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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作者:
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110.04.04.
【條文】
第八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解釋】
本條規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變更登記。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有變更者,為使公眾或利用人知悉其變更前後之名稱,以利確認智慧創作之源流或聯繫洽商授權事務,本條乃要求專用權人應申請變更登記,惟專用權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並無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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