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3.07.14.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十五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
【解釋】
本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永久保護。
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文化權之意涵,為達到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延續保護目的,特別明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即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已消失而不存在,其專用權仍視同存續而繼續保護,並歸全部原住民族享有,該項智慧創作專用權並不因專用權人不存在而消滅,智慧創作仍不得被公眾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