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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管轄權之爭議解析

作者:章忠信
104.09.17.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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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之管轄權,也就是應由哪一個法院審判,民事訴訟法原已有規範。九十七年七月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亦開始施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訴訟案件之管轄權,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並無普通管轄權與特別管轄權之必然適用,必須係於法律中明文規定「專屬管轄」,始能推翻「普通管轄」、「合意管轄」及「擬制管轄」。

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案件究應由普通法院管轄,抑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於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一直備受爭議。司法實務上認為,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無管轄權,必須係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而被告不抗辯普通法院無管轄權,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使普通法院有管轄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關於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民事判決,即採此見解。該項判決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九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一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惟被告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5規定適用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本件原告請求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受被告侵害之損害賠償事件自有管轄權。」

其實,這見解是有瑕疵的。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在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案件方面,該院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就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固然係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然訴訟法之「專屬管轄」條文用語為「應」由該法院管轄或「專屬管轄」,前述法律規定或司法院之指定,均未使用「應」或「專屬管轄」一詞,既然智慧財產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無專屬管轄權,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既有管轄分配規定,並未被排除,自然亦得有管轄權。因此,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究應由普通法院管轄,抑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其實係競合管轄,則其選擇權在原告,當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普通法院並無權以裁定將其移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進言之,既然普通法院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亦有管轄權,即使被告爭辯,亦不能動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之管轄權,此絕非需等待原告被告雙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或是不待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不爭辯之擬制合意管轄,普通法院始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有管轄權。

司法實務會有普通法院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無管轄權之見解,其來有自。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其目的在「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但又擔心集中管轄力道太猛,影響當事人管轄權利益,也不確定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之後,智慧財產法院是否承受得了,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立法時,並未使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實際執行之後,若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均仍於普通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之業務稀疏,普通法院意見分歧,將使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目標落空。相對地,對於普通法院而言,專業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若可由智慧財產法院集中審理,可以解除自身負擔,縱使相關法律未明定為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或是同法第二十五條之擬制合意管轄,普通法院自不會堅持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之管轄權。基於前述原因,目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乃多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對於當事人而言,也許專業案件由專業法院審理有其利益,惟相關法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任意限制當事人訴訟管轄法院,恐有未依法判決之疑慮。

法律上未明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實際運作上卻使大多數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確實達到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由專業法院審理專業案件之原始目的,然在法制上卻產生重大瑕疵,影響當事人依法訴訟之權益,長遠而言,在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一段時間後,掌握相關數據及經驗之後,應勇於面對現實,於法制上做根本之解決,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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