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不該將「創用CC」授權包裹在電子書法定送存程序
作者:章忠信
112.11.06.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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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圖書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出版人應於出版品發行時,將一份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如未依規定送存,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國家圖書館就會依第18條規定,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的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這項規定,亦適用於電子書。
又依據111年修正著作權法第48條第2項第1款規定,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得以數位方式重製館藏著作,並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館內對讀者公開傳輸,依館藏數量提供數位閱覽服務。另為保障著作財產權人市場利益,第48條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若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之著作,國家圖書館不得加以數位化。又為擔心國家圖書館濫用著作權法所特別允許合理使用的特權條款,第4項還明文規定,國家圖書館依據前述特權條款所重製之著作,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對於送存國家圖書館之出版品,國家圖書館若要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將館藏數位化,頗為耗費成本;若出版人所送存的出版品為電子書,依該款但書規定,國家圖書館就不得再予數位化,也就無從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館內對讀者公開傳輸,依館藏數量提供數位閱覽服務。這是著作權法在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產權私權及公眾館內線上限量數位閱讀公益之間的均衡,不過,國家圖書館顯然希望能提供超越著作權法所允許的服務,卻將授權書包裹於電子書之送存程序中,誤導出版人必須以「創用CC」方式,授權國家圖書館及公眾免費線上閱讀,其做法之適法性,很值得商榷。
國家圖書館之作法,係先要求出版人將電子書檔案上傳至「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統(https://ebook.ncl.edu.tw/ebookDepositNcl/modules/login.jsp)」,以完成送存程序,而後再依某民間資訊公司代為編寫之「國家圖書館電子書ISBN申辦及送存服務使用手冊」規定,將「選擇授權模式」列為完成送存之必要程序。也就是說,出版人若不授權,就無法完成送存程序。
在國家圖書館所設定之「選擇授權模式」,雖列出四個選項,但前述手冊卻明白指示應勾選「不限授權期限與授權數量」,誤導出版人進行「國家圖書館 (含服務據點)網段及公眾網路(Internet)均無限授權數量,無限授權期限」之授權,甚至敘明是「Creative Commons公眾授權條款」,也就是說,不僅是授權給國家圖書館,還要對全體公眾進行授權,等同將銷售用電子書,放棄商業利益,免費授權給全世界公眾進行線上閱讀。此外,送存程序並要求出版人必須據此配合上傳「國家圖書館電子書授權聲明」。即使有著作權概念之出版人心生警覺,拒絕配合,其獨立選擇也被迫必須勾選「僅送存典藏及授予單機使用權」這項選項,讓國家圖書館可以供讀者進行語意不明之「單機使用」,無法進行其他任何選擇。不僅如此,國家圖書館所要求出版人必須上傳之「國家圖書館電子書授權聲明」中,對於授權書上所列四個選項,不問是否做任何勾選,在聲明書前言,都必須簽名同意「以符合國家圖書館之系統格式提供閱覽服務」,也不清楚是何種「閱覽服務」。
總言之,圖書館法要求出版人必須送存出版品到國家圖書館,著作權法基於國家圖書館典藏全國著作之文化保存特殊地位,特別允許國家圖書館對於紙本典藏轉製為數位檔案,並可依典藏數量,供讀者於館內進行數位閱讀,但並不包括電子書。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為保護著作權人之利益,還特別明文限制國家圖書館不得濫用其特權。如今,國家圖書館濫用其送存程序,強迫且誤導著作權人必須將其電子書著作以「創用CC」方式,授權國家圖書館及世界公眾線上免費閱讀,即使抗拒國家圖書館之誤導,亦被強迫必須同意「以符合國家圖書館之系統格式提供閱覽服務」,凡此均非適法,由於紙本書之送存並無類此授權要求作法,國家圖書館應將授權程序自電子書送存程序中刪除,以尊重電子書著作權人之著作權。
圖書館法
第15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第18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著作權法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