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秘密法(論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手機定位系統與隱私權之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2.02.2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手機使用者可不可以基於隱私權,禁止警方定位其手機所在地點?美國法院在2013年2月上旬給與否定的判決(The People v. Devonte Moorer2011-1096, NYLJ 1202589054117, February 8, 2013)。法院說,以目前的通訊技術,任何稍有社會經驗的手機使用者都知道,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可以輕易地定位手機所在位置,實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以隱私權為基礎,限制警方不能透過定位技術查到手機所在地點。

這個案子的起源是因為被告Devonte Moorer被控犯了二級謀殺罪,他為逃避警方追緝而不斷更換藏匿地點,後來因為使用手機而被定位到藏匿地點,遭到緝捕並起出不少犯案證據。Moorer認為警方使用衛星定位系統查到他的手機所在地點,構成侵害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因此而取得之任何資料,不得作為指控他犯行之證據。

在有線電話的時代,哪一個電話號碼裝在甚麼地方,誰是申請使用人,到電信局查一下就知道。在無線手機的年代,也許使用易付卡的王八機無法被查到誰是使用者,但GPS卻可以輕易地定位到手機之所在地點。這是任何一個稍具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的事。所以,法院認為,是使用者自己要使用手機的,沒有人強迫或誘騙他使用手機,而使用者也應該知道,手機就是因為不斷地與附近基地台進行訊號聯絡,才能在移動過程中接收來電或簡訊,所以,只要手機處於開機狀態,手機的所在地點是可以被以GPS定位的。使用者既然是出於自由意志使用手機,也知道手機會被定位到所在地點,當然就不能以此認為警方因為辦案需要而進行定位,會構成侵害隱私權。

法院認為,在手機技術是如此地被一般使用者所普遍清楚之情形下,手機使用者的隱私權僅及於通訊內容之保障,並不及於手機所在位置。警方透過一般資訊找得到手機,當然就能查看手機通訊資訊,作為被告有罪之呈堂證據。

正如同古代大俠的「劍不離身」及「劍在人在」,現代人「機不離身」的情形,已達到「機在人在」之狀況,這將會洩漏使用者的行蹤。既然GPS可以定位手機所在位置,已是現代人應具備的普通常識,下回當有執行「秘密任務」之需要時,千萬別忘了關機。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