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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作者:章忠信
89.11.01.完成 109.07.03.最後更新日期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市面上一般出版品都會在適當的地方註明「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文字,偶爾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某製作人說已將電視連續劇的海外版權賣給國外某電台,某知名作家說已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某出版社說已取得外國知名作家小說的發行版權,這其中的「版權」到底是指甚麼?恐怕各人說法不同,值得探究。

其實,「版權」一詞祇是通俗的說法,並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它固然是指和創作有關的權利,至於真正的範圍,則並不明確。

「版權」的用詞,起源於科技發展之初,關於著作之主要經濟上利用,以製版印刷為核心,乃以「版權」一詞形容創作者對於其創作成果所得享有之財產上之權利。時至今日,科技發展之結果,已將著作利用之核心,推向無有形物體之創作內容再現與對公眾之提供,「著作權」一詞已取代「版權」。

在台灣,不僅一般人不容易弄清楚「版權」的真意,連國家的法律也會曾犯同樣的錯誤,例如過去「電影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電影片申請檢查時,要檢附「本國或國產電影片之『版權』證明,或外國電影片之發行權證明」,「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電影片之『版權』或發行權轉讓時,受讓人應檢附准演執照及轉讓契約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新照。」這當中的「版權」到底指甚麼?電影法也沒說清楚。現行電影法已無「版權」用詞,電影法施行細則已將「版權」之轉讓,修正為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讓與。實務上偶見相關規定仍沿用「版權頁」一詞。至於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則叫「版權局」,他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就乾脆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即使如此,在台灣,大家也千萬不要將「版權」和「著作權」劃上等號。例如,前面所說的電視連續劇海外版權賣給國外某電台,應該是指將在該國的「公開播送權」授權該電台;某知名作家說已將小說的電影版權賣給某導演,應該是指將小說改拍成電影的「改作權」授權該導演;某出版社說已取得外國知名作家小說發行版權,應該是指該作家將他的小說在台灣的「重製權」或「中文翻譯改作權」授權給台灣的出版社。不管是「公開播送權」、「改作權」或「重製權」,都祇是「著作權」中的一部分,也不等於「著作權」中的所有「著作財產權」,因此使用「版權」一詞的真意是甚麼,也就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應儘量少用,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關係的契約中,應該使用精準的法律名詞,到底是祇是「公開播送權」、「改作權」或「重製權」,還是真的包括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都應該約定清楚,避免日後爭執不休。

總之,「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絕對不是妥當的用語,不僅「版權」一詞用得不精準,作為一個享有完整「著作權」的權利人而言,難道祇有他人任意「翻印」才會加以追究,至於其他任意的更改名稱、作者、內容,或未經同意的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改作、編輯等侵權行為就算了?所以,下回當你在那一本書刊上看到註明「有著作權,侵害必究」的文字,千萬要立正,因為那本書的權利人是真的懂著作權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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