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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110.04.04.

【條文】

第八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解釋】

本條規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變更登記。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有變更者,為使公眾或利用人知悉其變更前後之名稱,以利確認智慧創作之源流或聯繫洽商授權事務,本條乃要求專用權人應申請變更登記,惟專用權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並無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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