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意的利益適當分配----談新聞連結權的立法可能
作者:章忠信
112.12.2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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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台灣匯流研究學會,「匯流研究電子報」第9期,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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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數位網路技術發展之後,新聞媒體的存活及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長期免費連結新聞報導吸引受眾,獲得鉅大利益,嚴重斲損新聞媒體既有獲利,使其難以持續經營,遑論編採優質新聞內容,發揮監督政府功能。
網路資訊內容包羅萬象,新聞媒體提供的內容,只是其中一部分,為何會特別引發各國的關切?這是因為在民主社會中,新聞媒體扮演著提供負責任的資訊,並有效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沒有健全的新聞媒體,假消息橫行,三權分立運作發生弊端時,無有效的公民力量可以節制,將危及民主政治之發展。
要解決新聞媒體因為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免費連結新聞報導所造成的經營困難,各國都想盡各種立法方式,重新適當均衡雙方利益。國內目前的發展,數位發展部奉行政院指示負責協調規劃解方,但一年多過去,始終停留在相關機關、新聞媒體及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之間的會商討論階段,並無實質進展,令人質疑其解決問題之誠意。至於全球最大數位平台Google承諾未來3年內挹注新台幣3億元,成立「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用於支持新聞產業的轉型發展和永續經營,亦屬緩兵之計,徒增新聞媒體如何公平分配基金之紛爭,並不在根本解決問題。
面對政府及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沒有要真正解決問題之情形下,新聞媒體應團結一致,發揮媒體力量,自己積極爭取法律上之權利,才是長治久安之計,也才能繼續發揮負責報導,監督政府有效運作之第四權角色。
二、問題之本質
新聞媒體原本透過發行報紙、廣播電視台的傳播,將他們採訪、製作的新聞內容,呈現在公眾面前,而其收入財源雖然多元,主要則係來自於廣告。數位網路技術發展之後,新聞媒體改以自己的新聞網站經營為主,當讀者自新聞媒體網站首頁進入,逐層點閱不同分類到所要點閱之新聞內容,新聞媒體可以依每一頁被點閱之次數,向廣告主收取廣告費,以支應新聞內容之製作成本,進而獲利。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崛起後,網路直接連結技術破壞了新聞媒體網站的經營獲利模式。透過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提供的網路連結,讀者不必層層點閱新聞媒體網站頁面,直接就能連結到想要閱覽的網頁。於是,新聞媒體網站的廣告收入大量流失,而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直接連結新聞媒體網站的新聞內容,反而可以獲得巨大廣告利益。這項情勢發展的結果,並不是新聞媒體網站的廣告收入,流向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而是新聞媒體網站的廣告收入,因為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的破壞性創新創意經營技術而流失,而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透過這項技術,直接連結新聞媒體網站的新聞內容,從自己的平台廣告獲取巨大利益。
三、問題之解方
目前,立法院有不少委員提案,都是參考澳洲2021年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從公平合理分配利益的角度,希望立法強制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必須與新聞媒體就新聞內容之連結進行議價。然而,創新創意之經營者,善用新科技於網路上連結新聞內容以獲取鉅大經濟利益,擴大新聞內容利用範圍,政策上應予鼓勵,無須加以阻礙,尤其不該將其汙名化為不公平競爭者。
澳洲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是因為新聞媒體夠強勢,足以與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對抗、談判,乃透過立法程序,將經由市場談判建立的交易秩序,以法律明文化。在我國,新聞媒體不夠強勢,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根本無意與其談判,頂多提供3年3億資金,藉由時間的經過,日益弱化新聞媒體,自然就能使自己免除後續的金錢付出。
現實面上觀察,如果新聞媒體就其新聞內容之連結,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權利,大型數位平台、社群媒體善用創新創意模式獲利,是其經營本事,沒有理由必須與新聞媒體分享利益。如果從著作權的起源及發展,就可以理解,當一項科技對於創作內容之利用,能夠產生經濟利益,造成利用人與創作者之間的利益失衡時,著作權法是配合科技發展,賦予創作者就其創作享有一項專有權利,讓利用人在利用創作內容時,必須與創作人分享利益。因為印刷術,立法新增創作者一項「版權」;廣播電視技術發展之後,立法擴大「版權」成為「著作權」,新增創作者的「公開播送權」;數位網路技術發展之後,繼續新增創作者的「公開傳輸權」。
延續這項發展軌跡,著作權法制起源的歐洲,由歐盟於2019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2019 European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於第15條要求歐盟各國修改著作權法,賦予新聞媒體業者就其所提供新聞內容享有與著作權性質相近,屬於「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性質的連結權。隨後,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仍挾其平台優勢,意圖輾壓新聞媒體業者,迫其免費提供連結,各國競爭法機關乃以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以不公平之市場地位不正當地限制連結權之行使,以競爭法矯正市場失衡,Google迄今已與15個歐盟國家約1,500個新聞媒體達成付費協議。
四、結論
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善用新科技,於網路上連結新聞內容以獲取巨大經濟利益,擴大新聞內容利用範圍,其創新創意應予鼓勵,無須將其汙名化為不公平競爭者。認清科技始終對於著作產生新利用型態之本質,於歷次新增利用型態即發展出新增著作權能之因應歷程,修正著作權法新增鄰接權概念之連結權,始為正本清源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