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秘密法(論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美國將努力推動聯邦營業秘密防衛法

作者:章忠信
104.12.04.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美國國會司法委員會在2015年年底,開始推動「聯邦營業秘密防衛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希望以聯邦法律,協助美國企業在跨州或國際侵害營業秘密案件中,能有效取得民事救濟途徑。這是美國近年在要求各貿易對手國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增加侵害營業秘密刑責之後,回頭在美國國內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之民事救濟立法。

我國的營業秘密保護,也是在美國要求下,於民國85年制定營業秘密法。該項法律對於侵害營業秘密法之行為,原本僅有民事救濟規定,刑事責任方面則依刑法竊盜、背信、詐欺、妨礙電腦資訊安全或侵害著作權等罪處罰。隨後,於美國強力要求之下,於民國102年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刑責。

美國關於營業秘密保護的立法,可從其法制談起。美國的法律分為「聯邦法」與「州法」,智慧財產權法一般均為聯邦法,如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依這些法律發生訴訟,必須在聯邦法院進行訴訟,各州無審判權;各州自行訂定的州法,通常屬於各州自治所訂定的法律,依州法產生的訴訟則應在各州法院進行訴訟。

關於營業秘密之保護,由於涉及各州之商業經濟活動,原本美國係以各州之習慣法(Common Law)中的不正競爭禁止原則、契約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予以處理。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於一九七九年為使各州之營業秘密保護有較一致之標準,制定了「統一營業秘密法典(Uniform Trade Secret Act)」,提供一項標準典範,供各州參考運用,修正調整後於州議會通過,成為州法律,但其仍僅提供民事程序之救濟,無法有效遏止營業秘密之侵害。

由於美國國內企業重要經濟資訊不斷地被外國竊取,許多經濟間諜活動甚至有外國政府在背後支持。為保障美國科技研究與發展,進而確保美國國家安全,國會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正式通過了「一九九六年經濟間諜法案(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於美國聯邦第18號法典,也就是刑法中,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處罰,將營業秘密之保護,在「州法」之外,提昇至「聯邦法」之位階,以刑罰作為遏止侵害營業秘密之利器。

本次的「聯邦營業秘密防衛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草案,就是希望以聯邦法律,讓美國企業在更有效地於聯邦法院就跨州或國際侵害營業秘密案件之民事救濟途徑,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