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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與離職員工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處理

作者:章忠信
新進與離職員工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處理
92.12.10.完成 93.03.03.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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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電子與友訊科技關於商業間諜案引起產業界的注意,依據起訴書所載,威盛電子資深員工市場部經理張至皓於八十九年二月底,自威盛公司離職後,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轉任具商業競爭關係之友訊科技,參與特定技術研發專案計畫,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計畫完成即離職,回任威盛電子改任網路設計部經理職務,從事與友訊科技所營業務具競爭關係之網際網路系統晶片設計業務。隨後威盛電子之「檔案傳輸協定」(即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即出現有友訊科技的商業機密之電腦程式著作,經友訊科技專案負責人及該電腦程式創作人卓裕文透過網路檢索發現。而張至皓任職友訊科技科技期間,除了在友訊科技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外,然仍自威盛公司領取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七萬五千三百八十八元薪資,且繼續參加威盛電子限在職員工始得加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八十九年度之四千八百元福利金,復由威盛公司繼續代為支付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間之勞工保險費用四萬二千元,張至皓回任威盛電子仍使用同一員工編號。友訊科技認為張至皓係威盛電子董事長王雪紅、直接上級主管董事兼總經理陳文琦所指使,前去刺探竊取商業機密之電腦程式著作,乃對被告張至皓提出侵害著作權、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之告訴,威盛電子董事長王雪紅、直接上級主管董事兼總經理陳文琦併為被告。
不管威盛電子董事長王雪紅及總經理陳文琦事後對外的說明是否屬實,也不管本案最後的判決會如何,其中有諸多地方值得產業界注意,以避免員工轉任間所發生不利於己的營業秘密保護爭訟。

產業界中,員工轉職是不可避免的問題,競業禁止條款之執行若過於普遍澈底,則產業祇能進用學校剛畢業的新鮮人,或業外有其他長才的經驗之士,對於整體產業人才流通未必有利。但如何避免因為員工轉職或進用新人而發生營業秘密侵害,有很多看似無意義的動作,其實是可以發揮功效的。

新進人員到職處理

新進人員在甄選過程提出其個人歷年工作經驗,除了供作評估是否進用的依據外,也可以瞭解其是否曾在競爭對手公司任職。若新進人員有在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之經歷,其進用是優劣參半,優的是在特定領域有相當經驗,有助於立刻推動業務,劣的是可能也會在執行業務中使用競爭對手公司的營業秘密,造成公司被訴侵害營業秘密,甚至也要擔心是否是競爭對手公司派來臥底的,不管是要來洩漏營業秘密,作為日後興訟干擾營運之準備,還是來刺探我方營業秘密,都是必須防備的事。
雖說「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若能建立制度,開誠布公,對公司本身及新進員工,都有正面幫助。企業對於新進人員,除了要求簽訂保密條款,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洩漏公司營業秘密,更應要求其以書面詳述先前在競爭對手公司曾從事之業務與專案計畫,並切結絕不使用該等營業秘密於本公司業務。而公司在進用該新進人員後,亦得以禮貌性之函件告知其前服務公司,作以下之說明:
「本公司為擴展業務,近期正全力網羅菁英伙伴, 貴公司前任╳╳部同仁╳君為本產業英才,已加入本公司經營團隊。本公司知悉╳君任職 貴公司期間,參與以下各項重要專案計畫,為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 貴公司權益,已特別要求╳君在本公司任職期間,不得運用 貴公司相關智慧財產權於業務中,並應嚴守於貴我二公司任職時所簽署之保密約定,以免侵害智慧財產權,請勿掛念,特此告知。」

離職人員離職處理
「鐵打的營房,流水的兵」,適當的人員流動原本就有助於人力新陳代謝。人員離職有諸多原因,有些是私人家庭、健康因素,有些是昇遷不順、或與公司發展或經營理念不符。無論如何,妥善處理員工離職程序,對公司與離職員工,都有正面功能。
由主管或人事部門派專人與離職員工洽談離職事宜,可以獲得諸多好處。員工離職前夕的意見,因為沒有顧忌,通常較為真實,足以作為公司改進參考;若員工是因任何不滿而離職,公司也可藉此機會解釋、說明,降低衝突,縱使不能為離職員工接受,至少已使其不滿情緒獲得一部份舒解,可以避免在外面對公司造成傷害。最重要的,可以雙方檢視離職員工在職期間所參與涉及公司營業秘密之工作,使其作必要交接,並特別要求簽署保密注意文件,再次提醒,使其瞭解公司確實在意營業秘密之保護,不得於離職後作洩漏。此一動作,在形式與實質意義上都可發揮功效。
員工離職他就,若未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固無問題,若雖有競業禁止條款,但經原公司同意轉任,或該競業禁止條款被法院判定無效,原公司仍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其新任職公司展現本公司保護營業秘密之決心,也不必隱藏該員工曾於本公司任職之事實,引起新職公司誤以為是本公司所派任產業間諜,其文字可以參考如下:
「本公司前任╳╳部同仁╳君前於╳年╳月╳日離職,╳君確為本產業英才,忠勤專業,素獲好評,據瞭解已於╳年╳月╳日轉任 貴公司╳╳部,楚晉交流,由衷敬賀。╳君任職本公司期間,曾參與以下各項重要專案計畫,知悉本公司相關智慧財產權資訊,除於到職時簽有保密條款,於離職時亦再度書立保證書,承諾不將本公司該等相關智慧財產權資訊對外洩漏。為有助產業公平發展與避免爭訟,惠請協助╳君遵守約款,於任職 貴公司期間,不致運用本公司相關智慧財產權於業務中,特此告知。」

離職人員重新回任處理

「鳳還巢」的跡象在業界很普遍,離職人員當時離職不一定都對於公司不滿,有時純屬個人生涯規畫與調整。離職人員重新回任,原已彼此熟悉,可以降低文化調適困難,減輕新進人員訓練成本,快速進入工作狀況,未嘗不是好事。台積電近期甚至推動「鳳還巢」計畫,以優厚條件爭取離職員工回任,正可說明離職人員重新回任是值得推動的事。
離職人員重新回任時,仍要進行保密條款的簽署,同樣的,也可以正大光明地通知原任公司該員已回任,純係該員工個人生涯規畫,其自本公司轉任該公司再回任,並無任何不法意圖,絕非本公司派去之商業間諜。當然,若離職人員重新回任時,原先在前公司簽署有競業禁止條款,此時宜先要求其與前公司處理完該約款之限制,例如由該公司出具同意回任之書面,否則並不宜接受回任,以避免該員工違約,進而被誤為原來係本公司派去之商業間諜,危及本公司信譽。而這一切作法,亦應比照一般新進員工,通知其原任公司,以避免該回任員工一心一意為回任,而隱藏在前公司曾簽署有競業禁止條款之事實,造成前公司不必要之誤解。

從威盛電子與友訊科技之案件中無法得知,張志皓是否在威盛電子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否則如何在離開威盛電子後,第二天竟可以立即到具商業競爭關係之友訊科技任職。而友訊科技竟也不在乎其來歷,即同意其加入專案計畫。在營業秘密保護之處理上,雙方作得並不周全。
張志皓加入友訊科技後,聘僱合約書定有保密義務規定,離職當日並與友訊公司簽訂「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這是友訊科技營業秘密保護之正確作法,但不知是否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否則如何在離開友訊科技後,又可以立即回任威盛電子。

此外,友訊科技顯然亦非常注意威盛電子之動向,不斷監看威盛電子之FTP網站,才會發現自己的商業機密資料居然會出現在其中,這是產業界間相互進行智慧財產權監視制度,以掌握競爭對手發展動態的典型作法。

至於威盛電子在張至皓離開威盛後繼續發給薪水而未發現錯誤,實在不通,過了二年多才追回,更是牽強;而張至皓離開威盛後仍繼續支領薪水,張至皓表示,帳戶中的薪資他從未過問,這也是奇怪的現象,二十七萬元不是小數字,何以不注意,也令人費解。

總之,威盛電子與友訊科技之案件未來如何解決,交由法院判決,企業對於新進與離職員工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處理,卻不可不慎。光明正大的作為,不心存僥倖,才是長遠經營的策略。


附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一二號起訴書

被 告 王雪紅 女
陳文琦 男
右 二 人
共同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范曉玲律師
被 告 張至皓 男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王雪紅係址設臺北縣新店巿中正路五三五號八樓「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威盛公司,公司英文名稱為『Via Technnologies, Inc.』,所營事業含設計、製造、測試、銷售積體電路、半導體記憶零組件及其系統設備、半導體零組件、電腦產品及其半導體零組件、數位通訊產品及其半導體零組件、電腦週邊設備及其半導體零組件、半導體零組件等產品、電腦軟體程式設計、銷售、測試及電腦資料處理、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資料處理服務業及進出口貿易業務、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電腦產品及其半導體零組件、數位通訊產品及其半導體零組件、前各項產品之代理及進出口貿易等業務)之董事長,陳文琦係威盛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二人均為威盛公司之負責人,掌管威盛公司之職員聘用、薪資核給、支付保費、網路技術研發政策制訂及職員業務分派等業務。張至皓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起即至威盛公司任職,擔任威盛公司之市場部經理,所掌業務直接對其上級主管陳文琦負責,而威盛公司依其到任時序核發予員工編號○○六二號,並持有威盛公司之股份,且於任職期間加入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定期領取該福利委員會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後所發之福利金新臺幣(下同)四千八百元。
二、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均明知在網路科技之研發、產製、銷售等領域與威盛公司具商業競爭關係之「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訊公司,公司英文名稱為『D-Link Corporation.』,負責人為高次軒,址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七路八號,所營事業含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銷售電腦網路設備系統及其零組件、無限網路卡、無線集線器、無線交換器及無線路由器等業務),業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受經濟部委託並提供專款承辦執行「經濟部八十七年六月廿五日經(八七)科字第八七三三三一○五號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下稱經濟部專案計畫,合約編號為八七∣EC∣一七∣○二一五∣○○三號)之「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即 MPLS ),友訊公司並依合約取得時任其公司經理亦為該專案計畫參與研發人員負責高速數位系統設計部分之卓裕文(英文名為『Charles Cho』,已自友訊公司離職,現轉至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碼公司》任職)於八十七年四月廿八日,以 VHDL電腦語言所撰寫創作,價值遠超過三萬元,屬該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必要設計之第三層(Layer 3)交換器(Switch,屬OSI參考模型之資料鏈結層《Data Link》或TCP/ IP參考模型之鏈結層《Link》,係一種使區域網路內電腦主機能相互交換資料之多埠橋接設備,用來建立大型單一網路,支援所有網路層協定,能識別網路拓樸並執行轉送與封包過濾作業,每個連接埠均為個別網路區段,與集線器相同均係透過連接埠接收傳入流量,然因專屬連線,故僅將流量轉送必要特定之連接埠,且因無共用網路媒介,故亦不發生碰撞或流量雍塞問題,不須更改協定或個別工作站即能較集線器大幅提昇網路效能,故價格亦遠較集線器高昂)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sim-common_ClkSre_3S_ ent.vhd」檔案電腦程式著作(內載「《公司名稱》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英文名稱》」、「《作者》Charles Cho《即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稱》」、「《日期》Apr.28.22:49:19 1998 《 即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 》」等紀錄,作用為模擬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之測試,主要係產生震盪時脈《CLOCK》,使所有晶片內功能或程式均可透過該測試程式觸發,以展現該晶片功能,達到該晶片發展階段之『除錯』《debug》及『效能』《performance》驗證,亦可用以測試所有科技產品具有震盪時脈之晶片組)之著作權,並列屬友訊公司機密資訊,非經友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洩漏或交付他人。詎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竟意圖獲取上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營業秘密,並基於侵害友訊公司前揭電腦程式著作權之犯意聯絡,由王雪紅及陳文琦授命派遣張志皓於八十九年二月底,先佯裝自威盛公司離職,並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潛至友訊公司取得職務,且於八十九年度自友訊公司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然王雪紅及陳文琦仍繼續支付張至皓於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七萬五千三百八十八元薪資,並自威盛公司持股獲利五十六萬七千四百四十三元,且由張至皓繼續參加威盛公司限在職員工始得加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八十九年度之四千八百元福利金,復續代為張志皓支付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間勞工保險費用四萬二千元,且允由張至皓繼續使用威盛公司○○六二號之員工編號。張至皓至友訊公司任職後,與友訊公司簽有聘僱合約書,該合約第九條(即保密義務)規定:「乙方《即被告張至皓》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甲方《即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詳本合約第十一條規定》,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應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對外發表或出版。所稱機密資訊包括甲方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他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本條之約定仍屬有效,乙方並應於本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第十一條(即機密資訊)規定:「本合約所稱『機密資訊』,指乙方於受聘期間因職務關係所創作開發、收集或取得或知悉甲方《含其關係企業》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職務上具機密性質之資訊:…《略》…、各發展階段之軟體原始碼、目的碼、…《略》…。」;第十四條(即競業禁止)第二項規定:「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不得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亦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之發明或著作而依本合約屬於甲方所有或應讓與甲方之各種智慧財產權。」,是張至皓對其於友訊公司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友訊公司各種發展階段軟體原始碼等商業技術機密資訊,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負保密義務,非經友訊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並應於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友訊公司,且於合約終止後,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然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知悉前揭經濟部專案計畫關於「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由卓裕文所負責之高速數位系統設計部分,研發、執行過程需反覆測試所用軟、硬體間之彼此相容性,故該專案計畫分項參與人員無論係分配研發軟體或硬體部分,職務上均須接觸取得並測試使用屬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前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參與該專案計畫分項職務上得以接觸此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研發人員,除卓裕文、張至皓外,尚有王建發《另為不起訴處分》、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除張至皓、王建發於專案計畫結束後即至威盛公司任職外,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均至拓碼公司任職),竟推由張至皓於配屬卓裕文所負責高速數位系統設計硬體部分編號第廿八號參與研發人員之際,利用其職務上得以取得上開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權限機會,利用電腦主機其周邊儲存設備據以重製取得友訊公司之上開機密電腦程式檔案,並待該專案計畫執行完畢後,即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友訊公司請辭離職,且當日並與友訊公司簽訂「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內載有『本人《即張至皓》於離職前夕,書面聲明下列事項:一、本人深切瞭解本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到職日所簽署聘僱合約書中有關保密之規定,於本人離職後仍然有效,本人必須確實遵守;亦即,未經友訊公司書面授權,本人不得洩漏有關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二、本人所知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為本人於在職期間所取得或創設有關友訊公司業務之非公開資料或資訊,不論是書面或口頭,亦不論可否申請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顧客或客戶名單、市場資料、財務資料、技術資訊、規格、改良、產品設計、公司計畫。三、本人於任職期間所完成或構思之發明或可受著作權保護之著述,依聘僱合約應屬友訊公司所有者,本人已以書面將其內容告知友訊公司。若友訊公司以此等發明申請專利時,本人同義簽署有關文件。四、資證明本人離職前,已將本人所持有之友訊公司財產,包括全部機密資料,譬如:圖表、筆記本、報告、資料表或其他文件等,全數歸還。五、資保證本人未獲友訊公司書面授權前,不會將任何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合夥人或新僱主使用。本人亦保證不將前述資料揭露,唆使本人之合夥人或新僱主使用。離職員工簽名:張至皓、簽署日期:九十年五月廿九日』等內容),張至皓依約未經友訊公司書面授權,不得洩漏有關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或將任何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新僱主使用或揭露,且應將所持有之友訊公司全部機密資料全數歸還,竟隨即返回威盛公司改任網路設計部經理職務,且延續獲配先前至威盛公司任職依到任時序所配發之員工編號○○六二號,並從事與友訊公司所營業務具競爭關係之網際網路系統晶片設計業務,並與王雪紅、陳文琦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及威盛公司不法利益及損害友訊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為使威盛公司職員得以參考、測試、研發、討論或據以使用測試第三層交換器IC晶片之優劣,而違背其對友訊公司機密資訊應予保密之義務,利用電腦主機其相關周邊設備將其所重製之上揭友訊公司商業機密電腦程式著作上傳重製、散布、洩漏至威盛公司之「檔案傳輸協定」(即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屬OSI或TCP/IP參考模型之應用層《Application》協定,利用TCP協定來傳送服務,並以ASCII美國標準資訊交換碼文字指令作為使用者介面,已授權用戶端主機可透過此協定連接伺服器存取《Access,包含下載及上傳等權限》檔案,但伺服器得不設密碼或接受任意數字之密碼,開放任何人以「匿名者」《 Anonymous》使用者身分登入伺服器以存取檔案。FTP用戶端係以『FTP服務指令』藉以管理伺服器之檔案系統並啟始檔案傳輸《Data connection》,FTP伺服器須依 FTP標準定義回應用戶端所送至服務指令之訊息,回應訊息包括三位數字之「回覆代碼」《如150代表檔案狀態良好,即將開啟資料連線;250代表請求的檔案動作無誤,已完成;200代表指令正常;226代表即將關閉資料連線;550代表未採取請求的動作,檔案無法存取等》及文字字串《如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bin/Is.代表即將開啟連線,檔案清單係以ASCII檔案格式傳輸;Transfer complete代表檔案傳輸完成等),用戶端始得續為動作,而用戶端之存取受限於少數基本檔案管理指令(如『get』、『r』代表下載檔案;『put』代表上傳檔案等》。一般而言,FTP協定之主要作用係將檔案複製到本機系統,而非在伺服器上進行存取,而在UNIX作業系統須執行FTP伺服器程式及FTP用戶端程式始能進行存取;若在Windows NT作業系統則有文字介面之FTP用戶端,且得以Web瀏覽器逕行存取FTP伺服器,而Windows NT作業系統之IIS《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伺服器套件亦包含FTP伺服器程式。相異於HTTP等通訊協定,FTP協定使用兩個埠號即埠號21及埠號20,連接到FTP伺服器作業之FTP用戶端須開啟埠號21以控制連線並用以交換指令與回覆,當用戶端要求伺服器傳輸檔案時,伺服器則於埠號20建立第二條連線以傳輸檔案,檔案傳輸完畢即關閉埠號20)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IP位址為202.145.217.206),且未設存取權限開放任何登入該伺服器者瀏覽、下載使用上揭第三層交換器測試程式檔案,但禁止未具存取權限者任意上傳檔案至該伺服器,以網路通訊方法,藉影像向公眾提供、傳達著作內容,使公眾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路通訊方法接收該著作內容。
三、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卓裕文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即Firewall,係由許多網路元件組合架構之安全原則,發展成為避免內部網路遭外部網路使用者任意入侵、存取各種軟體或硬體,由系統管理者依網路規模、系統功能、需求及危險程度設定不同保護程度,可藉由路由器《Router》控制允許或拒絕特定流量類型進入或送出,或可提供封包過濾、Proxy 代理伺服器等服務,並具有紀錄內部主機連結至外部網路之起迄時間、目的位址、通訊協定類型、應用程式等資訊之功能)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見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防火牆之歷史稽核紀錄明細《Log Details》所顯示之「Time:11/08/2001 15:38:46」、「Source Addr.:172.17.5.191《即來源地址IP》.2133」、「Translated Addr.:210.201.142.117:1333」、「Destination Addr.: 202.145.217.206《即目的地址IP,網段自202.145.217.0至202.145.217.255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21」、「Duration: 522 sec.」、「Application: FTP」等內容)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file list. 』、『public』、『temp』、『226 Transfer complete.』、『ftp : 14 bytes received in 0.0 1Seconds 1.40Kbytes/sec』、『ftp> cd temp』、『25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ftp> Is al』、『20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bin/Is』),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然業經轉換為 Verilog電腦語言,經卓裕文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r-xr-xr-x 1owner group 2785 Nov 5 15:35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ftp:868 bytes received in 0.15Seconds 5.75 Kbytes/sec.』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 》」、「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 》」、「Creation Date:Sun.Nov 05 15.34:35 2000《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ClkSre 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卓裕文以檔名一二三之「 123.txt」文字檔測試上傳,因未具備存取權限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 ftp > put 123.txt』、『550 123.txt:Access is denied.』)等內容),始悉上情。
四、卓裕文另即委請現任職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分析師之歐陽瑞隆,於同日再以 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套件所含之「LeapFTP 2.6.2」FTP用戶端程式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via.com.tw\temp),並以「匿名者」(Anonymous)使用者身分及輸入任意六碼數字為密碼登入該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220 Microsoft FTP Service(Version 5.0)』、『 USER anonymous』、『331 Anonymous access allowed, send identity(e-mail name)as password』、『PASS XXXXXX(隱藏任意六碼數字)』、『230-Welcom to VIA FTP server!』、『230 Anonymous user logged in』、『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即威盛公司所配屬 IP).4.185)』、『LIST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128bytes in 1.130secs(0.98k/sec)』、『NOOP 200 NOOP command successful』、『200 Type set to 1』等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晶片模擬測試程式VHDL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經歐陽瑞隆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6.2 FTP 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 202.145.217.206.4.195)』、『RETR /temp/sim _common_ClkSre_3S _ent.vhd』、『125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 0.161secs(17.30k/sec)』、『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4.196)』、『RETR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即指示伺服器將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檔案傳給用戶端》』、『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 0.100secs(27.85k/sec)《即以每秒傳輸二十七點八五K之檔案傳輸速度在零點一秒內傳輸二千七百八十五位元組檔案完成》』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Creation Date:Sun.Nov 05 15.34:35 2000《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Unit Name:ClkSre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歐陽瑞隆以檔名為「test_file.txt」之文字檔測試上傳,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6.2 FTP 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 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5.185)』、『STOR test_file.txt《即指示伺服器從用戶端接收test_file.txt檔案》』、『550 test_file.txt:Access is denied.《即伺服器拒絕用戶端上傳test_file.txt檔案至伺服器》』、『Transfer done:0bytes in 0.000secs(0.00k/sec)』、『CWD /temp/ 250 CWD command successful』等內容,均已列印附卷)。
二、案經友訊公司委由張冀明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系爭經濟部委辦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高速數位系統設計部分之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創作人卓裕文於本署偵訊時所為之具結證述。
待證事實
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 sim-common_ ClkSre_3s_ent.vhd 」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為卓裕文所創作之事實。
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si m-common_ClkSre_3s_ent.vh d」檔案電腦程式著作,載有「《 公司名稱》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英文名稱》」、「《作者》Charles Cho《即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稱》」、「《日期》 Apr .28.22:49:19 1998《即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等內容之事實。
被告張志皓在友訊公司任職並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負責研發硬體部分期間,因研發、執行過程需反覆測試所用軟、硬體間之彼此相容性,故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並測試、使用屬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職務上得以接觸系爭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研發人員,有卓裕文、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僅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等二人於專案計畫結束後即至威盛公司任職之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IP位址為202.145.217. 206,詳見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之歷史稽核紀錄明細《Log Details?所顯示之「 Time:11/08/2001 15:38:46」、「Source Addr.:172.17.5.191《即來源地址IP》 .2133 」、「Translated Addr.:210.201.142.117:1333」、「Destination Addr.: 202.145.217.206《即目的地址IP,網段自202.145. 217.0至 202.145.217.255 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 》.21 」、「 Duration:522sec.」、「 Application: FTP 」等內容》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file list.』、『public』、『temp』、『226 Transfer complete.』、『ftp: 14 bytes received in 0.0 1Seconds 1.40K bytes/sec』、『ftp> cd temp』、『25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ftp> Is al』、『20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 ection for /bin/Is』?,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然業經轉換為 Verilog電腦語言,經卓裕文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r-xr-xr-x 1owner group 2785 Nov 5 15:35 sim_c- ommon_ ClkSre_3S_ent.vhd』、『ftp:868 bytes received in^0.15Seconds 5.75 Kbytes/sec.』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rp. 《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Creation Date:Sun.Nov 05 15. 34:35 2000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 ClkSre 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卓裕文以檔名一二三之「123. txt」文字檔測試上傳,因未具備存取權限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ftp>put 123.txt』、『550 123.txt:Access is denied.』)等內容)之事實。
證據名稱
(二)證人即威盛公司運作工程師兼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蔡銘彥於本署偵訊時所為之具結證述。
待證事實
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限於在職員工始得參加,且每年定期會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後核發福利金四千八百元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友訊公司任職期間,仍繼續參加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八十九年度四千八百元福利金之事實。
證據名稱
(三)告訴人友訊公司暨告訴代理人張冀明律師之具狀及言詞指訴。
待證事實
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如事實欄所述之全部犯行。
證據名稱
(四)證人即參與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之成員(現為拓碼公司職員)謝宜軒、潘曉楓等二人於本署偵訊時所為之具結證述。
待證事實
被告張志皓在友訊公司任職並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負責研發硬體部分期間,因研發、執行過程需反覆測試所用軟、硬體間之彼此相容性,故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並測試、使用屬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職務上得以接觸系爭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研發人員,有卓裕文、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僅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等二人於專案計畫結束後即至威盛公司任職之事實。
證人即參與前揭經濟部專案計畫具有接觸取得系爭第三層交換器測試程式檔案機密電腦程式著作權限之成員謝宜軒、潘曉楓等二人現為拓碼公司職員,未曾至威盛公司任職支薪,亦不具有上傳檔案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權限之事實。
證據名稱
(五)證人即見證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得以下載系爭電腦程式著作之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分析師歐陽瑞隆於本署偵訊時之具結證述。
待證事實
現任職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分析師之歐陽瑞隆經卓裕文委請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同日以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套件所含之「Leap FTP 2.6.2 FTP 用戶端程式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並以「匿名者」(Anonymous )使用者身分及輸入任意六碼數字為密碼登入該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見 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220 Microsoft FTP Service(Version 5.0)』、『USER anonymous』、『331 Anonymous access allowed, send identity(e-mail name )as password』、『PASS XXXXXX(隱藏任意六碼數字)』、『 230-Welcom to VIA FTP server!』、『230 Anonymous user logged in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 (202.145.217.206(即威盛公司所配屬IP).4.185)』、『LIST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128bytes in 1.130secs (0.98k/sec)』、『NOOP 200 NOOP command successful』、『200 Type set to 1』等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經歐陽瑞隆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 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4.195)』、『RETR /temp/sim _common_ClkSre_3S _ent.vhd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 0.161secs(17.30k/sec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 202.145.217.206.4.196)』、『RETR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即指示伺服器將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 檔案傳給用戶端 》』、『125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 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0.100secs(27.85k/sec)《 即以每秒傳輸二十七點八五 K之檔案傳輸速度在零點一秒內傳輸二千七百八十五位元組檔案完成 》』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 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 》」、「Creation Date:Sun.Nov 05 15.34:35 2000《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Unit Name:ClkSre_3S」、「 Library Name:sim_common 」、「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歐陽瑞隆以檔名為「test_file.txt 」之文字檔測試上傳,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5. 185)』、『STOR test_file.txt《即指示伺服器從用戶端接收test_file.txt檔案》』、『550 test_file.txt:Access is denied.《即伺服器拒絕用戶端上傳test_file.txt檔案至伺服器 》』、『Transfer done: 0bytes in 0.000secs(0.00k/sec)』、『CWD /temp/ 250 CWD command successful 』等內容)之事實。
證據名稱
(六)被告張至皓於本署偵訊時所為之供述。
待證事實
被告王雪紅係威盛公司之董事長,被告陳文琦係威盛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被告張至皓在威盛公司所掌業務直接對其上級主管即被告陳文琦負責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先後至威盛公司任職,均獲配依到任時序核發之○○六二號員工編號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威盛公司任職,擔任威盛公司之市場部經理,所掌業務直接對其上級主管被告陳文琦負責,並持有威盛公司之股份,且於任職期間加入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定期領取該福利委員會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後所發之福利金四千八百元之事實。
被告張志皓於八十九年二月底自威盛公司離職,並自同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止,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且於八十九年度自告訴人友訊公司處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然仍自威盛公司領取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七萬五千三百八十八元薪資,且繼續參加威盛公司限在職員工始得加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八十九年度之四千八百元福利金,復由威盛公司繼續代為支付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間之勞工保險費用四萬二千元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後,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有聘僱合約書,依該合約約定,被告張至皓對其於告訴人友訊公司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友訊公司各種發展階段軟體原始碼等商業技術機密資訊,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負保密義務,非經友訊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並應於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友訊公司,且於合約終止後,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之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時,配屬卓裕文所負責高速數位系統設計硬體部分編號第廿八號參與研發人員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執行完畢後,即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且當日並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訂「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依約未經告訴人友訊公司書面授權,不得洩漏有關告訴人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告訴人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或將任何告訴人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新僱主使用或揭露,且應將所持有之告訴人友訊公司全部機密資料全數歸還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後,隨即返回威盛公司改任網路設計部經理職務,並從事與友訊公司所營業務具競爭關係之網際網路系統晶片設計業務之事實。
證據名稱
(七)共同被告王建發於本署偵訊時所為之證述(見本署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訊問筆錄)。
待證事實
威盛公司職員僅共同被告王建發與被告張至皓曾參與如事實欄所述經濟部研究發展專案計畫關於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部分,具有接觸取得系爭第三層交換器測試程式檔案機密電腦程式著作之權限及機會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後,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有聘僱合約書,依該合約約定,被告張至皓對其於告訴人友訊公司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友訊公司各種發展階段軟體原始碼等商業技術機密資訊,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負保密義務,非經友訊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並應於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友訊公司,且於合約終止後,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之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時,配屬卓裕文所負責高速數位系統設計硬體部分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執行完畢後,即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且當日並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訂「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依約未經告訴人友訊公司書面授權,不得洩漏有關告訴人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告訴人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或將任何告訴人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新僱主使用或揭露,且應將所持有之告訴人友訊公司全部機密資料全數歸還之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後,隨即返回威盛公司改任網路設計部經理職務,並從事與友訊公司所營業務具競爭關係之網際網路系統晶片設計業務之事實。
證據名稱
(八)威盛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公司營業項目資訊及公司登記資訊各一份。
待證事實
威盛公司之公司英文名稱代號為「Viav」之事實。
被告王雪紅係威盛公司之董事長,陳文琦係威盛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二人均為威盛公司之負責人,掌管威盛公司之職員聘用、薪資核給、支付保費、網路技術研發政策制訂及職員業務分派等業務之事實。
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人所任職經營之威盛公司與告訴人友訊公司所營事業含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銷售電腦網路設備系統及其零組件等業務互有重疊,在網路科技之研發及應用領域具有商業競爭關係之事實。
證據名稱
(九)告訴人友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一份。
待證事實
告訴人友訊公司所營事業含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銷售電腦網路設備系統及其零組件等業務,與被告等所任職經營之威盛公司所營事業互有重疊,在網路科技之研發及應用領域具有商業競爭關係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經濟部八十七年六月廿五日經(
八七)科字第八七三三三一○五
號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合約編
號八七∣EC∣一七∣○二一五
∣○○三號委辦合約書影本一份

待證事實
告訴人友訊公司就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享有著作權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一)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參與計畫研發人員簡歷表影本一份。
待證事實
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職務上得以接觸系爭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研發人員,有卓裕文、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二)被告張至皓任職告訴人友訊公司之個人資料表一份。
待證事實
被告張至皓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威盛公司任職,擔任威盛公司之市場部經理,於八十九年二月底自威盛公司離職,並自同年三月一日起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並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自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三)被告張至皓與告訴人友訊公司所簽訂之聘僱合約書一份(含該合約第九條(保密義務)規定:「乙方(即被告張至皓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甲方(即告訴人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詳本合約第十一條規定),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應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對外發表或出版。所稱機密資訊包括甲方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他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本條之約定仍屬有效,乙方並應於本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第十一條(機密資訊)規定:「本合約所稱「機密資訊」,指乙方於受聘期間因職務關係所創作開發、收集或取得或知悉甲方(含其關係企業)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職務上具機密性質之資訊:…(略)…、各發展階段之軟體原始碼、目的碼、…(略)…。」、第十四條(競業禁止)第二項規定:「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不得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亦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之發明或著作而依本合約屬於甲方所有或應讓與甲方之各種智慧財產權。」等內容)。
待證事實
被告張至皓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後,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有聘僱合約書,依該合約約定,被告張至皓對其於告訴人友訊公司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友訊公司各種發展階段軟體原始碼等商業技術機密資訊,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負保密義務,非經友訊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並應於合約終止後無條件立即將所持有之機密資訊歸還友訊公司,且於合約終止後,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四)被告張至皓與告訴人友訊公司所簽訂之「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影本一份(含「本人(即被告張至皓)於離職前夕,書面聲明下列事項:一、本人深切瞭解本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到職日所簽署聘僱合約書中有關保密之規定,於本人離職後仍然有效,本人必須確實遵守;亦即,未經友訊公司書面授權,本人不得洩漏有關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二、本人所知之友訊公司機密資訊,為本人於在職期間所取得或創設有關友訊公司業務之非公開資料或資訊,不論是書面或口頭,亦不論可否申請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顧客或客戶名單、市場資料、財務資料、技術資訊、規格、改良、產品設計、公司計畫。三、本人於任職期間所完成或構思之發明或可受著作權保護之著述,依聘僱合約應屬友訊公司所有者,本人已以書面將其內容告知友訊公司。若友訊公司以此等發明申請專利時,本人同義簽署有關文件。四、資證明本人離職前,以(已)將本人所持有之友訊公司財產,包括全部機密資料,譬如:圖表、筆記本、報告、資料表或其他文件等,全數歸還。五、資保證本人未獲友訊公司書面授權前,不會將任何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合夥人或新僱主使用。本人亦保證不將前述資料揭露,唆使本人之合夥人或新僱主使用。離職員工簽名:張至皓、簽署日期:九十年五月廿九日」等內容)。
待證事實
被告張至皓於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執行完畢後,即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向告訴人友訊公司請辭離職,且當日並與告訴人友訊公司簽訂「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依約未經告訴人友訊公司書面授權,不得洩漏有關告訴人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予告訴人友訊公司以外之任何廠商、團體或個人,或將任何告訴人友訊公司專有之機密資訊,擅自為本人、本人之新僱主使用或揭露,且應將所持有之告訴人友訊公司全部機密資料全數歸還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五)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站(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之畫面擷取列印資料一份(內含修改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之測試程式碼「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VHD檔案)。
待證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 p,IP位址為202.145.217. 206,詳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防火牆之歷史稽核紀錄明細所顯示之「 Time: 11/08/2001 15:38: 46」、「Source Addr.:172.17. 5.191 《即來源地址IP》 .2133 」、 「Trans lated Addr.:210.201.142.117:1333」、「Destination Addr.: 202.145.217 .206《即目的地址IP,網段自202.145. 217.0至 202.145.217.255 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 》.21 」、「 Duration:522 sec.」、「 Application: FTP 」等內n容)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file list.』、『public』、『temp』、『226 Transfer complete.』、『ftp: 14 by tes received in 0.0 1Seconds 1.40K bytes/sec』、『ftp> cd temp』、『2 5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ft p> Is al 』、『200 PORT command suc cessful』、『150 Opening ASCII mod e data connection for /bin/Is 』?,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common_ClkSr e_3s_ent.vhd 」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站(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sim _common_ClkSre_3s_ent.vhd )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所下載開啟之「sim_comm on_ClkSre_3s_ent.vhd」VHD檔案畫面列印資料二紙(含「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ClkSre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Creation Date:Sun Nov OS 15:34: 35 2000」、「Version: 6.5.0. patchl from 18-jan-2000 」、「Date:Tue Apr 28 22:49:19 1998」、「Author:Charles Cho《 即系爭電腦程式著作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稱》」、「Company:D-Link Corp.《即告訴人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等內容)。
待證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 p,IP位址為202.145.217. 206,詳見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防火牆之歷史稽核紀錄明細所顯示之「Time:11/08/2001 15:38: 46」、「Source Addr.:172.17.5.191 《即來源地址IP》 .2133 」、「Trans lated Addr.:210.201.142.117:1333」、「Destination Addr.: 202.145.217 .206《即目的地址IP,網段自202.145. 217.0至 202.145.217.255 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 》.21 」、「 Duration:522 sec.」、「 Application: FTP 」等內n容)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file li st.』、『public』、『temp』、『226 Transfer complete.』、『ftp: 14 by tes received in 0.0 1Seconds 1.40K bytes/sec』、『ftp> cd temp』、『2 5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 』、『 ftp> Is al』、『200 PORT command suc cessful』、『150 Opening ASCII mod e data connection for /bin/Is 』,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然業經轉換為 Verilog電腦語言,經卓裕文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r -xr-xr-x 1owner group 2785 Nov 5 1 5:35 sim_c- ommon_ ClkSre_3S_ent.v hd』、『ftp:868 bytes received in^ 0.15Seconds 5.75 Kbytes/sec.』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rp. 《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 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Creation D ate:Sun. Nov 05 15. 34:35 2000 《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 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 ClkSre _3S」、「Library Name: sim_common」、「Ve 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 00」等內容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七)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站(網址為ftp://ftp.via. com.tw/temp/sim _common_ClkSre_3S_ent.vhd )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所下載開啟之「sim_comm on_ClkSre_3S_ent.vhd」VHD檔案畫面列印資料一份(含「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ClkSre_3S」、「 Library Name:sim_common」、「Creation Date:Sun Nov OS 15:34:3 5 2000」、「Version: 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
待證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 common_ClkSre_3S_ent.vhd」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然業經轉換為Verilog 電腦語言,經卓裕文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之『-r -xr-xr-x 1owner group 2785 Nov 5 1 5:35 sim_c- ommon_ ClkSre_3S_ent.v hd』、『ftp:868 bytes received in^ 0.15Seconds 5.75 Kbytes/sec. 』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rp. 《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 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Creation D ate:Sun. Nov 05 15. 34:35 2000 《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 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 ClkSre _3S」、「Library Name: sim_common」、「Ve 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 00」等內容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八)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站(網址為 ftp://ftp.via.com.tw )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之命令提示字元顯示畫面列印資料一份(含「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file list.」、「public」、「temp」、「226 Transfer complete.」、「ftp:14 bytes received in 0.0 1Seconds 1.40Kbytes/sec 」、「ftp> cd temp」、「550 tmp:The system cannot find the file specified.」、「25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ftp> Is al」、「 200 PORT command successful 」、「150 Opening ASCII mode data connection for /bin/Is」、「-r-xr-xr-x 1owner group 2785 Nov 5 15:35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ftp:868 bytes received in 0.15Seconds 5.75Kbytes/sec.」、「ftp> put 123.txt(上傳檔名123之文字檔)」、「550 123.txt:Access is denied.(拒絕上傳檔名123之文字檔)」等內容)。
待證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 common_ClkSr e_3S_ent.vhd 」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然業經轉換為 Verilog 電腦語言,經卓裕文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發現內有「Company:D-Link Co rp. 《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 Author:Charles Cho《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 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Creation Date:Sun. Nov 05 15. 34:35 2000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Root of Design:Unit Name: ClkSre 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Ve 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卓裕文以檔名一二三之「123. txt」文字檔測試上傳,因未具備存取權限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十九)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歷史稽核紀錄明細(Log Details )一份。
待證事實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 p,IP位址為202.145.217. 206,詳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防火牆之歷史稽核紀錄明細所顯示之「 Time:11/08/2001 15:38: 46」、「Source Addr.:172.17. 5.191 《即來源地址IP》 .2133 」、 「Trans lated Addr.:210.201.142.117:1333」、「Destination Addr.: 202.145.217 .206《即目的地址IP,網段自202.145. 217.0至 202.145.217.255 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 》.21 」、「 Duration:522 sec.」、「 Application: FTP 」等內容)瀏覽、讀取檔案目錄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一)告訴人友訊公司之「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VHDL檔案電腦程式原始碼一份(含「Company: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Unit Name:ClkSre_3S」、「Library Name: sim_common」、「Unit Type:Text Unit」等內容)。
待證事實
告訴人友訊公司就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享有著作權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二)系爭「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VHDL電腦語言檔案轉為 Verilog電腦語言後之檔案程式原始碼一份(含「Company:D-Link Corp.《 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 Unit Name:ClkSre_3S」、「Library Name:sim_common」、「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Creation Date:Sun Nov OS 15:34:35 2000」、「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
待證事實
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 ( 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 內開放不特定人登入瀏覽、下載之以 Verilog電腦語言撰寫之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係重製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三)自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站(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 )下載之「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檔案程式原始碼一份。
待證事實
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 (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 內開放不特定人登入瀏覽、下載之以 Verilog電腦語言撰寫之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係重製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四)曾參與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得以接觸系爭電腦程式著作之成員名單一紙(含卓裕文、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謝宜軒、潘曉楓、方慶人等成員)。
待證事實
被告張志皓在友訊公司任職並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負責研發硬體部分期間,因研發、執行過程需反覆測試所用軟、硬體間之彼此相容性,故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並測試、使用屬友訊公司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事實。
參與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職務上得以接觸系爭模擬測試程式檔案之研發人員,有卓裕文、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方慶人、謝宜軒、潘曉楓等人,僅被告張至皓、同案被告王建發等二人於專案計畫結束後即至威盛公司任職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五)「Price com」網站關於第三層交換器測試程式價格(網址為http:/ / www.price.com /search.html?epg=3029&tci=2972)網頁列印資料一份。
待證事實
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第三層交換器晶片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之市價遠超過三萬元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六)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總經費概算彙總表一份(內載第一分項系統平臺技術會計科目小計為一千三百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元)。
待證事實
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第三層交換器晶片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之市價遠超過三萬元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財北國稅資字第○九二○○一一七七一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財北國稅文山綜所一字第○九二○○○一二九三號函暨被告張志皓自八十四年起迄八十七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二年二月廿五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九二○○○六○○六號函暨被告張志皓於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各一份。
待證事實
被告張至皓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威盛公司任職,並持有威盛公司之股份,且於任職期間加入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定期領取該福利委員會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後所發之福利金四千八百元之事實。
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在被告張至皓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止,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承辦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必要設計,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且於八十九年度自告訴人友訊公司處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期間,仍繼續支付被告張至皓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七萬五千三百八十八元薪資,並允被告張至皓自威盛公司持股獲利五十六萬七千四百四十三元,且任由被告張至皓繼續參加威盛公司限在職員工始得加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之八十九年度四千八百元福利金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八)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財北國稅資字第○九二○○三四二三二號函暨被告張志皓自八十七年起迄九十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十四紙。
待證事實
被告張至皓至威盛公司任職,並持有威盛公司之股份,且於任職期間加入威盛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定期領取該福利委員會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後所發之福利金四千八百元之事實。
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在被告張至皓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止,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承辦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必要設計,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且於八十九年度自告訴人友訊公司處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期間,仍繼續支付被告張至皓八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七萬五千三百八十八元薪資,並允被告張至皓自威盛公司持股獲利五十六萬七千四百四十三元,且任由被告張至皓繼續參加威盛公司限在職員工始得加入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領取該福利社自在職員工薪資扣取之八十九年度四千八百元福利金之事實。
證據名稱
(廿九)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分析師歐陽瑞隆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網連結至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 via.com.tw\temp )所下載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sim-common_ClkSre_3s_ent.vhd」交換器測試程式VHDL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 6.2 FTP 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列印資料一份。
待證事實
現任職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分析師之歐陽瑞隆經卓裕文委請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同日以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套件所含之「Leap FTP 2.6.2 FTP 用戶端程式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並以「匿名者」(Anonymous )使用者身分及輸入任意六碼數字為密碼登入該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見 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 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220 Microsoft FTP Service(Version 5.0)』、『USER anonymous』、『331 Anonymous access allowed, send identity(e-mail name )as password』、『PASS XXXXXX(隱藏任意六碼數字)』、『 230-Welcom to VIA FTP server!』、『230 Anonymous user logged in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 (202.145.217.206(即威盛公司所配屬IP).4.185)』、『LIST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 、『Transfer done 128bytes in 1.130secs (0.98k/sec)』、『NOOP 200 NOOP command successful』、『200 Type set to 1』等內容』,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經歐陽瑞隆點選下載開啟該檔案後(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 FTP 2.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4.195)』、『RETR /temp/sim _common_ClkSre_3S _ent.vhd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 0.161secs(17.30k/sec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 202.145.217.206.4.196)』、『RETR 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即指示伺服器將sim_common_ClkSre_3S_ent.vhd 檔案傳給用戶端 》』、『125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Transfer starting.』、『226 Transfer complete』、『 Transfer done 2785bytes in 0.100secs(27.85k/sec)《 即以每秒傳輸二十七點八五 K之檔案傳輸速度在零點一秒內傳輸二千七百八十五位元組檔案完成 》』等內容),發現內有「Company: D-Link Corp.《即友訊公司之英文名稱》」、「Author:Charles Cho《 即該檔案創作人卓裕文之英文名字》」、「Date:Tue Apr.28.22:49:19 1998《即創作日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廿八日晚間十時四十九分十九秒 》」、「Creation Date:Sun.Nov 05 15.34:35 2000《 即建立日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一時卅五分》」、「 Verilog code generated by Visual HDL」、「Unit Name:ClkSre_3S」、「 Library Name:sim_common 」、「Version:6.5.0.patchl from 18-jan-2000」等內容,且經歐陽瑞隆以檔名為「test_file.txt 」之文字檔測試上傳,遭該伺服器拒絕而無法上傳(見Windows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LeapFTP 2. 6.2 FTP用戶端程式視窗顯示畫面之『PSAV 227 Entering Passive Mode(202.145.217.206.5. 185)』、『STOR test_file.txt《即指示伺服器從用戶端接收test_file.txt檔案》』、『550 test_file.txt:Access is denied.《即伺服器拒絕用戶端上傳test_file.txt檔案至伺服器 》』、『Transfer done: 0bytes in 0.000secs(0.00k/sec)』、『CWD /temp/ 250 CWD command successful 』等內容)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卅)勞工保險局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保政一字第○九二六○○○○二八○號函暨被告張志皓之勞保資料(內含保險證號:○五二四七○二○S;投保單位名稱:威盛公司;生效日期及投保薪資: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三萬三千三百元、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三萬六千三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四萬零一百元、「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止四萬二千元」;保險證號:○一一○五三一五F;投保單位名稱:友訊公司;生效日期及投保薪資: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卅一日止四萬二千元等資料)暨被告張志皓之勞工保險卡各一份。
待證事實
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在被告張至皓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止,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承辦系爭經濟部專案計畫「多協定標記交換技術」第一分項系統平台技術必要設計,職務上得以接觸取得系爭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且於八十九年度自告訴人友訊公司處領取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元薪資期間,仍繼續代為被告張志皓支付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廿九日間之勞工保險費用四萬二千元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卅一)威盛公司重新任用人員名單暨員工編號一紙。
待證事實
被告王雪紅及陳文琦於被告張至皓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威盛公司擔任威盛公司之市場部經理時,以及被告張志皓於八十九年二月底自威盛公司離職後改至告訴人友訊公司任職,並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自友訊公司離職後,回任威盛公司網路設計部經理職務時,均核發被告張至皓依到任時序配發之○○六二號員工編號之事實。
證據名稱
(卅二)「 Query the APNIC Whois Database」網站之「202.145. 217.206 」IP位址查詢結果列印資料一份。
待證事實
開放不特定人登入瀏覽、下載以Verilog電腦語言撰寫重製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之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 ftp:\\ftp.via.com.tw\temp)之IP位址「202.145.217.206 」,係配屬威盛公司所有之事實。
自「202.145.217.0」至「202.145.217 .255」IP網段均配屬威盛公司所有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均定有明文。且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六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核被告張至皓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至被告王雪紅、陳文琦等二人雖未具有背信罪之為委託者忠誠處理事務之身分,然其與被告張至皓共同為圖獲取屬告訴人友訊公司所有之機密系爭晶片模擬測試程式檔案電腦程式著作,以使威盛公司職員得以參考、測試、研發、討論或據以使用測試第三層交換器IC晶片之優劣,竟基於為自己及威盛公司不法利益及損害友訊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張至皓共同為如事實欄所述犯行,並提供配屬威盛公司所有網段之IP 位址(202.145.217.206)以架設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網址為ftp:\\ftp.via.com.tw\temp),供被告張至皓上傳以Verilog電腦語言重製告訴人友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系爭模擬測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第三層交換器必備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至前揭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開放不特定人登入瀏覽、下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所為前揭犯行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為前揭犯行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總統令公布施行,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是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所為前揭犯行,亦該當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罪嫌(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罪嫌(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罪嫌(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法定刑後,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罪嫌、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罪嫌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罪嫌較被告等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規定論處。又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三人係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七條之罪,請依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二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及張至皓等所為上揭數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末請審酌被告王雪紅、陳文琦均為國內科技業界翹楚之負責人,深知維護智慧財產權及商業機密對於產業尖端技術研發之重要性,且被告二人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涉嫌利用煽惑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離職之挖角行為,教唆已與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有聘僱及保密合約之工程師於離職前,以下載方式蒐集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研發之三維立體繪圖等機密資訊,再攜至威盛公司關係企業任職,以獲取不法利益,涉犯共同背信、侵占等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二號、第六五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顯然知悉竊取競爭同業所研發機密科技產品資訊之違法性,竟不思警惕,循投資成本自行研發創新之正途,以作國內科技產業界之表率,反以派遣商業間諜竊取商業機密資訊之方式,盜取競爭同業告訴人友訊公司之心血研發無體財產權,且與被告張至皓犯後均不知悔改,猶飾詞狡卸之犯後態度等情狀,建請量處被告王雪紅、陳文琦有期徒刑均四年,被告張至皓有期徒刑三年,以昭懲儆。
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等所為如事實欄所述犯行,尚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竊盜電磁紀錄罪嫌云云。然按:(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之者,係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九四六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張至皓、王雪紅、陳文琦雖共同洩漏或交付推由被告張至皓利用職務或業務所知悉及持有之告訴人友訊公司所有「sim-common_ClkSre_3s_ent. vhd」第三層交換器晶片模擬測試程式VHDL檔案機密電腦程式著作,惟該檔案僅屬商業上之機密,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並無直接利害影響,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等所為犯行自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罪嫌無涉。(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中所謂竊取,係指破壞被竊取動產原持有人對於該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竊取人並因而建立對該動產之新持有支配關係,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客體,限於不容分別持有或複製之單一客體,即竊取人建立對竊盜客體之新持有支配關係,係基於該竊盜客體原持有人之持有支配關係遭破壞而來,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若竊取人雖未經授權或同意建立對竊盜客體之新持有支配關係,然原持有人對該竊盜客體之持有支配關係並未遭破壞,即二者間不具因果關係,則行為人所為即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除另涉犯妨害秘密、違反著作權法等刑責外,尚難以竊盜罪相繩,且前揭結論亦不因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關於「電磁記錄」規定是否經修法刪除而有所不同。參照上述犯罪事實欄所述,本件被告等既係以重製即複製之方式為前揭犯行,則揆諸上揭說明,告訴人指訴被告等前揭所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竊盜電磁紀錄罪嫌云云,即有誤會,然因依告訴意旨,被告等此部分犯嫌與前揭起訴部分犯行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檢 察 官 陳 重 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意圖營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二、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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