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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立法歷程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1.02.23. 最後更新 1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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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年1月17日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無刑責處罰,其理由係以侵害營業秘密可依刑法竊盜、侵占、背信、詐欺、洩漏工商秘密罪等處罰。另外未正式公諸於世之原因包括:(1)初次立法保護營業秘密,尚不知其效用及影響如何,暫不規範刑事責任,待一段時間後,視施行情況再行檢討;(2)急於完成立法,履行對美貿易談判承諾,避免就罰則規定須與法務部協商過程中,曠日廢時或橫生枝節,致延宕立法。

2.90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經發會)達成共識----大陸投資應「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3.91年3月行政院為落實經發會共識,擬訂「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方案」,就技術輸出部分,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機關,建立配套管理措施。

4.91年10月15日行政院以院臺科字第0910088940號函將「科技保護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屆期未審竣(立法院第5會期)。其中,於第11條明定違法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專門技術之罰則(違反管制行為);第12條以刑罰處罰不法侵害科學專門技術之行為(侵害營業秘密?);第13條對於意圖或明知其行為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第11條或第1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第13條之立法說明雖稱係參考美國1996年經濟間諜法案第1831條之立法精神與內容,惟經濟間諜法案第1831條係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對涉及外國政府之經濟間諜行為加以處罰,草案第13條關於違反第11條之立法卻係以違反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之管制規定而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為目的,二者實不相同。

5.行政院94年4月20日以院臺科字第0940004954號函重新將「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第6會期)。其中,第11條規定未經許可而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之罰則,第12條規定意圖或明知其行為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本法之罪者,加重其刑。第12條之立法說明雖稱係參考美國1996年經濟間諜法案第1831條之立法精神與內容,惟經濟間諜法案第1831條係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對涉及外國政府之經濟間諜行為加以處罰,草案第12條之立法卻係以違反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之管制規定而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為目的,二者實不相同。

6.行政院97年2月22日以院臺科字第0970005209號函將「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第7會期)。其中,第11條規定未經許可而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之罰則,第12條規定意圖或明知其行為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本法之罪者,加重其刑。

7.行政院97年6月23日以院臺科字第0970021993號函,以國科會認為「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於立法過程中迭對於有無立法之必要性產生爭議,為周全考量及兼顧當前政策,建請撤回重新研議」,經行政院院會第3097次通過,請立法院同意撤回。

8.97年7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同意行政院撤回「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

9.101年2月17日國科會邀集產業界、法務部、公平會、經濟部技術處及經濟部智慧局,聽取產業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不足之處,以及修正刑法、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之意見,決議由經濟部智慧局研修營業秘密法。

10.101年2月23日經濟部智慧局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研商是否於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行為構成要件如何界定、是否增訂法人兩罰制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修正等議題,對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有高度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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