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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110.04.03.

【條文】

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解釋】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關於審查智慧創作申請案之組織成員。

依本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派該會內部人員及遴聘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相關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審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會議,特於104年11月12日以原民經字第1040060919號函所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

一、審議會審議委員之組成:

依第三點規定,原民會應建立智慧創作審議會審議委員資料庫及名冊,並應考量審議委員與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之關聯性。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審議會之委員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該會依案件之性質定之。 第八點規定,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其非由原民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審議會委員會議之召開

審議會委員會議之召開地點,依第六點規定,應於原民會或其他指定地點召開,並得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依第七點規定,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申請人列席審議會委員會議說明,或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或偕同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表達意見。

三、審議會委員會議之主席及決議:

審議會委員會議依第四點規定,由代表該會之委員擔任主席,綜理審議會委員會議審議事宜。第五點規定,「 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會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審議委員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審議之決議,應作成備具理由之審定書送達申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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