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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2.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在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下,著作一旦創作完成,固然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程序。不過,認定「誰是著作人」,是著作權保護的最根本問題,牽涉到甚麼人可以主張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保護縱然非常齊備,但一切權源都是以取得「著作人」地位為基礎,失去「著作人」地位,權利歸屬就落空,任何規範都沒有意義。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又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所以,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第十條但書所稱「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是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例外規定。

由於誰是著作人祇有作者自己知道,一般人通常未親眼目睹創作過程,很難獲知,所以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設立了「推定」機制,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使得任何人可以從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的標示,或著作公開發表時之通常表示方法,輕易地認定著作人。所謂「『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就是指除非能舉出其他相反的證明,否則法律上就認定在著作上所標示為著作人之人,就是該著作的著作人。由於要舉出其他相反的證據來證明某人不是著作人,在事實上很困難,因此,著作人應盡可能在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以獲取法律上「推定」為著作人的好處。

除了「推定著作人」規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於工商交易環境下,公司員工與公司間,委外案件之承商與業主間,如何認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在法律作原則規定,同時允許雙方透過契約作例外約定。

在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方面,第十一條原則規定「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讓實際真正完成著作之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另一方面讓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在例外方面,則允許雙方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亦歸受雇人享有;或直接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雇用人享有。

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方面,第十二條原則規定「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例外方面,則允許雙方約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出資人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直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使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出資人享有。

著作人的認定是主張著作權時最重要的基礎,獨立完成著作的作者一定要在作品上作好著作人標示,而公司員工與公司間,委外案件之承商與業主間,對於誰是著作的著作人,也應瞭解法律的原則規定,事先思考清楚是否要作例外的約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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