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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約定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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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約定(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又稱為「守密約定(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意指在雇傭關係中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中,雙方對於相關秘密資訊承諾加以保密的約定。違反「保密約定」時,另一方得禁止他方就該秘密資訊進一步洩露,並要求損害賠償。
「保密約定」是保護各種營業秘密的利器,其主要目的在建構並強化雙方的保密關係,使得提供營業秘密的一方與接受營業秘密的一方,發生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此權利義務關係下,一方同意提供營業秘密,他方則明確地負有法律上保密的義務。雖然「保密約定」並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不失其效力,但為了避免口說無憑,通常都是以書面定之。
「保密約定」可以區分為「相互保密約定」與「單方保密約定」,前者雙方交換提供自己的營業秘密,以進行合作關係,從而雙方約定對於彼此的營業秘密相互保密,例如,甲公司提供乙公司特別的施工方式,乙公司提供甲公司特殊配方的材料,雙方進行工程建設,透過「相互保密約定」,可以使企業經營活絡而各自的營業秘密仍保持其秘密性;後者發生於祇有一方提供自己的營業秘密,另一方單純地接受營業秘密,因此會約定接受營業秘密的一方必須保護他方的營業秘密,通常受雇人或取得授權的人會是單純接受營業秘密而無相對提供秘密的一方。
「保密約定」要能有效而具體可行,並非漫無邊際,在內容上多會具有以下要素:
一、秘密的範圍:營業秘密固然不待約定就依法受保護,但「保密約定」在就特定營業秘密加以保護,甚至因為此一約定,也可能使原本不是秘密的事項成為「秘密」,例如甲方要求乙方對於受託生產商品一事嚴守秘密,不得使外界知悉,而成為甲方經營上的優勢。因此,何謂「秘密」?雙方必須確定,以免事後各執一詞,喪失「保密約定」的原始目的與功效。
二、除外規定:在某些時後,接受秘密的一方在取得該秘密前,就已透過自行研究或發現,知悉該秘密,則應提出成為除外規定,使自己無義務就該等範圍之秘密加以保密。如乙方某一些技術在與甲方合作前已接近成熟,其雖然是甲方目前之營業秘密,但乙方目前已合法自行研發取得或未來將會得到,此時,為保護自身利益,就要提出,列為除外規定,以免喪失先前研究之成果。
三、保密義務:在「保密約定」中,接受秘密的一方可以就該秘密作何行為,或不得為何種行為,應約定清楚,可以避免事後就其到底算不算洩密行為發生爭執。例如,因為此一秘密,故約定僅得為對方所指定之人製作本案產生的產品,不得為其他人製作本案產生的產品,或約定不得將執行本案產生的所有成果,轉讓或交給其他人占有等。此外,秘密地持有、進行或秘密地使用等,也都是一種保密的義務。
四、保密期間:「保密約定」若無保密期間,對於接受秘密的一方顯無保障。有時雙方約定在契約期間內要保密,有時約定自契約成立起數年內要保密。保密期間的約定會有衝突,蓋接受秘密的一方希望越短越好,提供秘密的一方則希望越長越好,此時就要視雙方的條件如何而作談判的後盾。
五、其他約定:例如因本案約定產生紛爭時之法律適用、管轄法院或仲裁約定等。
在簽署「保密約定」前,雙方應仔細閱讀其內容,有時雖然契約的名稱文字為「保密約定」,但其內容若不周全,反而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尤其營業秘密以保持其秘密性為必要條件之一,若未作妥當「保密約定」,造成拋棄其秘密之結果,而喪失了其秘密性,將會使營業秘密不再能夠成為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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