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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取得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9.12.01.完成 110.01.27.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創作者時常會質疑,當自己寫完一篇文章,畫完一幅畫,作好一首歌,甚麼時後取得著作權?要不要向那一個政府部門辦理甚麼登記或註冊的手續呢?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從著作完成時起,就立即自動地享有著作權,不必辦理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著作權法制的發展,可以溯源自英國。起初,英國在國王核准下成立了「出版公會(Stationer's Company)」,所有要印刷出版的書籍要向這個公會登記,並交由公會成員(印刷商,裝訂商、書商、文具商)發行,其主要目的與著作權保護無關,而是藉此進行內容檢查,遏止違反宗教教義或政治立場不同的出版品被發行。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就是英國後來在一七○九年通過的「安法案(Statute of Anne)」。在安法案中,沿襲原有的作法,任何希望受法案保護的著作,一方面必須將著作名稱向特定部門註冊以作為創作證明,一方面要將著作送交指定的圖書館收藏,以充實館藏。這是著作權法制在一開始就採「註冊保護主義」的由來。

由於早期各國都有一套保護著作權的著作權註冊制度,所以,一個著作人要在各國享有著作權,就必須分別到各國依據當地的著作權法辦理著作權註冊,很不方便。世界最早的國際性著作權公約----一八八六年伯恩公約,起初也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但規定只要在著作人本國(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a work)完成註冊,就可以在其他會員國受著作權保護。

伯恩公約一九○八年伯林修正案時,則改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認為「著作權之享有與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使得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必透過著作權註冊來獲得保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0年調查,目前仍有48個國家有著作權註冊或登記制度,但這些著作權註冊或登記都只發生存證的效果,而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要求著作要經過註冊或登記才能享有著作權是沒有道理的,也容易因政治、社會觀念或學派因素,而使得許多有價值的創作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慧創作,祇要有智慧創作的投入,就應該以法律加以保護,至於創作的品質好壞、水準如何,應讓市場去決定,是否涉及紅、黃、黑,而必須禁止散布,也應由其他法律規範,而不是根本否定創作人智慧的投入。

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以前的舊著作權法規定,未經內政部核准著作權註冊,不得享有著作權。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已改為著作人不必經核准著作權註冊,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但仍保留有著作權註冊制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再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八十七年元月廿一日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不過,從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以後,無論是著作權註冊制度或著作權登記制度,這些註冊或登記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九十九年二月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以保障交易安全,特於第二十三條規定恢復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設質登記。這項原本應於著作權法恢復之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被另外單獨規範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當時立法之主要理由,純係為彰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對文化創意產業具有促進融資之實質助益,惟並不恰當,故行政院於106年10月26日向立法院提起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83條,已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修正移列。

著作權的取得不必註冊,那要如何證明著作權的享有呢?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著作上註明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及創作完成日期,取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推定為真正的法律效果,也可以透過在報章、雜誌上或公開場合的發表,讓大眾都知道這是自己的著作,這都要比著作權註冊來得快速、經濟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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