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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與濟顛和尚的黑藥丸

作者:章忠信
113.05.02.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富甲一方的員外病重,群醫束手無策,眼看就治不迭了。聽說濟顛和尚醫術高明,必能妙手回春。

千辛萬苦請來濟顛和尚,酒肉招待,飽食一頓後,終於開始望聞問切,直說病情險惡,還好遇見自己,服過藥方,可不礙事。正待濟顛和尚開出藥方,好去草藥店抓藥回來煎煮服用。濟顛和尚說,不必這麼麻煩。

說著、說著,自全身上下,搓了又搓,揉了又揉,搓揉出兩顆黑藥丸,交代讓員外服下。家人好生猶豫,不知這兩顆黑藥丸,該不該讓員外服下。實在是已經沒招了,也只好讓員外服下,果然立時藥到病除,眾人稱奇。

不多時,官府依藥事法嚴懲濟顛和尚讓員外服用來路不明黑藥丸之行為,並要求濟顛和尚交代黑藥丸成分、製造方法、臨床試驗過程及副作用說明。濟顛和尚抗議,黑藥丸係師門百年秘方,不得外洩。

官府說,濟顛和尚自己要吃師門百年秘方黑藥丸,官府無意見,但讓眾人服用黑藥丸,官府不能不管。因為,不是人人皆為濟顛和尚之神人,天下多少詐騙歹徒,假借神奇藥丸騙財騙色。更何況,濟顛和尚雖非歹徒神棍,也難保會犯錯誤,鬧出人命。要求交代黑藥丸細節,可以讓官府及方家一起監看、研究,確保大家用藥安全。至於百年不外傳秘方,得透過申請專利權,於一定期間內,禁止他人任意複製學名藥。

數百年之後,生成式AI忽地竄起,眾人稱奇,用得很開心。

有人問一套生成式AI關於台灣的資料,它回應「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同問題問了另一套生成式AI,它則回應「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問了其他的成式AI,著作權被侵害了怎麼辦?它回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來,又問了其他的生成式AI現在總統是誰?它回應「馬英九。」

顯然,生成式AI知道的,跟我們知道的,不太一樣。我們有時候會知道,生成式AI給的資訊對不對,但大部分時候,就是因為不知道,才會問生成式AI,而它給的資訊,到底對不對,大家根本無法判斷。

如果生成式AI,是研發者或訓練生成式AI的人自己要使用,我們不會有太多意見。但如果生成式AI是要給大家使用,我們就有必要要求提供者,應該讓大家清楚知悉,是誰?在甚麼時候?告訴生成式AI甚麼資訊?否則,就不准讓這套生成式AI給大家使用。要不然,它對人類所帶來的災難,將遠大於成分不明的黑藥丸。

清楚交代生成式AI的相關資訊,還有其他的議題要解決,例如著作權議題。

人們閱讀「管理學概論」這本書,然後根據書上所傳授的知識,管理自己的組織。因為書本上所寫得管理技巧太棒了,所以將其掃描,放在組織內部的區域網路平台,讓大家好好研讀這本書所說的,希望用在日常工作上。

前面所說的,都算是對「管理學概論」這本書的「利用」。不過,著作權法基於著作人創作「私權」的保護及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公益」之間的均衡,做了細緻的規範。

首先,「看書」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所以著作權人對他的著作,沒有「閱覽、收看或收聽」的著作權。

其次,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特別規定,著作權法只保護書本的文字、圖片或照片等,但不保護書本的文字、圖片或照片等所傳達的方法或概念,除非這些方法或概念,能夠通過專利法的門檻,透過申請專利,取得排除他人實施的專利權。事實上,大部分的方法或概念,都不能通過專利法的「產業實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所謂「專利三性」的嚴苛門檻。所以,大部分的方法或概念,都處於大家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狀態,讓人類可以透過彼此學習、模仿而進步。

最後,把書的文字、圖片或照片等掃描,放在組織內部的區域網路平台,讓大家有機會閱讀。這涉及著作財產權人依據著作權法享有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因為這項行為使得大家可以不必再去買書,就能閱讀書的內容,會構成這本書的市場替代,不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這幾年,很多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不再發行紙本或光碟,也不授權別人現場播放或放在網路上給大家「閱覽、收看或收聽」。他們直接將著作放在自己經營的鎖碼網路數位平台,大家要付費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才能「閱覽、收看或收聽」這些著作。在著作權產業努力的爭取之下,各國著作權法增定了「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條款」,要求任何人不能任意破解或規避這些鎖碼技術,也不能任意對公眾提供這些破解或規避技術,否則應承擔違反著作權法的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的「防盜拷措施條款」,就是在處理這些議題。

生成式AI到底是怎麼運作的?研發、訓練或提供者,有人不願意說、不知道或不關心,但政府或立法者必須弄清楚,避免給公眾帶來不可預測的災難。歐盟議會2024年3月通過的「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簡稱AI法案)」,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及規定,就是要對AI建立全面性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的基本權、民主、法治和環境,不會受到高風險AI的侵害,並能促進創新發展。在著作權議題上,如果不清楚交代生成式AI到底是怎麼運作的,著作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以前,人們「閱覽、收看或收聽」著作之後,著作的內容「深深印在腦海裡」,成為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依據,著作權法不認為需要取得授權。後來,著作權人將著作鎖在網路數位平台,沒有付費加入會員,卻破解或規避鎖碼技術而「閱覽、收看或收聽」這些著作的人,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的「防盜拷措施條款」。

生成式AI呢?它有「一目十行,過目不忘」的本事,而它又是如何運作的?

如果它是將所有能找到的著作,全部「深深印在腦海裡」,這項行為涉及著作的「重製權」;它回答使用者的提問時,將著作內容以網路傳送給使用者,涉及著作的「公開傳輸權」。於是,生成式AI只能在「合理使用」及「取得授權」二者間,獲得解決,才能繼續發展。

反之,如果生成式AI沒有將著作「深深印在腦海裡」,而只是如人類的「閱覽、收看或收聽」,將著作內容轉換成自己能理解並輸出的數據或參數,以回應使用者的提問,如同學生念完教科書,書本都資源回收去了,但仍有依據所學的知識解決、回答問題的能力,則不涉及著作的「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

進一步地,如果生成式AI沒有付費加入會員,卻破解或規避鎖碼技術而「閱覽、收看或收聽」這些著作的人,也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的「防盜拷措施條款」。

生成式AI是一項高效能的性技術工具,它如何運作,會因法律規定及適用而改變。如果生成式AI是大量、全部「重製」他人著作,也將著作內容以網路向公眾「公開傳輸」,或是破解或規避鎖碼技術而「閱覽、收看或收聽」著作,將影響這些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而不必支付使用報酬,來與著作權人分享生成式AI產生的利益。但如果要對全部著作「取得授權」,難度頗高。

生成式AI要對全部著作「取得授權」,可以有幾個方法:

一、透過合意授權,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一次性付費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在對全體著作權人有助益之活動。

二、透過與個別資料庫業者、報社或出版社合作,取得專業、即時且高品質的著作內容。事實上,已有生成式AI在做這件事。

三、透過立法,建立「法定授權」制度,不必取得授權,就能利用任何著作,但應該一次性付費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在對全體著作權人有助益之活動。但要讓著作權人有機會知道他的著作被利用,以便要求退出「法定授權」制度。

如果前述授權機制無法建立,生成式AI只能技術上做改變,將著作內容轉換成自己能理解並輸出的數據或參數,以自己演算的結果,回應使用者的提問,不必涉及就他人著作的「重製」或「公開傳輸」。這也不是不可能,反正,技術一定能找到出路。

生成式AI是一項好工具,能解決很多問題,但生成式AI也像濟顛和尚的黑藥丸一樣,能救人活命,也可能製造浩劫。

人類向來善用工具,改善工具,提高效能以降低負擔,沒有理由不好好利用生成式AI這項效果強大的好工具。同時,生成式AI利用他人著作,必須與著作權人做公平合理適當的利益分配。為確保生成式AI的安全性、值得信賴性,符合各族群的價值觀及文化意涵,並適當合理分配利用他人著作之利益,有必要透過立法,讓生成式AI更加透明,可以被監督、檢視,避免造成人類的不可預測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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