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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解釋】

本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56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故其效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不過,相關子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陸續訂定發布,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始公告第一批七件依本條例取得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另因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獨立性,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同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將本條例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本條例亦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將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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