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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制還是營業秘密保護?----談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

作者:章忠信
107.07.0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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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了一大圈,政府還是希望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所持的理由是為防範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將針對違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等規定,加重刑罰,達到效果。

不過,「針對違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等規定加重刑罰」,是要保護產業於其經營過程中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屬於私權之保護,但「防範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卻係政府對於產業敏感科技之輸出管制,其所管制者,包括產業或任何人輸出國家敏感科技之行為,不法之徒之竊秘營私要納入管制,產業全球布局或科技人才個人生涯規劃,凡涉及產業敏感科技之輸出者,亦納入管制範圍。質言之,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不在保護產業之營業秘密私權,而在產業敏感科技輸出之公權力管制。

說是繞了一大圈,是因為早在民國九十年時,為了台積電劉姓經理涉嫌將晶圓廠設廠機密洩漏給大陸中芯公司一案,在台聯立委強力反對開放開放八吋晶圓廠赴大陸設廠壓力下,行政院游錫堃院長本於政府「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政策下,即指示當年之國科會研擬「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由於各方質疑如何定位「國家科技」,最後是以既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也管制敏感科學技術輸出之「科技保護法草案」,於91年10月15日送立法院審議,然因阻力頗大,拖延至當屆立委任期屆滿而不續審。

94年4月20日,行政院改弦更張,立法方向上,刪除以刑罰手段保護屬於私權性質之營業秘密,集中於處理敏感科學專門技術之輸出管制,「科技保護法草案」被改名為「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重新提出於立法院,然依舊因無法獲得共識,走上屆期不續審之命運。97年2月22日,行政院再度將「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提請立法院審議,惟於97年6月23日另以國科會認為「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於立法過程中迭對於有無立法之必要性產生爭議,為周全考量及兼顧當前政策,建請撤回重新研議」,經行政院院會第3097次通過,請立法院同意撤回。

102年,在美國結合國內科技大廠之壓力下,營業秘密法修正增訂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等四條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特別對於意圖域外使用營業秘密之犯罪,加重其刑,稍解國內科技大廠以刑罰保護營業秘密之急迫。106年2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度啟動修法程序,以引進偵查程序中之內容保密令制度作為修正之核心,惟尚未取得司法院及法務部之共識。

107年5月啟動之「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分別為立法委員蘇治芬等24人及王定宇等16人各自擬具之「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行政院則責成科技部研擬相對草案,將於近期送請立法院併案審議。

政府認為,「敏感科技保護法草案」之立法目的,在使外國技術可安心移轉我國產業,無須擔心外洩其他國家,有助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立法委員王定宇等人之提案及明白揭示,「Google、微軟、亞馬遜及IBM等美國科技龍頭業者自今(2018)年初以來均宣布擴大對台投資,而美商這波投資以研發為主的投資顯然將涉及大量營業秘密,但台灣近年被中國竊取營業秘密的案例頻傳,若不在法制上加緊跟上美方保護技術的腳步,恐怕會淪為機密技術破口,甚至減弱美方科技龍頭投資意欲,使台灣最後無法享受到投資利益。」惟產業界之疑慮,正是立委提案與政府強調之所在,主要在於:

一、「敏感科學技術」之定義與範圍不明,恐無所限制,再加上以刑罰處罰違規輸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二、輸入技術再輸出,將因管制出口而產生新障礙。
三、技術商品或服務輸出審查,將阻礙出口商機,包括外商對政府審查過程將導致洩密之疑慮。
四、最高七年之刑責處罰,對企業負責人之全球布局規畫,將產生抑制力,不利國際競爭力。

現階段,政府認為應管制敏感科學技術之輸出,始能使國際大廠之技術放心輸入我國,但產業所關切者,則是持續強化營業秘密之法律保護,包括建立偵查中之「秘密保持令」制度與增訂「違反秘密保持令罪」,乃至加速營業秘密案件之偵查與審理時程,而非限制技術輸出,雙方期待有很大落差。

私權保護與技術管制,是不同的兩件事,產業關注前者,政府力求後者。對抗境外政府或企業結合之經濟間諜行為方面,產業期待政府協助,透過立法,有助於共識之落實;敏感科技輸出之管制,則屬公權力保護整體產業利益及國家競爭力之施政政策,未必符合個別產業私人利益。

政府若有意管制國家重要敏感科技之輸出,必須開誠布公,說服產業及國人應有長遠全球布局與階段升級及技術移轉之規劃,不宜假保護私權之名,行技術輸出管制之實,才有獲得產業與國人正面支持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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