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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4.04.  最後更新  113.07.03

【條文】

第一條
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解釋】

本條規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據。

已開發國家主導之智慧財產權制度,認為代代相傳,年代久遠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得自由利用,不必加以保護,但其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元素所完成之智慧成果,則可受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此種不公平之法制,引發各地原住民族之反思,尋求建立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國際規則,但此一努力,在已開發國家主導之智慧財產權國際論壇,並不容易。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乃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之一,惟因長年遭受外在環境衝擊影響,逐漸流失,亟需立法保護,並進促進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本條例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全文2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不過,相關子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陸續訂定發布,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才公告第一批七件依本條例取得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顯示本條例之落實過程不易。至於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經多次於立法院提案,迄今尚未完成立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提及:「三、參酌聯合國『保護原住民 族遺產的原則和準則』之精神,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維護,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基本,亦可藉由文化財產利益之回歸,使原住民族享有辛勤創作之成果,爰明定制定法律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據此可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雖涉及文化財產利益,基本上仍屬於原住民族之文化權。

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與原住民族締約簽署「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協定」,再次顯示政府尊重與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決心,本條例重視原住民族傳統之智慧與文化,乃落實政府對原住民族承諾之具體呈現。

本條例之制定,參採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關保護原住民權益之文獻資料,極具前瞻性與時代性。不過,本條例有諸多規定,迥異於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於適用及解釋時,不可拘泥於著作權既有觀念,例如,本條例不只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表達」,更及於「實用技術及使用之工具、工法」等、專用權係原住民族或部落之集體權而非個別原住民之個人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能享有專用權、專用權無保護期限、原則上不可拋棄、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不因原住民族或部落消失而消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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