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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之刑罰處罰

作者:章忠信
(92.03.12.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依現行營業秘密法僅於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定有民事責任,並無刑責規定,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於立法之說明中認為,侵害營業秘密可依刑法竊盜、侵占、背信、詐欺、洩漏工商秘密罪等處罰,所以營業秘密保護之立法政策並非不處罰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而是認為現行刑法規定已足因應。
這樣的說法基本上並不具說服力,主要理由如下:
一、從比較法觀察,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刑責可以在各專法中規定,也可以在刑法中統一處理,但應該有一致之作法,如果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都有罰則章,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沒有理由不在營業秘密法中規範,而在刑法中規範。民眾是否會因此誤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沒有刑責,最後卻以刑法處罰,成為「不教而殺」?
二、刑法竊盜、侵占、背信、詐欺等罪是一般犯罪,如果用來處罰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則事實上並不是保護營業秘密,而是營業秘密以外之一般財產權。例如若以竊盜罪處理,是因為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物權被侵害,這和一般動產被竊之處罰並無差異,所以法律上並沒有特別針對屬於無體財產權之營業秘密被侵害作處理。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要不要科以刑責,是可以討論的立法政策。但若是政策上認要處罰,就應於營業秘密法中明定,不宜在刑法或其他法律中規範,免得與我國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之體例不符,也易使民眾誤解為不罰而竟罹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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