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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罪與背信罪之刑罰責任探討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9.13.
ch7943wa@ms12.hinet.net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該不該有刑責,要不要列為告訴乃論之罪,涉及立法政策上之考量,也與整體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均衡有關。

營業秘密有屬於專利權保護之技術資訊,也有不屬於專利權保護之技術資訊及產業經營資訊。如果保護門檻較高的專利權之侵害都沒有刑事責任,為何保護門檻較低的專利權之侵害,卻會有刑事責任?

由於專利權之創作發明,可能英雄所見略同,只是有無申請專利權之差異而已,所以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採取除罪化,令侵害人承擔民是救濟責任為已足。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則以意圖自己獲利或損害他人利益,而故意以不正當之方法,竊取、洩漏或不法使用他人營業秘密為構成要件,可責性較高,為有效遏止不法犯行,科以刑事責任,可以理解。

單純竊取、洩漏或不法使用營業秘密,是對私權的侵害,營業秘密權利人若已獲得侵權人私下和解之救濟或補償,不欲訴諸公堂,增加營業秘密被再次或擴大洩漏之危險,自無須再以國家公權力,追究侵害人之刑罰責任,乃採告訴乃論之罪。若營業秘密之侵害不僅構成私權之損害,更造成國家產業重大損害,就不能由營業秘密權利人自行決定是否對侵害之人科以刑責,宜採非告訴乃論之罪。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分別一般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採告訴乃論之罪,特別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之境外使用目的,採非告訴乃論之罪,有其政策目的。至於如此之分類是否妥適,則是值得討論之另一議題。事實上,縱使採非告訴乃論之罪,若營業秘密權利人基於自身考量,不願意配合檢警調及司法機關之調查或審判,仍然無法落實非告訴乃論之立法目的。

侵害營業秘密與背信,是兩件事,但也可能競合。高階經理人因職務之便,竊取營業秘密,可能同時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罪及背信罪。侵害營業秘密部分,得視其狀況分別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或第13條之2,構成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至於背信罪之犯行,依刑法第342條規定,原本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從而,高階經理人因職務之便,竊取營業秘密,同時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罪及背信罪時,即使侵害營業秘密罪部分,得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構成告訴乃論之罪而得以和解,背信罪之犯行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和解而可免除刑罰之餘地。

依前所述,對於高階經理人因職務之便,竊取營業秘密,即使侵害營業秘密罪部分因與雇主和解而撤回告訴不追究,檢察官對於背信罪之犯行,仍應繼續偵查、起訴,以落實國家及社會法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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