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
作者:章忠信
90.01.01.完成 110.10.12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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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包括哪些?可以從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分析。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和第七條之一的規定分類,至少有十一類,其內容依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所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分類如下: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此外,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以「表演」也是著作類別之一種。這裡所稱的「表演」,限於「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如果不是「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而是即興表演,就屬於「戲劇、舞蹈著作」。
著作權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又規定有「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前者是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後者是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之創作。「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都僅是「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類別」,仍應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面所說的「著作類別」,例如,依中文小說(語文著作)拍成電影或翻譯成外文小說,都是「衍生著作」,其著作類別分別是「視聽著作」或「語文著作」;將許多暢銷歌曲唱片(錄音著作)收編為年度金曲CD,是屬於「編輯著作」,其著作類別則是「錄音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既然是「例示」,理論上顯然其保護的著作類別並不僅限於前面所指的十一類著作,還可以有其他的類別,祇是迄今尚未見有其他著作類別。近年來有人認為應有所謂的「多媒體著作」,但目前仍沒有國家肯定這種分類,現階段看來,或許只能認為這是一種「將各類著作附著於多媒體媒介上的結果」,還不能成為獨立的著作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