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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判定Google的書籍全文掃描搜尋不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02.11.19.完成 103.05.21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經過八年的等待,紐約聯邦地方法院法官Denny Chin終於在2013年11月14日做出全世界關切的判決(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 S.D.N.Y., No. 1:05-cv-08136-DC, 1:05-cv-08136, 05-cv-8136, 11/14/13),判定Google將書籍全文掃描以利搜尋的做法是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搜尋引擎巨人Google自2004年開始,與美國幾個重要大學圖書館合作,推動Google Book Search計畫,將圖書館典藏的書籍全文掃描,以方便全文檢索。

這項做法與Google過去對網路資訊進行的搜尋引擎,沒有太大不同。過去,Google先將網路上所有內容都進行全文複製,網友在Google的搜尋引擎上輸入欲檢索資料的關鍵字,最後僅出現網路上具該關鍵字資料之網頁的部分內容,網友依據這些搜尋結果點選特定網頁後,會被送往該網頁上瀏覽內容。Google一向認為它雖然全文複製網路資訊,但這僅是搜尋引擎必要過程,它最後僅呈現全文的極小部分內容,供網友判斷是否是自己所要找的資料,最後還是讓網友到原網頁閱讀,並沒有讓網友看到Google自己複製的全部內容,所以,這種為利公眾搜尋目的,對網路上所有內容所進行之全文複製,具有重要社會公益之「轉換(transformative)」性質,屬於合理使用,不應被認定是侵害著作權。

Google Book Search計畫與網路搜尋唯一差別的是,網路上的資訊是著作權人自己放到網路上與他人分享,就怕網友找不到自己的PO文,所以ㄧ般不會拒絕被搜尋到,但書籍原本並不在網路上,是Google自己從實體世界拿去掃描複製後,放進Google的數位圖書館資料庫裡,全部數量達到2千萬本,完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原告為出版界,他們主張Google的做法構成書籍市場的替代,會損及書籍的市場銷售,應不屬於合理使用,而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Denny Chin法官認為,Google沒有銷售電子檔,不構成書籍市場的替代,至於參與合作計畫的圖書館能夠下載Google掃描完成的電子檔,也不會構成市場替代,因為這些圖書館早就買進紙本了,他們只是將書提供給Google去進行掃描,反而是Google Book計畫如同傳統的書架展示功能,有助於書籍的銷售。

Denny Chin法官認為,Google將書籍全文掃描以利搜尋,但僅讓網友看到關鍵字所在的極小部分(snippets),不是單純複製而係具有「高度轉換性(highly transformative)」之使用,且獲致「重大公共利益 (significant public benefits)」,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07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判決書指出,Google Books將書籍數位化並將文字轉換成複雜的文字索引,以利讀者、學者、研究人員及其他人很容易地找到書籍"Google Books digitizes books and transforms expressive text into a comprehensive word index that helps readers, scholars, researchers, and others find books.",由於其大幅促進資料的檢索,Google Books對於圖書館、館員或索引查核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工具"Google Book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for libraries and librarians and cite-checkers as it helps identify and find books."

Denny Chin法官以Google Books之功能在檢索而不在閱讀,是一種創新的使用,重在提供資訊,並沒有取代書籍原先所具備只是被閱讀之功能。

雖然Google Books具商業性質,但Denny Chin法官認為,商業性質只是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考量的要素之一,不是絕對的限制。Google Books所具備的教育目的功能,比其具商業性質來得重要,而Google Books讓書籍更容易被原本不易找到這些書籍的人親近,等於是賦予這些書籍更新的生命。Google Books也讓書籍賣得更多,這同時也給出版社及作者帶來好處。

Google與出版界於2008年曾達成和解,該項和解於2011年3月被Denny Chin法官否決。2012年5月,Denny Chin法官裁定駁回Google要求駁回本案訴訟之聲請,反而允許出版界集體訴訟之請求,但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以集體訴訟須等待本案是否為合理使用之認定後才能決定為理由,於2013年7月發回該案。

這項高度爭議案件主要爭執點在於網路搜尋引擎利用科技大量全部重製他人著作,獲取鉅大經濟利益,雖然其確實為各方帶來好處,但是否就因此可以被認定是合理使用而不必取得授權?著作權法固然不以保護著作權為唯一之立法目的,也應兼顧公眾接觸著作之利益,但「授權利用」是著作權法基本原則,Google不是慈善事業,而是商業搜尋引擎巨擘,其最後目的仍是營利,我們真的認為只要Google能夠提供公眾很好的服務,就可以不必遵守著作權法「授權利用」基本原則嗎?

絕不可以因為利用行為有利於著作內容之擴散,就認為是有利於著作權人,因此就能構成合理使用,否則,未經授權在網路上散播他人音樂檔案,有助於CD銷售量或演唱會票房,就成為盜版有理的口實了。

本案法院認為,Google雖是書籍全本內容的複製,但其目的係搜尋引擎之功能,最後的結果僅是讓使用者很快地、精確地看到所要搜尋資料之極小片段,無法閱讀全文或大部分內容,不至於取代書籍之行銷市場,所以是合理使用。

將網路資料搜尋引擎之功能轉用於圖書館之圖書內容,僅是Google目前之作法及說詞,然而,在電子書及網路資料庫時代,不管「通路就是王」,還是「內容就是王」,Google既掌握通路,又要掌握內容,沒有人知道Google的真正目的是甚麼,下一步是甚麼?法院是要在這個階段就要遏止Google?還是要等到圖窮匕見?一切考驗著法官的智慧。本案仍會被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甚至會到最高法院,法院最後到底怎麼說,還沒有最終結論,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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