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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特赦與營業秘密保護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0.01.31. 
ch7943wa@ms12.hinet.net

2021年1月20日,美國前總統川普灰頭土臉地結束了他的未連任任期。就在這一天,他依法頒布了總統特赦令,赦免了一些人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攜帶Google自駕車重要營業秘密投奔Uber的Google前高級工程師安東尼萊萬多夫斯基(Anthony Levandowski)。

萊萬多夫斯基原本係Google自駕車技術研發主管,被控非法下載Google自駕車技術1萬4千筆資料,轉任Uber,並使用這些資料於新職務,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罪,被法院判刑18個月確定,但尚未入監服刑。

川普的赦免理由中提到,萊萬多夫斯基「已經為他的行為付出了巨大的代價(He has paid a significant price for his actions)」,而他也承諾未來將「發揮其才能致力於公益事務(plans to devote his talents to advance the public good)」。

川普赦免了萊萬多夫斯基,免除他的刑事責任,但Uber仍然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當然,Google也自認是真正的受害者。

Uber為發展自駕車技術,不惜重金禮聘萊萬多夫斯基。事發之後,Uber與Google達成和解,賠償鉅款,結束自駕車發展計畫,決策主管下台走人。

這案子讓企業必須思考,如何有效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同時,也別因小失大,非法取得競爭者營業秘密,而給自己帶來金錢與形象上的損害。

企業要擴展新領域,最快的方式不是自行研發,而是找懂的人來負責推動。這時就會面臨兩難,來人是帶槍投靠?還是來臥底的?這兩種情況,對企業都不是好事,最好的結果,是找到熟悉某一個領域,又有整合、執行能力,而又不至於引發營業秘密保護爭議的人。這必須要有一些機制,能夠用到有用的人,又不為自己找麻煩。

首先,企業必須很清楚地確認,是要找有能力的人來負責某項業務,還是要用他在競爭者的經驗來解決自己的特定困難?這件事不容易清楚區隔,但如果重點集中在後者,風險必然提高。在此議題上,尤其應避免從競爭對手中,進行某部門整個團隊之挖角,這將很難避免侵害競爭對手營業秘密之質疑。

其次,對於來人,應該清楚地告知,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不允許他人洩漏自己的營業秘密,也千萬不要在工作中使用前雇主或他人的營業秘密。正派經營的企業知道,非法使用他人營業秘密,將為自己帶來無法預測的麻煩,絕不心存僥倖。

其三,在面試前,先要應徵者簽署承諾,不洩漏前雇主的營業秘密,面試者也應注意不要提問不恰當的問題,引導應徵者洩漏前雇主的營業秘密。在進用新人時,也應要求新人簽署文件,不得將前雇主之相關資訊帶進企業,使用於新職,並提醒應刪除個人所有任職前雇主時持有之檔案或資訊,避免日後造成個人與企業之麻煩。相對地,他們在職期間,也應時時提醒他們,將公司資料與個人資料區隔,未來離職時,也應做同樣處理,避免侵害公司利益。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當企業僅最大努力,透過各種教育制度及具體做法,約束員工遵守保護營業秘密相關規定,未來若員工涉及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企業就得據此主張自己「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要求免除相關連帶之刑事責任。

其四、常見企業全面性地,要求每一個新進員工都簽署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這未必是有效且合理的做法,尤其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轉職自由,於104年增訂競業禁止條款之各種簽署限制條件之後,更應審慎評估競業禁止條款之適用對象及簽署時機。對於參與重要計畫或賦予重要職務之員工,要求先簽署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就能提高其合理性。尤其是高階或重要員工離職前之懇談程序,更是重要。一方面讓員工離職前有對內抱怨機會,就可以減少在外對公司不滿之言行,也確實可以發現公司可改進之地方;另一方面,透過離職文件之簽屬,再次提醒及確認離職員工於未來將遵守任職期間所簽署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之相關義務,這項做法能對離職員工產生有效警示估能,也有助未來爭訟時之有利主張。

其五,時時以他人的案例,檢討自己的機制,同時作為內部員工教育訓練教材,最能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空泛的理論,不如具體案例來得真確。營業秘密侵害之可能,發生在企業經營的每個細節中,透過具體案例,可以讓企業知悉自己可能僅是運氣好,而不是制度周全,就能有精進調整保密制度之機會;讓員工理解他人案例之發生,就能提高警覺,知所當為與不應為,可大幅進低企業營業秘密被侵害之機會。

台灣不似美國法制,有總統卸任前之特赦機制,即使有相關機制,也都是亡羊補牢,無濟於營業秘密之既已流失與侵害發生。營業秘密保護是企業自己平日就該關切且以有效機制落實的事。「鐵打的營房,流水的兵」,企業不可能限制人才的流動,不心存僥倖,建立適當有效的機制,有計畫地時時惕勵自己及教育員工,才能使企業不侵害競爭對手之營業秘密,也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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