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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與竊盜罪之關係

作者:章忠信
92.12.10.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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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除非被侵害之營業秘密附著於有體物上,而行為人竊取該有體物以達到營業秘密之竊取,否則並不能以竊盜罪相繩。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中所謂「竊取」,係指破壞動產原持有人對於該動產的持有支配關係,竊取人並因而對該動產取得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的客體,限於不容分別持有或複製的單一客體,即行為人對竊盜客體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係基於該竊盜客體原持有人的持有支配關係遭破壞而來,二者之有因果關係,若行為人雖然未經授權或同意,取得對竊盜客體的新持有支配關係,但原持有人對該竊盜客體的持有支配關係並未遭破壞,即二者間不具因果關係,則行為人所為即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不能論以竊盜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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