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M的認定及其風險
作者:章忠信
113.03.14.完成 113.04.06.最後修正日期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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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創作,原本是公有共享,大家都能自由利用,彼此學習、分享,以促進知識傳播及資訊流通。後來,因為印刷術等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創作被快速、大量、精確地複製,產生重大利益,卻沒有讓創作者從中得到適當的回饋,乃必須建立著作權制度,保護創作者利益,讓利用人透過使用者付費機制,就創作之利用,支付使用報酬,達到創作者與利用人的利益平衡。
創作是無形體地存在,不像手稿、真跡,會隨著有體物的耗損而消失,如果不給予期間之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沒有盡頭,反而不利公眾對於人類創作的利用。於是,著作權法規定,在一定保護期間之後,要讓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使創作回歸「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狀態,讓公眾得以自由利用。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第43條並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已屆滿,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問題是,公眾如何知道所要利用的著作,是否已屆保護期間而進入「公共領域」之狀態?目前最簡單的方式,當然是上網搜尋一下,看看著作人是否已過世超過50年。不過,有時候不一定知道誰是著作人,或者查不到著作人是否已過世超過50年。
雖然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長短不一,一個著作在不同國家是不是已經進入「公共領域」,有時會有差異。例如,歐盟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後70年。美國於1978年1月1日後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70年,但在此之前所出版不具名著作(anonymous works)或別名著作(pseudonymous works),其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自首次出版年起95年。很多典藏機構,本於博物館專業,能夠確知所典藏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逾各國最長的保護期間,會於藏品上標示「公共領域標示(public domain mark, PDM)」,方便公眾自由利用。也有一些公益組織,在著作權人團體的協助確認下,定期發布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屬於PDM的著作清單。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亦會於每年年初,公布進入「公共領域」之藝術著作。
上述的PDM認證,其實並沒有法律效果,因為一個著作到底是不是已進入「公共領域」,係事實認定問題,不是誰說了算。不過,由專業公信的組織來進行這項工作,總比完全沒有機制來得有幫助。雖說是「八、九不離十」,卻總會有疏漏,但至少八、九的問題解決了,不該為了達不到十全十美,就不要處理八、九的部分。
所以說,PDM認證不是絕對的保證,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不會因為被誤認為進入「公共領域」,就喪失著作財產權,利用人也不會因為利用了被標示PDM的著作,就沒有侵害著作財權的責任。只是說,PDM認證解決了大多數已進入「公共領域」著作被利用的困境,至於被誤認為PDM的部分,其實極其罕見,著作財產權人在維護權利的時候,也不至於對誤信該著作已進入「公共領域」之利用人過於非難。利用人若能保留曾被專業者誤認為PDM的證據,就能免除故意侵權的刑事責任,則在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方面,相對是容易解決的事。
著作進入「公共領域」,就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不過,利用人對於這些著作之利用,還是要關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例如:
一、著作人格權。在利用時,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仍不得任意公開;要依照著作人之意願,揭示著作人之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不得任意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規定,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就保管之公有古物欲進行複製,有一定程序。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登記及公告,由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他人之利用應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