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評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29秒萌寶貝隨歌載舞秀上傳YouTube是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104.09.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媽媽把自家娃兒隨音樂起舞的29秒超萌影片上傳YouTube,唱片公司不可以隨便要求YouTube將影片取下,必須考量這樣的利用是不是構成合理使用。娃兒超萌影片被任意刪除,唱片公司得賠償媽媽非財產上的損害。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15.09.14.在Lenz v. Universal案中作了以上的宣示。

本案是一個媽媽Stephanie Lenz,她在2007年2月時,把她18個月小寶貝在廚房裡聽到收音機播放美國著名搖滾歌手「王子」(Prince)1984年冠軍歌曲「讓我們一起瘋狂吧(Let's Go Crazy)」,跟著搖擺身體的萌樣,錄製了29秒的影片,上傳YouTube與親友分享。

不料,因為實在太可愛了,大家瘋狂點閱,也引來了唱片公司環球音樂的關切,認為這影片侵害其唱片的著作權,在2007年6月依據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的「通知/取下(notice/takedown)」規定,通知YouTube將其刪除。

Lenz接到YouTube刪除的通知,非常生氣,認為環球唱片不該濫用著作權法,威脅不准民眾在網路上與親朋分享家庭生活趣事,侵害公眾合理使用及言論自由的權利。Lenz在2007年6月底依據DMCA規定提出「反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後,YouTube在2007年7月又將影片恢復。

在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這個提倡網路自由主義組織的支持下,Lenz對環球唱片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法院宣告其未侵害環球唱片公司之著作權,並判定環球唱片公司不得對該影片請求損害賠償及禁制令。

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在2008年8月判定,著作權人在依DMCA發送「通知」時,必須考量所指的利用是不是構成合理使用(Lenz v. Universal Music Corp.572 F. Supp. 2d 1150)。法院同時也認為,Lenz的影片被取下,受有損害,只是這損害微不足道。

著作權是應該保護的,但到底要保護到甚麼程度,卻必須仔細想一下,這不僅是立法的問題,也是司法的問題。這個案子讓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著作權法的真正目的是甚麼?現行規定真的有依照這個方向去規範嗎?

人類智慧成果,原本是公有共享。創作發明者頂多只是留下令名美譽,並沒有辦法獲得太大的經濟利益。科技發展加上私有制之強化,使得創作發明若繼續維持公有共享之狀態,對創作發明者將造成極度不公平。於是,智慧財產權制度被創設,在有體物的物權法律制度之外,針對無體物之創作發明等智慧成果,另闢保護無體財產權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目的在於對智慧成果進行利益重新分配。

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立法目的,不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而在於利益重新分配。所以,過去的完全公有共享不合哩,如今若是完全不能接觸利用,也不合理。智慧財產權之立法與司法,就在尋求創作發明者私權保護以及公眾接觸人類創作發明之公益之間,尋求均衡。著作權法乃有合理使用規定,司法機關則被賦予判定是否有合理使用之最後裁決權力。

本案,法院認定,Lenz只是把小寶貝在廚房裡隨歌起舞的萌樣,隨手錄製了29秒影片上傳YouTube與親友分享,不專業的錄製,沒有營利、使用不長,對環球唱片公司的唱片市場沒有替代性,所以構成合理使用。

其實,另一個更嚴重的偏失問題在立法。DMCA的「通知/取下」規定,絕對不利合法的利用人。本案Lenz的29秒影片沒甚麼重要性,純是個人家庭生活點滴分享,所以法院說環球唱片公司通知YouTube將它取下,有損Lenz的利益,不過微不足道。但這套制度所適用的情形,其造成之損害,不會永遠是微不足道。

試想藍綠對抗的總統大選,一方陣營剪輯對方陣營候選人過去發言的影片,上傳網路平台廣為流傳,強調對手立場的前後矛盾或口是心非。另一方候選人向平台發動「通知/取下」程序,立刻將這影片阻絕於選民之接觸。這方候選人以合理使用為理由,透過「反通知」程序向平台抗議其濫用著作權。然而,影片要再回復於網路上被選民廣為接觸,已是開票結束後的好幾天。人民的言論自由及其選舉公平性,在著作權法這項制度之下,已被摧毀殆盡。

著作權法從原本公有共享的環境,重新合理分配利益,其目的仍是要促進著作之利用。對於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之個人利用,給予公眾合理使用之空間。然而,先賦予著作權保護,再限制其權利而給利用人合理使用空間,實際操作上較不利利用人。至於「通知/取下」程序,其實係先推定著作權人主張應有道哩,利用人應係侵害人,否則不會先取下再討論下一動態,此一立法模式有很大檢討空間。

司法機關在本案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環球唱片公司為揭示貫徹保護著作權之立場,不得不積極主張權利,這回卻踢到鐵板。而世人仍看到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性,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關於網路服務業者之民事責任專章,大致上援引美國DMCA的「通知/取下」規定,雖然還沒有太多實務爭議案件,但不知是著作權人少做引用,還是利用人不知挑戰著作權人的不合理主張。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