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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責訪問回應稿

作者:章忠信
101.11.29.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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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101年11月29日中廣新聞話題11:19-11:29

主題:營業秘密法修法與商業竊秘
連線主播:周韶華

● 據了解,民國85年就已經有營業秘密法。能否先說明,昨天立法院初步通過的修正重點有哪些?(重點是加重罰則與境外犯罪公訴罪嗎?)

85年制定公布的營業秘密法沒有刑責,當時認為刑法已有刑法第317條至第318條洩漏工商秘密罪及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第36條、第38條之妨礙公平競爭罪,因此並無刑事罰之規定。昨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修正重點是直接在營業秘密法中明文規範刑罰處罰。

意圖圖利而盜取、洩露、應刪除未刪除持有的營業秘密,或盜取、洩露、持有他人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大於1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1000萬元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在國內意圖圖利而盜取營業秘密,採告訴乃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1/2

國外部分,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取、洩露到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犯罪行為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高於5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5000萬元2倍到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此外,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往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採非告訴乃論(即公訴)。

● 新聞上可以常常看到挖角同時挖取商業機密的事件,現行的法律中,除了營業機密法,還有哪些法可以規範?

公平法與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及後來增訂之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均得作為追訴侵害營業秘密之依據,惟該等罪責嚴格言之,均非直接針對營業秘密之保護,而係追究侵害者侵害有體物之物權或違反他人之託付與信任。


● 竊取營業秘密最重坐牢十年。您覺得重罰可以規範的了機密外洩嗎?如何認定跳槽的人洩密?能夠有適當的標準嗎?

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事前防範重於事後救濟或對侵害者之刑事追訴。
其實,跳槽的人不一定洩密,洩密的人不一定須要跳槽。所以,除了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產業通常還會透過契約上的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條款,對產業的營業秘密進行事前的警告性與防範性保護。

● 從商業損失來衡量罰責,似乎是不錯的辦法。現行法律來看,真實的案例與判例能夠達到這樣的理想嗎?

能不能有效落實,例如人與財產在不在國內,境外的人與財產能不能引渡或追償。

● 如果認定洩密的標準不夠清楚,重罰會不會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呢?您的看法如何?

所以,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必須具備合理性,例如適當期間、範圍,有沒有補償金等等,以免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自由。將來法院的個案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是很重要的關鍵。

● 營業秘密法已經這麼多年,跟的上日新月異的商業發展及犯罪手法嗎?如果最後的目的是「有效防止技術外流」或者「促進經濟與科技快速發展」,您覺得還有什麼辦法比較實際有效嗎?

「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產業重要技術的管制不准外移」是兩件事,這項原則必須清楚區隔。

其實,營業秘密法要如何規範侵害者的刑責,涉及到國家政策,如果是技術輸出的產業經濟,會加強刑責保護,如果是技術輸入的產業經濟,在增訂刑責時,就要特別審慎,思考其未來施行後對本地產業之適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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