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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比對系統以他人著作來比對,是不是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110.08.2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為避免學術論文抄襲氾濫,影響學術研究品質,論文比對系統成為偵測抄襲最佳科技利器。不過,論文比對系統之建立,必須大量使用既有著作,並持續增加新著作,始能達到有效比對之目的,其中牽涉到重製既有著作,並對外呈現該等既有著作之相似內容,是否應取得既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關於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授權?

美國法院在2008年的案例(A.V. v. iParadigms, L.L.C., No. 07-0293, E.D. Va. Mar. 11, 2008)中,曾經認定,論文比對系統使用他人著作,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fair use)」之行為。只是不知類似案件,若在我國發生爭訟,法院是否能支持這樣的見解。

該案係四個高中生,在老師所下達「給我乖乖上傳比對系統,否則通通給零分」之要求下,被迫將課堂論文上傳iParadigms所經營之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以確認其論文有無抄襲。

iParadigms所經營之Turnitin屬於收費服務之論文比對系統,美國許多高中及大學都訂閱該系統,以供檢測學生論文是否有抄襲情事。

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所比對之對象,包括網路內容、期刊論文之付費資料庫內容,以及先前利用其比對系統之論文。學生將自己之論文提交比對系統後,Turnitin會透過系統自動完成並發送給老師一份「原創性報告(originality report)」,顯示學生論文與比對系統中所有內容之相似比例。學校可以自行設定,是否讓利用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之學生論文,納入比對系統,做為日後比對素材。

四位分別來自維吉尼亞州及亞利桑那州之高中生後來對於iParadigms公司提出訴訟,主張iParadigms公司未經其同意,就將他們被迫提出比對的論文,納入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侵害其著作權。

四位高中生中,有三位在提出比對時,特別在論文首頁註明,不願意讓它們的論文納入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去比對後來者之論文。此外,另一位學生以鎖碼技術限制他人後續利用其著作,但最後該論文被發現可在網路瀏覽。

一審聯邦地方法院判定iParadigms公司未構成侵害其著作權。二審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支持下級法院判決(A.V. ex rel. Vanderhye v. iParadigms, L.L.C., 562 F.3d 630, 4th Cir. 2009),認為iParadigms公司使用學生論文進行論文比對,具「轉化性(transformative)」,合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

在訴訟攻防中,四位學生主張,iParadigms公司對於其論文無任何增修正,只是單純將其論文一字不變地儲存於數位資料庫中,不具任何「轉化性」,不該構成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

法院不認同其主張,認為對著作之「轉化性」使用,在本質上不必對於著作有何增修,只要在功能或目的上具「轉化性」即可,即使係一字不變地儲存,亦無妨「轉化性」所欲達到之目的。

法院更進一步認為,iParadigms公司對於四位學生論文之使用,未損及論文之市場價值,又比對結果無法看到論文內容,亦未侵害其首次發表權。

本案之事實,係Turnitin之論文比對系統雖然未經授權而重製既有論文以供比對,但比對完成之「原創性報告」,僅顯示學生論文與比對系統中所有內容之相似比例,並未出現相似內容,他人無從接觸比對系統中之既有論文,法院乃認定係具「轉化性」之使用。若比對結果出現相似內容,美國法院是否仍認定係合理使用,恐有疑義。

美國法院認為Turnitin之論文比對系統未損及既有論文之市場價值,其著眼點係認為論文之市場價值,在於閱覽內容之知識傳播,不在比對之作用。然而,Turnitin之論文比對系統係商業經營,向美國各高中及大學收費,提供比對之訂閱服務,事實上具有巨大市場價值,則供作比對之既有論文,除了既有之閱覽內容之知識傳播市場價值,隱然亦潛藏相當之比對市場價值。從而,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關於判斷合理使用之四項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其中之最後一項:「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判斷論文比對系統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論文比對」得被認定屬該等供作比對之既有論文之「潛在市場」,如此巨大利益市場,如認為論文比對系統利用既有論文未損及論文之市場價值,實難以說服著作財產權人。

美國法院因係Turnitin之論文比對系統比對後,未出現相似內容,認定係具「轉化性」之使用。其未面對數位技術潛藏論文比對商機之新興市場,應屬誤判,若論文比對後將進一步呈現相似處,而非僅顯示相似比例,應無從直接適用美國法院之「轉化性」合理使用見解。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判斷合理使用之四項基準,係完全移植自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之四項判斷基準,目前國內既有之論文比對系,除顯示相似比例,並鉅細靡遺地出現相似內容,在論文比對系統係商業經營之情形下,我國法院是否能同意論文比對系統使用既有論文係合理使用,尚有待司法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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