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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與國家機秘保護不同

作者:章忠信
92.12.10.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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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與國家機秘並無必然關係,侵害營業秘密原則上並不得以洩漏或交付國家機秘罪論處,除非所侵害的營業秘密同時又是國家機秘。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之者,係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九四六號判決),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罪,並不得適用於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並無直接利害影響之商業上機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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