉製為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版本,始有立場勸導著作財產權人提供適當之數位格式,以供自動轉製為無障礙版本。

公眾得於國家圖書館接觸學位論文,政府有責任透過行政協調或立法,使國家圖書館或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學位論文無障礙版本之機會,縮短日益嚴重之數位落差。

問題與回應
線上好友接續針對本議題提出問題,逐一回應如下,並於此共享:

Q:
出版者都會將電子書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國家圖書館是否就可將電子檔交由國立臺灣圖書館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

A:

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時,書可能還沒完成,最後也可能沒有完成。即使完成了,圖書送存是依圖書館法第15條規定,也與ISBN作為出版品的國際身分證機制無關。

國家圖書館能否將出版者依圖書館法第15條規定送存的電子檔,交給國立臺灣圖書館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法律上非無疑義。若由典藏機關國家圖書館自己透過技術,自動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在館內讓身心障礙者接觸,較無爭議。

Q:

出版社取得發行電子書之授權,隨後在電子書上設置(Text-to-speech, TTS)功能,讓讀者可以將文字轉化為有聲書,引發爭議;也有些數位發行平台,提供TTS功能,減免出版社自行設置TTS功能之疑義。數位發行平台提供TTS功能,似乎是個解決無障礙版本困境的好方法?

A:

出版社若只取得發行電子書之授權,沒有取得有聲書之授權,則出版社或電子書平台開放TTS功能,主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也未必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著作權人確實會有超越授權範圍之疑慮,但若是由文化部出面,徵詢各方意見,訂定某些適當的統一格式,讓出版社採用於電子書發行,身心障礙者以一般消費者身分購買後,自己透過輔具程式轉換成無障礙版本,例如藉由其他技術自行添加TTS報讀功能,如同以自備之放大鏡閱讀一般出版品之字體,即使有複製或轉換格式之情形,仍在著作權法第53條之適用範圍,較無爭議,也是終極理想的做法。

Q:

有沒有可能以甚麼方式強制出版社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交適當的統一格式,方便其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

A:

目前的做法是透過鼓勵、獎勵等方式,讓出版社主動向身心障礙專責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交電子檔,以供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關於強制出版社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交適當的統一格式,方便其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涉及私權之限制,必須透過立法始能有法源依據。

實體世界裡,法律一開始是僅要求公有公共建築應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目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57條進一步要求所有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不限於公有,也及於私有者,皆應規劃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否則不核發建築執照或不得對外開放使用。隨著社會觀念之進步,也許未來社會有共識,也可以要求所有出版品都要提供政府所規定之適當統一格式,以利轉製成為無障礙版本,或是讓身心障礙者自己透過輔具程式轉換成無障礙版本。

Q:

圖書市場流通的電子書採用EPUB 3格式,亦屬「數位資訊無障礙系統(DAISY)」格式。國家圖書館典藏之EPUB 3格式電子書,可否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第3項規定,對國立臺灣圖書館或其他相關組織散布或公開傳輸?若在這些檔案中加入無障礙相關的後設資料,是否就能對國立臺灣圖書館或其他相關組織散布或公開傳輸?

A:

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為避免規範浮濫,損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法定利益,著作權法第53條關於轉製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版本之著作財權之限制,有其嚴格之適用範圍。該條第3項所定,可以在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組織之間散布或公開傳輸之「著作重製物」,限於依該條前二項規定所製作者,並不及於一般「著作重製物」,其目的在避免各個得為合理使用之主體重複轉製無障礙版本,以節省社會資源。從而,市場流通原本就採用EPUB 3格式之數位出版品,雖亦屬「數位資訊無障礙系統(DAISY)」格式,但因為不是依該條前二項規定所轉製者,自不得適用同條文第3項,於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組織之間散布或公開傳輸。依圖書館法第15條送存國家圖書館之數位出版品,因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3條第3項之「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國家圖書館自不得對國立臺灣圖書館或其他相關組織散布或公開傳輸。這些數位出版品,也不會因為在檔案內加入無障礙相關的後設資料,就改變其屬性,成為依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轉製之「著作重製物」,國家圖書館同樣不得對國立臺灣圖書館或其他相關組織散布或公開傳輸。

Q:

電子書若有鎖碼裝置,將其破解以轉製無障礙版本,是否違法?身心障礙者或圖書館該怎麼辦?

A:

電子書的有鎖碼裝置,可能有兩種功能,一種是限制閱讀,一種是限制複製。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僅禁止破解或規避限制閱讀的鎖碼裝置,不禁止破解或規避限制複製的鎖碼裝置。但同條文第2項禁止提供破解或規避限制閱讀或複製的鎖碼裝置。

不過,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規定,為依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不適用第80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只要是屬於著作權法第53條之適用範圍,都可以放心解碼及散布或公開傳輸利用。

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是不是教育部應該先指定數位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再依該數位格式,向國立臺灣圖書館提供所出版之政府出版品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

A: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主要是針對高中職以下學校使用之教科用書,所以,責成教育部指定適當之教科用書數位格式,讓出版商遵循。第2項規範教育部指定的,是出版商必須遵循的教科用書數位格式,可以不同於國立臺灣圖書館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也可以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及終身教育司)協調出同一數位格式,方便身心障礙者直接適用,負責政府出版品之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亦得教育部協調,完成同一數位格式,供各級政府機關(構)遵照辦理。亦即,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可以有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國立臺灣圖書館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及政府出版品之數位格式等三種數位格式,也可以透過機關協商,統一成單一種數位格式,讓教科用書、政府出版品及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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