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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3.07.14.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十五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解釋】

本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永久保護。

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文化權之意涵,為達到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延續保護目的,特別明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即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已消失而不存在,其專用權仍視同存續而繼續保護,並歸全部原住民族享有,該項智慧創作專用權並不因專用權人不存在而消滅,智慧創作仍不得被公眾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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